① 液化氣瓶國家規定用幾年
液化氣瓶允許使用的最長年限是15年。
國家有關法律規定,50公斤裝的大液化氣罐必須3年送檢一次,15公斤裝的小罐4年送檢一次,並由檢驗部門安裝檢驗環。這是強制執行的,到期不經檢驗的氣罐即為非法使用。
液化氣罐使用年限長,氣罐很容易被腐蝕,如果充裝量過大,遇撞擊後,氣罐溫度上升造成罐內氣壓升高,這可能是造成爆炸的誘因之一。為減少煤氣罐內壁的腐蝕程度,延長煤氣罐的使用壽命,一定要去正規的充氣點充氣。煤氣罐靠近火爐、暖氣等火源、熱源,很容易發生煤氣膨脹爆炸,因此煤氣罐和灶具要保持一米以上距離,煤氣罐上的零部件也要經常檢查,以防漏氣。
液化石油氣鋼瓶的使用越來越普遍,且與人民群眾的生活息息相關。但液化石油氣鋼瓶又是危險性較大的移動式特種設備,在日常使用過程中,稍不注意就有可能引起火災事故、爆炸事故,直至給人們生命財產帶來巨大的損失。
1、液化石油氣鋼瓶安全使用年限的具體要求
1)按照GB5842-1996《液化石油氣鋼瓶》規定製造的鋼瓶,從出廠之日起設計使用年限為15年,15年後予以強制報廢。
2)按照國家標准GB5842-2006《液化石油氣鋼瓶》規定製造的鋼瓶,從出廠之日起設計使用年限為8年,8年後予以強制報廢。
2、液化石油氣鋼瓶安全使用檢驗周期的規定
按照GB8334-1999《液化石油氣鋼瓶定期檢驗與評定》的有關規定進行定期檢驗。
1)對在用的YSP-0.5型、YSP-2.0型、YSP-5.0型、YSP-10型、YSP-15型鋼瓶,自製造日期起,第一次至第三次檢驗的檢驗周期均為4年,第四次檢驗有效期為3年;對在用的YSP-50型鋼瓶,每3年檢驗一次。
2)當鋼瓶受到嚴重腐蝕、損傷或其他可能影響安全使用的缺陷時,應提前檢驗。
法律依據
勞動部關於貫徹國家標准GB5842-1996《液化石油氣鋼瓶》若干意見的通知
5.自今年十月一日起,未壓印國家標准規定的鋼印標志的鋼瓶將被視為不合格產品,不準銷售,否則,銷售地的勞動行政部門可會同工商行政部門對本地區銷售的不合格鋼瓶予以查封,禁止其在當地市場銷售,並責令製造單位退換已售出的不合格鋼瓶。
② 煤氣罐使用年限過期怎麼處理
煤氣罐過期了怎麼辦
可以聯系就近的燃氣充裝站,充裝站工作人員會上門取煤氣罐,煤氣罐經過折價後,可以舊換新,交由正規部門進行正確處理。煤氣罐過期標志:
1、查看罐頭上是否帶有螺絲,如果有,則是超年限煤氣罐,需及時更換。
2、查看煤氣罐護欄上的日期,也可查看開關下面鋁牌上的日期標識。一般煤氣罐的使用年限是15年,到期應報廢,否則會引發火災或爆炸這樣重大的特種設備安全事故。煤氣罐過期的危害:超過使用期限的煤氣罐可能會出現瓶壁腐蝕、閥門密封性減弱等問題,繼續使用容易導致氣瓶漏氣,引起煤氣中毒、火災或爆炸,非常容易造成特種設備安全事故。將報廢的煤氣罐改裝後繼續使用,會讓使用者放鬆警惕,使得危害變得更大。
③ 液化石油氣鋼瓶報廢 規定
法律分析:液化石油氣鋼瓶(也是大家俗稱的煤氣瓶,下面我們簡稱它為:液化氣鋼瓶)是易燃易爆品,即使是空罐也可能會有殘余的氣體,當廢品賣掉的話,很容易因處置不當造成火災或爆炸事故;不再使用的鋼瓶,也很容易因年久失修、腐蝕老化、氣體泄漏等遇明火爆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業標准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行業標準的管理,確保行業標準的協調、統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化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化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行業標準是對沒有國家標准而又需要在全國某個行業范圍內統一的技術要求所制定的標准。行業標准不得與有關國家標准相抵觸。有關行業標准之間應保持協調、統一,不得重復。行業標准在相應的國家標准實施後,即行廢止。
第三條 需要在行業范圍內統一的下列技術要求,可以制定行業標准(含標准樣品的製作):
(一)技術術語、符號、代號(含代碼)、文件格式、制圖方法等通用技術語言;
(二)工、農業產品的品種、規格、性能參數、質量指標、試驗方法以及安全、衛生要求;
(三)工、農業產品的設計、生產、檢驗、包裝、儲存、運輸、使用、維修方法以及生產、儲存、運輸過程中的安全、衛生要求;
(四)通用零部件的技術要求;
(五)產品結構要素和互換配合要求;
(六)工程建設的勘察、規劃、設計、施工及驗收的技術要求和方法;
(七)信息、能源、資源、交通運輸的技術要求及其管理技術等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