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液化氣瓶,是否報廢。要怎麼識別強制報廢是多少年
氣瓶的正常使用年限是15年,未超過15年使用年限的煤氣瓶,應每4年檢測一次;超過使用年限的,要強制報廢。
國家標准《液化石油氣鋼瓶》已於2007年2月1日起實施。該標准規定,按GB5842-2006標准製造的鋼瓶設計使用年限為8年,該設計使用年限並非為鋼瓶報廢年限,鋼瓶報廢年限由檢驗評定確定。
目前,液化石油氣鋼瓶的報廢年限和定期檢驗周期仍按現行的國家標准《液化石油氣鋼瓶定期檢驗與評定》(GB8334)執行,但對於護罩用螺絲聯接到瓶體的鋼瓶,如鋼瓶本體上沒有任何永久性製造日期鋼印和其他永久性的原始鋼印的。
按國家標准《液化石油氣鋼瓶定期檢驗與評定》(GB8334)規定應不予檢驗,一律按報廢處理。各鋼瓶檢驗單位應嚴格按照國家標准《液化石油氣鋼瓶定期檢驗與評定》(GB8334)進行鋼瓶定期檢驗。
檢驗合格的鋼瓶必須有永久性的原始製造日期鋼印,嚴禁檢驗單位將上述報廢鋼瓶翻新後流回到充裝環節。各地查到此類翻新的報廢鋼瓶,一律按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解體報廢,並對翻新報廢鋼瓶的單位依法予以處罰,以消除不安全隱患。
也就是說一個氣瓶的正常使用年限是15年,未超過15年使用年限的煤氣瓶,應每4年檢測一次;超過使用年限的,要強制報廢。
安全使用
防止氣瓶受熱。使用中的氣瓶不應放在烈日下暴曬,不要靠近火源及高溫區,距明火不應小於10 m;不得用高壓蒸汽直接噴吹氣瓶;禁止用熱水解凍及明火烘烤,嚴禁用溫度超過40℃的熱源對氣瓶加熱。
氣瓶立放時應採取防止傾倒的措施;開閥時要慢慢開啟,防止附件升壓快產生高溫;對可燃氣體的氣瓶,不能用鋼制工具等敲擊鋼瓶,防止產生火花;氧氣瓶的瓶閥及其附件不得沾油脂,手或手套上沾有油污後,不得操作氧氣瓶。
氣瓶使用到最後應留有餘氣,主要用以防止混入其他氣體或雜質而造成事故。氣瓶用於有可能產生迴流(倒灌)的場合,必須有防止倒灌的裝置,如單向閥、止回閥、緩沖罐等。液化石油氣氣瓶內的殘余油氣,應用有安全措施的設施回收,不得自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