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非法買賣農村土地使用權罪的立案准則
現行法律體系中,並無「非法買賣農村土地使用權罪」這一罪名,僅有「非法倒賣土地使用權罪」。
其立案范圍主要包括:
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超過五畝;
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之外的耕地超過十畝;
以及非法轉讓、倒賣其他土地超過二十畝等情況。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八十條
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五畝以上的;
(二)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的;
(三)非法轉讓、倒賣其他土地二十畝以上的;
(四)違法所得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五)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准,但因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受過行政處罰,又非法轉讓、倒賣土地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