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土地價格包括哪些方面
按土地權利分類,地價可分為所有權價格、使用權價格、租賃價格、抵押價格等;按形成的方式,地價可分為交易價格和評估價格;按政府管理手段,地價可分為申報地價和公告(示)地價;按表示方法,地價可分為土地總價格、單位面積地價和樓面地價等。
Ⅱ 土地價格有哪些部分組成
就房地產開發商而言;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有:1.支付的土地價值,2按土地價值計算的契稅(按支付的土地價值*3%),3.拆遷安置費,4.青苗賠償費.,5。耕地佔用費·6.交易服務費等費用。這所有為取得土地使用權而支付的費用的合計數據就是房地產開發商取得土地的成本。
而房地產開發商的房屋成本包含了.房屋開發時期間的1.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成本費,2.前期工程費,3.配套設施費,4.建築工程費,.5..開發間接費,6.開發商在建6造期間所繳納的土地增值稅及附加稅費,7.企業期間費用。將這7大項等支出為基礎+開發商按市場預測的利潤率後,就換算出房屋的總價值,再用·房屋總價值/房屋總的的建築面積(或實際面積)=房屋每平米的價格了。這就是土地價格和房屋價格的內在聯系,從這種關系來講:房屋價格包含了土地價格。
Ⅲ [ 國家標准,土地價格是多少
這個沒有國家標准,土地分為國有土地、集體土地;其中有分為商業用地、工業用地、農業用地,各種用地方法的轉讓費用不一樣,根據各地方招商引資的條件會有一定年限內一次性給多少出讓金。
Ⅳ 土地價格的特徵有哪些
土地價格的特徵:1、具有區位性 2、價格實體具有雙重性 3、權益性 4、價格形式具有雙重性 5、價格形成具有長期性 6、具有敏感性 7、具有個別性 8、具有增值性
Ⅳ 國有土地包括哪些范圍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8條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條規定,下列土地屬於全民所有土地即國家所有土地: (一)城市市區的土地; (二)農村和城市郊區中已經依法沒收、徵收、征購為國有的土地; (三)國家依法徵用的土地; (四)依法不屬於集體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灘塗及其他土地; (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部成員轉為城鎮居民的,原屬於其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 (六)因國家組織移民、自然災害等原因,農民成建制地遷移後不再使用的原屬於遷移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Ⅵ 國家二類土地價格是多少
片區不同補償價格有別 徵收集體土地的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單以前兩者而論,第一類片區徵收一畝農用地補償均價為8.5萬元,徵收第二類片區一畝農用地則按均價6.5萬元補償。 徵收已批集體建設用地按相應土地用途補償。其中宅基地、商業用地的補償標准分別為:第一類區片3000元/㎡,第二類區片2000元/㎡;工業用地的補償標准分別為:第一類區片450元/㎡,第二類區片384元/㎡。其他土地按照相應土地用途的評估地價計算補償費。
Ⅶ 什麼是土地基準地價
土地基準地價是在城鎮規劃區范圍內,對不同級別的土地或者土地條件相當的均質地域,按照商業、居住、工業等用途分別評估的,並由市、縣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平均價格。
基準地價不是具體的收費標准。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出租、抵押等宗地價格,是以基準地價為基礎,根據土地使用年限、地塊大小、形狀、容積率、微觀區位等因子,通過系統修正進行綜合評估而確定。
(7)土地價格範圍有哪些擴展閱讀:
土地基準地價的評估的要求:
國土資源部辦公廳近日發出通知,就2014年12月1日起實施的《城鎮土地分等定級規程》和《城鎮土地估價規程》做出相關政策說明。通知要求,基準地價每3年應全面更新一次。
已出讓土地因調整容積率需評估補繳地價款的,若調整前原容積率低於1,可按新容積率規劃條件下評估期日的樓面地價乘以新增建築面積確定應補繳的地價款。
嚴格執行出讓地價評估有關規定。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前,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程和《關於發布〈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地價評估技術規范(試行)〉的通知》有關要求,組織對擬出讓宗地的地價進行評估,出具土地估價報告。
出具的土地估價報告應當在「估價結果」部分有明確底價決策建議及理由;涉及協議出讓最低價標准、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准等最低限價的,還應同時列出相應的最低限價標准。
Ⅷ 國家規定的土地使用權范圍有哪些
國家土地法規定的土地使用權的內容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農民集體和公民個人以及三資企業,凡具備法定條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約定對國有土地或農民集體土地所享有的佔有、利用、收益和有限處分的權利。土地使用權的使用年限為40至70年,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予以確認。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十條
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第十二條
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登記,依照有關不動產登記的法律、行政法規執行。依法登記的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1、居住用地70年;
2、工業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年限為50年;
4、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
5、倉儲用地50年;
6、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Ⅸ 影響土地價格的因素有哪些
決定土地價格的因素有兩個:地租和利息。參考自土地價格的計算公式:土地價格=地租/利息率。即:土地價格與地租成正比,與銀行存款利息成反比。
土地價格實際上是按利息計算的地租購買價格,它隨著地租的提高或利息率的下降而不斷上漲。不同的權利可取得不同的土地收益,也會有相應不同的土地價格。由於土地具有不同於一般商品的特殊性,土地價格與一般物品的價格相比,有其自身的特性:價格基礎不同;形成時間不同;土地價格的高低不由生產成本決定,主要由地產的有效需求決定;地價具有明顯的地區性和地域性;地價形成市場的不充分性;地價呈總體上升趨勢;地產一般不具有折舊現象。
Ⅹ 國土局對工業用土地價格劃分依據
關於發布實施《全國工業用地出讓
最低價標准》的通知
國土資發[2006] 30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廳(國土環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計劃單列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土資源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06〕31號)精神,加強對工業用地的調控和管理,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根據土地等級、區域土地利用政策等,部統一制訂了《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准》(以下簡稱《標准》,詳見附件1),現予以發布。
一、本《標准》是市、縣人民政府出讓工業用地,確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價格時必須執行的最低控制標准。
二、工業用地必須採用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其出讓底價和成交價格均不得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詳見附件2)相對應的最低價標准。各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辦理土地出讓手續時必須嚴格執行本《標准》,不得以土地取得來源不同、土地開發程度不同等各種理由對規定的最低價標准進行減價修正。
三、工業項目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國有建設用地。對少數地區確需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外的土地,且土地前期開發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業項目用地,在確定土地出讓價格時可按不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最低價標準的60%執行。其中,對使用未列入耕地後備資源且尚未確定土地使用權人(或承包經營權人)的國有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礫地的工業項目用地,在確定土地出讓價格時可按不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最低價標準的30%執行。對實行這類地價政策的工業項目用地,由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報部備案。
四、對低於法定最高出讓年期(50年)出讓工業用地,或採取租賃方式供應工業用地的,所確定的出讓價格和年租金按照一定的還原利率修正到法定最高出讓年期的價格,均不得低於本《標准》。年期修正必須符合《城鎮土地估價規程》(GB/T18508-2001)的規定,還原利率不得低於同期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五年期存款利率。
五、為切實保障被征地農民的長遠生計,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可根據本地征地補償費用提高的實際,進一步提高本地的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准;亦可根據本地產業發展政策,在不低於本《標准》的前提下,制訂並公布不同行業、不同區域的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准,及時報部備案。
六、本《標准》發布實施後,各省(區、市)要依據本《標准》,開展基準地價更新工作,及時調整工業用地基準地價。
七、各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加強對工業用地出讓的監督管理。低於最低價標准出讓工業用地,或以各種形式給予補貼或返還的,屬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為,要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八、本《標准》自2007年1月1日起實施。部將根據各地社會經濟發展情況、宏觀調控的需要以及《標准》的實施情況,適時進行修訂。
附件:1.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准
2.土地等別
國土資源部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