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一個刑事案件 被盜物品沒 發票 物價局給評估嗎
當然可以估價,由辦案單位委託價格鑒證機構(價格事務所、價格認證中心)進行估價。
參考依據:《河北省涉案物品價格鑒證管理辦法》第八條 申請進行價格鑒證,應當向價格鑒證機構提交價格鑒證委託書。
價格鑒證委託書應當載明委託人的名稱(姓名)、地址,申請鑒證物品的品名、規格、型號、數量、來源、購置時間、購置地點、購置價格,鑒證的基準日期、目的和其他要求,並加蓋委託人印章。
第九條 價格鑒證機構接受委託後,應當指定兩名以上的價格鑒證人員承辦。對於需要進行專項鑒定的涉案物品,可以委託有關部門或者聘請專業人員進行檢驗或者鑒定後再進行價格鑒證。
『貳』 公安部門鑒定贓物價值向受害人收取費用合法嗎
不合法。法律規定:鑒定費用由公安機關承擔,但當事人自行鑒定的除外。保證准確及時地查明違法犯罪事實,正確應用法律,懲罰違法犯罪分子,這是法律賦予公安機關的神聖職責。依法鑒定被盜物品的價值,這是公安機關的應盡義務。對此,可以向公安機關的紀檢監察或督察部門投訴,或直接向其領導反映情況。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公安部令第125號)之相關規定:
1、第七十七條涉案物品價值不明或者難以確定的,公安機關應當委託價格鑒證機構估價。
根據當事人提供的購買發票等票據能夠認定價值的涉案物品,或者價值明顯不夠刑事立案標準的涉案物品,公安機關可以不進行價格鑒證。
2、第八十四條: 鑒定費用由公安機關承擔,但當事人自行鑒定的除外。
『叄』 盜竊數額的認定方法及價格鑒定程序哪個單位頒布
定方法應該以這個司法解釋為依據,鑒定價格應該是價格事務所。後附相關的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於1997年11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942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1998年3月17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1997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
委員會第942次會議通過 法釋〔1998〕4號)
為依法懲處盜竊犯罪活動,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現就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公私財物的行為,構成盜竊罪。
(一)盜竊數額,是指行為人竊取的公私財物的數額。
(二)盜竊未遂,情節嚴重,如以數額巨大的財物或者國家珍貴文物等為盜竊目標的,應當定罪處罰。
(三)盜竊的公私財物,包括電力、煤氣、天然氣等。
(四)偷拿自己家的財物或者近親屬的財物,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對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處罰時也應與在社會上作案的有所區別。
(相關資料: 案例1篇 裁判文書34篇 相關論文17篇 實務指南)
第二條 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條規定的「以牟利為目的」,是指為了出售、出租、自用、轉讓等謀取經濟利益的行為。
(相關資料: 裁判文書1篇 實務指南)
第三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准如下:
(一)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
(二)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為「數額巨大」。
(三)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為「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分別確定本地區執行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准。
(相關資料: 裁判文書655篇 相關論文12篇 實務指南)
第四條 對於一年內入戶盜竊或者在公共場所扒竊三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多次盜竊」,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相關資料: 司法解釋1篇 裁判文書19篇 相關論文4篇 實務指南)
第五條 被盜物品的數額,按照下列方法計算:
(一)被盜物品的價格,應當以被盜物品價格的有效證明確定。對於不能確定的,應當區別情況,根據作案當時、當地的同類物品的價格,並按照下列核價方法,以人民幣分別計算:
1、流通領域的商品,按市場零售價的中等價格計算;屬於國家定價的,按國家定價計算;屬於國家指導價的,按指導價的最高限價計算。
2、生產領域的產品,成品按本項之1規定的方法計算;半成品比照成品價格折算。
3、單位和公民的生產資料、生活資料等物品,原則上按購進價計算,但作案當時市場價高於原購進價的,按當時市場價的中等價格計算。
4、農副產品,按農貿市場同類產品的中等價格計算。
大牲畜、按交易市場同類同等大牲畜的中等價格計算。
5、進出口貨物、物品,按本項之1規定的方法計算。
6、金、銀、珠寶等製作的工藝品,按國有商店零售價格計算;國有商店沒有出售的,按國家主管部門核定的價格計算。
黃金、白銀按國家定價計算。
7、外幣,按被盜當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外匯賣出價計算。
8、不屬於館藏三級以上的一般文物,包括古玩、古書畫等,按國有文物商店的一般零售價計算,或者按國家文物主管部門核定的價格計算。
9、以牟利為目的,盜接他人通信線路、復制他人電信碼號的,盜竊數額按當地郵電部門規定的電話初裝費、行動電話入網費計算;銷贓數額高於電話初裝費、行動電話入網費的,盜竊數額按銷贓數額計算。行動電話的銷贓數額,按減去裸機成本價格計算。
10、明知是盜接他人通信線路、復制他人電信碼號的電信設備、設施而使用的,盜竊數額按合法用戶為其支付的電話費計算。盜竊數額無法直接確認的,應當以合法用戶的電信設備、設施被盜接、復制後的月繳費額減去被復制前6個月的平均電話費推算;合法用戶使用電信設備、設施不足6個月的,按實際使用的月平均電話費推算。
11、盜接他人通信線路後自己使用的,盜竊數額按本項之10的規定計算;復制他人電信碼號後自己使用的,盜竊數額按本項之9、10規定的盜竊數額累計計算。
(二)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有價票證,按下列方法計算:
1、不記名、不掛失的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有價票證,不論能否即時兌現,均按票面數額和案發時應得的孳息、獎金或者獎品等可得收益一並計算。股票按被盜當日證券交易所公布的該種股票成交的平均價格計算。
2、記名的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評判、有價票證,如果票面價值已定並能即時兌現的,如活期存摺、已到期的定期存摺和已填上金額的支票,以及不需證明手續即可提取貨物的提貨單等,按票面數額和案發時應得的利息或者可提貨物的價值計算。如果票面價值未定,但已經兌現的,按實際兌現的財物價值計算;尚未兌現的,可作為定罪量刑的情節。
不能即時兌現的記名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有價票證或者能即時兌現的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有價票證已被銷毀、丟棄,而失主可以通過掛失、補領、補辦手續等方式避免實際損失的,票面數額不作為定罪量刑的標准,但可作為定罪量刑的情節。
(三)郵票、紀念幣等收藏品、紀念品,按國家有關部門核定的價格計算。
(四)同種類的大宗被盜物品,失主以多種價格購進,能夠分清的,分別計算;難以分清的,應當按此類物品的中等價格計算。
(五)被盜物品已被銷贓、揮霍、丟棄、毀壞的,無法追繳或者幾經轉手,最初形態被破壞的,應當根據失主、證人的陳述、證言和提供的有效憑證以及被告人的供述,按本條第(一)項規定的核價方法,確定原被盜物品的價值。
(六)失主以明顯低於被盜當時、當地市場零售價購進的物品,應當按本條第(一)項規定的核價方法計算。
(七)銷贓數額高於按本解釋計算的盜竊數額的,盜竊數額按銷贓數額計算。
(八)盜竊違禁品,按盜竊罪處理的,不計數額,根據情節輕重量刑。
(九)被盜物品價格不明或者價格難以確定的,應當按國家計劃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管理辦法》的規定,委託指定的估價機構估價。
(十)對已陳舊、殘損或者使用過的被盜物品,應當結合作案當時、當地同類物品的價格和被盜時的殘舊程度,按本條第(九)項的規定辦理。
(十一)殘次品,按主管部門核定的價格計算;廢品,按物資回收利用部門的收購價格計算;假、劣物品,有價值的,按本條第(九)項的規定辦理,以實際價值計算。
(十二)多次盜竊構成犯罪,依法應當追訴的,或者最後一次盜竊構成犯罪,前次盜竊行為在一年以內的,應當累計其盜竊數額。
(十三)盜竊行為給失主造成的損失大於盜竊數額的,損失數額可作為量刑的情節。
(相關資料: 部門規章1篇 地方法規1篇 案例3篇 裁判文書55篇 相關論文8篇 實務指南)
第六條 審理盜竊案件,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形認定盜竊罪的情節:
(一)盜竊公私財物接近「數額較大」的起點,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1、以破壞性手段盜竊造成公私財產損失的;
2、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3、造成嚴重後果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二)盜竊公私財物雖已達到「數額較大」的起點,但情節輕微,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為犯罪處理:
1、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2、全部退贓、退賠的;
3、主動投案的;
4、被脅迫參加盜竊活動,沒有分贓或者獲贓較少的;
5、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三)盜竊數額達到「數額較大」或者「數額巨大」的起點,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別認定為「其他嚴重情節」或者「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1、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
2、盜竊金融機構的;
3、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
4、累犯;
5、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6、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造成嚴重後果的;
7、盜竊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的;
8、造成其他重大損失的。
(相關資料: 裁判文書182篇 相關論文7篇 實務指南)
第七條 審理共同盜竊犯罪案件,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形對各被告人分別作出處理:
(一)對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應當按照集團盜竊的總數額處罰。
(二)對共同犯罪中的其他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共同盜竊的數額處罰。
(三)對共同犯罪中的從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共同盜竊的數額確定量刑幅度,並依照刑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相關資料: 裁判文書2篇 實務指南)
第八條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盜竊金融機構」,是指盜竊金融機構的經營資金、有價證券和客戶的資金等,如儲戶的存款、債券、其他款物,企業的結算資金、股票,不包括盜竊金融機構的辦公用品、交通工具等財物的行為。
(相關資料: 裁判文書3篇 相關論文14篇 實務指南)
第九條 盜竊國家三級文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位處罰金;盜竊國家二級文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款;盜竊國家一級文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案中盜竊三級以上不同等級文物的,按照所盜文物中高級別文物的量刑幅度處罰;一案中盜竊同級文物三件以上的,按照盜竊高一級文物的量刑幅度處罰。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盜竊珍貴文物,情節嚴重」,主要是指盜竊國家一級文物後造成損毀、流失,無法追回;盜竊國家二級文物三件以上或者盜竊國家一級文物一件以上,並具有本解釋第六條第(三)項第1、3、4、8目規定情形之一的行為。
(相關資料: 裁判文書3篇 相關論文1篇 實務指南)
第十條 根據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盜竊信用卡使用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其盜竊數額應當根據行為人盜竊信用卡使用的數額認定。
(相關資料: 裁判文書13篇 相關論文1篇 實務指南)
第十一條 根據刑法第二百一十條第一款的規定,盜竊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盜竊上述發票數量在二十五份以上的,為「數額較大」;數量在二百五十份以上的,為「數額巨大」;數量在二千五百份以上的,為「數額特別巨大」。
(相關資料: 實務指南)
第十二條 審理盜竊案件,應當注意區分盜竊罪與其他犯罪的界限:
(一)盜竊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價值數額不大,但是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盜竊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同時構成盜竊罪和被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的,擇一重罪處罰。
(二)盜竊使用中的電力設備,同時構成盜竊罪和破壞電力設備罪的,擇一重罪處罰。
(三)為盜竊其他財物,盜竊機動車輛當犯罪工具使用的,被盜機動車輛的價值計入盜竊數額;為實施其他犯罪盜竊機動車輛的,以盜竊罪和所實施的其他犯罪實行數罪並罰。為實施其他犯罪,偷開機動車輛當犯罪工具使用後,將偷開的機動車輛送回原處或者停放到原處附近,車輛未丟失的,按照其所實施的犯罪從重處罰。
(四)為練習開車、游樂等目的,多次偷開機動車輛,並將機動車輛丟失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在偷開機動車輛過程中發生交通肇事構成犯罪,又構成其他罪的,應當以交通肇事罪和其他罪實行數罪並罰;偷開機動車輛造成車輛損壞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偶爾偷開機動車輛,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認為是犯罪。
(五)實施盜竊犯罪,造成公私財物損毀的,以盜竊罪從重處罰;又構成其他犯罪的,擇一重罪從重處罰;盜竊公私財物未構成盜竊罪,但因採用破壞性手段造成公私財物損毀數額較大的,以故意毀壞財物罪定罪處罰。盜竊後,為掩蓋盜竊罪行或者報復等,故意破壞公私財物構成犯罪的,應當以盜竊罪和構成的其他罪實行數罪並罰。
(六)盜竊技術成果等商業秘密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相關資料: 案例1篇 裁判文書30篇 相關論文3篇 實務指南)
第十三條 對於依法應當判處罰金刑的盜竊犯罪分子,應當在一千元以上盜竊數額的二倍以下判處罰金;對於依法應當判處罰金刑,但沒有盜竊數額或者無法計算盜竊數額的犯罪分子,應當在一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判處罰金。
國家計劃委員會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關於印發《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管理辦法》的通知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二日)
(相關資料: 部門規章12篇 司法解釋3篇 地方法規23篇 裁判文書15篇 相關論文6篇 實務指南)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物價局(委員會)、計委(計經委)、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
為了落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計委印發的《關於統一贓物估價工作的通知》(法發〔1994〕9號),特製定《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並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逐步建立、完善統一規范的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制度,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正確辦理刑事案件的重要保障。對案件中依法扣押、追繳、沒收的價格不明或價格難以確定需要估價的物品,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要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委託估價,各級人民政府價格部門要依照本辦法估定價格。
(相關資料: 實務指南)
二、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工作涉及面廣,時限性強,責任重大。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和政府價格部門應當密切配合、相互協作,共同搞好這項工作。
(相關資料: 部門規章1篇 地方法規1篇 實務指南)
三、各級政府價格部門要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建立健全組織機構和相應的規章制度,認真履行自己的職責,切實做好工作。
(相關資料: 實務指南)
四、在國家制定的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鑒定收費辦法發布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部門可會同同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並商有關部門制定本地區的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鑒定收費暫行辦法。
(相關資料: 地方法規1篇 裁判文書3篇 實務指南)
五、對在本辦法執行中出現的問題,請及時報告。
附: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管理辦法
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管理辦法
(相關資料: 部門規章3篇 地方法規2篇 實務指南)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管理,規范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工作,保障刑事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依據國家有關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計委的有關規定,特製定本辦法。
(相關資料: 實務指南)
第二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各自管轄的刑事案件,對於價格不明或者價格難以確定的扣押、追繳、沒收物品需要估價的,應當委託指定的估價機構估價。案件移送時,應當附有《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鑒定結論書》。
(相關資料: 部門規章1篇 實務指南)
第三條 公安機關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和人民檢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的案件,對估價結論有異議的,應當由提出異議的機關自行委託估價機構重新估價。
(相關資料: 實務指南)
第四條 對於扣押、追繳、沒收的珍貴文物,珍貴、瀕危動物及其製品,珍稀植物及其製品,毒品,淫穢物品,槍支、彈葯等不以價格數額作為定罪量刑標準的,不需要估價。
(相關資料: 實務指南)
第五條 國務院及地方人民政府價格部門是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工作的主管部門,其設立的價格事務所是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指定的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機構,其他任何機構或者個人不得對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
(相關資料: 實務指南)
第六條 價格事務所出具的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鑒定結論,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確認,可以作為辦理案件的依據。
(相關資料: 實務指南)
第二章 委託程序
第七條 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遇有本辦法第二條所列情形時,應當委託同級價格部門設立的價格事務所進行估價。
(相關資料: 實務指南)
第八條 委託機關在委託估價時,應當送交《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委託書》。《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委託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估價的理由和要求;
(二)扣押、追繳、沒收物品的品名、牌號、規格、種類、數量、來源,以及購置、生產、使用時間;
(三)起獲扣押、追繳、沒收物品時其被使用、損壞程度的記錄,重要的扣押、追繳、沒收物品,應當附照片;
(四)起獲扣押、追繳、沒收物品的時間、地點;
(五)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委託機關送交的《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委託書》必須加蓋單位公章。
(相關資料: 實務指南)
第九條 價格事務所接到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的《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委託書》時,應當認真審核委託書的各項內容及要求,如委託書所提要求無法做到時,應當立即與委託機關協商。
(相關資料: 實務指南)
第三章 估價程序
第十條 價格事務所在接受委託後,應當按照《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委託書》載明的情況對實物進行查驗,如發現差異,應立即與委託機關共同確認。
價格事務所一般不留存扣押、追繳、沒收物品,如確需留存時,應當徵得委託機關同意並嚴格辦理交接手續。
(相關資料: 實務指南)
第十一條 價格事務所估價確實需要時,可以提請委託機關協助查閱有關的帳目、文件等資料。可以向與委託事項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或索取證明材料。
(相關資料: 實務指南)
第十二條 價格事務所應當在接受估價委託之日起七日內作出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鑒定結論;另有約定的,在約定期限內作出。
(相關資料: 實務指南)
第十三條 價格事務所辦理的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鑒定,應當由兩名以上估價工作人員共同承辦,出具的估價鑒定結論,必須經過內部審議。
價格事務所估價人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
(一)與估價事項當事人有親屬關系或與該估價事項有利害關系的;
(二)與估價事項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扣押、追繳、沒收物品公正估價的。
(相關資料: 實務指南)
第十四條 價格事務所在完成估價後,應當向委託機關出具《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鑒定結論書》。《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鑒定結論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估價范圍和內容;
(二)估價依據;
(三)估價方法和過程要述;
(四)估價結論;
(五)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及有關材料;
(六)估價工作人員簽名。
價格事務所出具的《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鑒定結論書》必須加蓋單位公章。
(相關資料: 實務指南)
第十五條 委託機關對價格事務所出具的《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鑒定結論書》有異議的,可以向原估價機構要求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也可以直接委託上級價格部門設立的價格事務所復核或者重新估價。
(相關資料: 實務指南)
第十六條 接受委託的價格事務所認為必要時,在徵得委託機關同意後,可以將委託事項轉送上級價格部門設立的價格事務所進行估價,並將有關情況書面通知原委託估價機關。
(相關資料: 實務指南)
第十七條 國家計劃委員會直屬價格事務所是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的最終復核裁定機構。
(相關資料: 部門規章1篇 實務指南)
『肆』 盜竊物品的價值如何認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盜竊的數額,按照下列方法認定:
(一)被盜財物有有效價格證明的,根據有效價格證明認定,無有效價格證明,或者根據價格證明認定盜竊數額明顯不合理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委託估價機構估價。
(二)盜竊外幣的,按照盜竊時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或者中國人民銀行授權機構公布的人民幣對該貨幣的中間價摺合成人民幣計算,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或者中國人民銀行授權機構未公布匯率中間價的外幣。
按照盜竊時境內銀行人民幣對該貨幣的中間價折算成人民幣,或者該貨幣在境內銀行、國際外匯市場對美元匯率,與人民幣對美元匯率中間價進行套算。
(三)盜竊電力、燃氣、自來水等財物,盜竊數量能夠查實的,按照查實的數量計算盜竊數額;盜竊數量無法查實的,以盜竊前六個月月均正常用量減去盜竊後計量儀表顯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盜竊數額。
盜竊前正常使用不足六個月的,按照正常使用期間的月均用量減去盜竊後計量儀表顯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盜竊數額。
(四)明知是盜接他人通信線路、復制他人電信碼號的電信設備、設施而使用的,按照合法用戶為其支付的費用認定盜竊數額。
無法直接確認的,以合法用戶的電信設備、設施被盜接、復制後的月繳費額減去被盜接、復制前六個月的月均電話費推算盜竊數額,合法用戶使用電信設備、設施不足六個月的,按照實際使用的月均電話費推算盜竊數額。
(五)盜接他人通信線路、復制他人電信碼號出售的,按照銷贓數額認定盜竊數額。
盜竊行為給失主造成的損失大於盜竊數額的,損失數額可以作為量刑情節考慮。
(4)陝西被盜物品價格鑒定哪個好擴展閱讀: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准,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准。
在跨地區運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盜竊地點無法查證的,盜竊數額是否達到「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應當根據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確定的有關數額標准認定。
盜竊毒品等違禁品,應當按照盜竊罪處理的,根據情節輕重量刑。
第二條盜竊公私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數額較大」的標准可以按照前條規定標準的百分之五十確定:
(一)曾因盜竊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一年內曾因盜竊受過行政處罰的。
(三)組織、控制未成年人盜竊的。
(四)自然災害、事故災害、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盜竊的。
(五)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六)在醫院盜竊病人或者其親友財物的。
(七)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
(八)因盜竊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五條盜竊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有價票證的,按照下列方法認定盜竊數額:
(一)盜竊不記名、不掛失的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有價票證的,應當按票面數額和盜竊時應得的孳息、獎金或者獎品等可得收益一並計算盜竊數額。
(二)盜竊記名的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有價票證,已經兌現的,按照兌現部分的財物價值計算盜竊數額,沒有兌現,但失主無法通過掛失、補領、補辦手續等方式避免損失的,按照給失主造成的實際損失計算盜竊數額。
第七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行為人認罪、悔罪,退贓、退賠,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必要時,由有關部門予以行政處罰:
(一)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
(二)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諒解的。
(四)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伍』 盜竊案件,被盜物品的價格鑒定結論出來後多少天內要告知犯罪嫌疑人
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鑒定意見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但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告知的期限。一般而言,公安機關委託鑒定的應當在移送起訴之前告知;人民檢察院委託鑒定的,應當在起訴之前告知。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六條 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鑒定意見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
第二百五十三條 用作證據的鑒定意見,人民檢察院辦案部門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被害人死亡或者沒有訴訟行為能力的,應當告知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訴訟代理人。
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訴訟代理人提出申請,經檢察長批准,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鑒定費用由請求方承擔,但原鑒定違反法定程序的,由人民檢察院承擔。
犯罪嫌疑人的辯護人或者近親屬以犯罪嫌疑人有患精神病可能而申請對犯罪嫌疑人進行鑒定的,鑒定費用由請求方承擔。
『陸』 盜竊物品的價值如何認定
對被盜物品價值的認定有兩種:
全新物:按原價認定價值。根據相關的票據確定。主要需要看票據的日期。
舊物:對物品進行折舊計算。
上述價格鑒定都需要通過法定渠道完成。
『柒』 被盜竊物品的價值是按什麼定的急,給個專業回答。 在派出所里啊
對贓物評估,應當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應當委託有評估權的單位進行評估。
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辦理盜竊案件中,對贓物應當估價的,應當委託有鑒定權的機構進行評估。根據通知規定,各級物價部門設立的價格事務所是贓物鑒定的法定機關。一般來講應當委託價格事務所進行評估。但對一些特殊贓物,如文。物等,也可委託文物部門等其他有評估權的單位評定。但不能委託不具有評估權的單位評估。
2、應當由具有評估權的人評估。
受委託單位接到委託評估書後,應當交由具有評估該項贓物權的人進行評估,評估人必須是熟悉贓物性能,並具有一定技術職稱的專業人才。對於沒有估價資格的人,或者雖有估價資格但專業不對口的人,都不能對贓物進行評估。
3、要嚴格按照程序估價。
需要估價的贓物,各級司法機關應當出具《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委託書》,委託書一般應當載明贓物的品名、牌號、數量、來源、購置時間以及違法犯罪獲得贓物的時間、地點等情況。接受委託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根據贓物的性質,按照要求的程序和步驟進行評估,需要多人或組成評估小組評估的,應當由多人或評估小組評估。受委託評估單位除另有約定外,一般應在七日內作出評估鑒定結論,並出具統一製作的《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鑒定結論書》,由估價人員簽名並加蓋單位公章。委託單位應當對《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鑒定結論書》進行審查。如果對同級價格事務所出具有贓物估價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退回價格事務所重新估價或者委託上一級價格事務所復核。對贓物估價結論沒有異議的,應當隨案移送並存檔,作為定罪量刑的依據。
『捌』 盜竊的物品無法鑒定價格
可以另選專業的鑒定機構再次鑒定。如果再次鑒定不能出具鑒定結論,可以考慮以市場中間價(批發價和零售價取中)認定盜竊物品價值。
『玖』 銷贓價格鑒定低於收購價格,以哪個為標準定罪
你好,如果是盜竊完畢後的銷贓,按照物品的市場價格,如果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按照收購價格定罪。
縱橫法律網 王科峰律師
『拾』 物品被盜很久後派出所出具價格鑒定是什麼意思
可能是對象抓到了,物品已經被銷贓無法追回了,但需要價格鑒定來定刑,所以才委託估價所鑒定的。結果出來後就會通知被害人。基本情況就是這樣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