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關稅完稅價格包括哪些
運往境外修理的機構器具、運輸工具或者其他貨物,出境時已向海關報明並在海關規定期限內復運進境的,應當以海關審定的修理費和料件費作為完稅價格。
運往境外加工的貨物,出境時已向海關報明並在海關規定期限內復運進境的,應當以加工後的貨物進境時的到岸價格與原出境貨物或者相同、類似貨物在進境時的到岸價格之間的差額,作為完稅價格。
Ⅱ 進口關稅完稅價格是什麼
關稅完稅價格,就是進出口貨物應當繳納關稅的價值,或者說是對進出口貨物計征應交稅款時所使用的價格,也有稱為海關價格的。對於關稅完稅價格的審定,修改後的《海關法》規定為,進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由海關以該貨物的成交價格為基礎審查確定。
按照《海關法》的規定,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包括以下幾項:(1)貨物的貨價;(2)運抵輸入地點起卸前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3)保險費。
在進口貨物的成交價格中應當包括下列費用,如果未包括的,則應計入完稅價格。
①進口人為在國內生產、製造、出版、發行或使用該項貨物而向國外支付的軟體費;
②該項貨物成交過程中,進口人向采購代理人支付的購貨傭金;
③貨物運抵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前的包裝費、運費和其他勞務費用;
④保險費。
Ⅲ 關稅完稅價格是什麼意思
關稅完稅價格是指海關規定的對進出口貨物計征關稅時使用的價格。1985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規定,進口貨物以進口貨物運達我國輸入地點的到岸價格為完稅價格;出口貨物,以海關審核確定的貨物售與國外的離岸價格、扣除出口稅,作為完稅價格。在計算完稅價格時,進出口公司則以銀行帳單或者明細單、發票所列價格為依據;其他機關、單位均以有關票證上所列價格與銀行帳單、發票相符,作為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准許進出口的貨物,除國家另有規定的以外,海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稅則》(以下簡稱《海關進出口稅則》)徵收進口關稅或者出口關稅。從境外采購進口的原產於中國境內的貨物,海關依照《海關進出口稅則》徵收進口關稅。《海關進出口稅則》是本條例的組成部分。
第三條國務院成立關稅稅則委員會,其職責是提出制定或者修訂《進出口關稅條例》、《海關進出口稅則》的方針、政策、原則,審議稅則修訂草案,制定暫定稅率,審定局部調整稅率。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的組成由國務院規定。
第四條進口貨物的收貨人、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是關稅的納稅義務人。接受委託辦理有關手續的代理人,應當遵守本條例對其委託人的各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