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合同中沒有約定價格怎麼認定
應就價款問題首先和對方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則按合同訂立時的合同履行地的市場價格(該價格可到當地工商機關或價格主管機關查詢取得)履行。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B. 認定價格欺詐有哪些條件
法律分析:1、標價簽、價目表等所標示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質地、計價單位、價格等或者服務的項目、收費標准等有關內容與實際不符,並以此為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購買的。2、對同一商品或者服務,在同一交易場所同時使用兩種標價簽或者價目表,以低價招徠顧客並以高價進行結算的。3、使用欺騙性或者誤導性的語言、文字、圖片、計量單位等標價,誘導他人與其交易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 第十四條 經營者不得利用虛假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這種價格違法行為通常稱作價格欺詐行為,又稱欺騙性價格表示,是指經營者利用虛假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條件,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行為。
C. 對價格認定不服怎麼辦
法律分析:委託人對價格鑒證機構出具的《價格認證書》有異議的,可以向原認證機構要求補充認證或者重新認證。委託人仍然有異議時,可以委託上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設立的價格鑒證機構重新認證。
法律依據:《價格認證中心工作管理辦法》
第十八條 委託人對價格鑒證機構出具的《價格認證書》有異議的,可以向原認證機構要求補充認證或者重新認證。委託人仍然有異議時,可以委託上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設立的價格鑒證機構重新認證。
第十九條 行政執法機關、司法機關、監察機關以及經濟仲裁機構,對《價格認證書》有異議的,按照《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管理辦法》規定的涉案物品價格鑒定程序,由執法、司法機關另行委託相關價格鑒證機構進行價格鑒定。
D. 價格認定人員對價格認定結論終身負責嗎
不是終身負責制
只對當時的價格鑒定
對具體案件提供參考
E. 醫療器械如何進行價格認定
從價格管理的形式及手段來看,目前我國醫療器械尚不在政府定價范疇內,價格管理以間接管理為主,生產經營企業(供應商)可以自行定價。
醫療機構在采購醫療器械時,一部分醫療機構根據各自使用習慣自行向生產企業(或代理企業)采購,其他則根據衛生部《關於進一步加強醫療器械集中采購管理的通知》,由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統一管理、集中采購。
從醫院使用情況來看,醫療器械價格管理主要實行醫療服務項目打包收費或加價率(額)控制兩種方式。
F. 價格認定結論書的價格已經給對方付了
摘要 監察機關在辦理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案件過程中,對價格不明、價格有爭議的涉案財物,提請價格認定機構依法對涉案財物的價格進行測算,並依規出具價格認定結論書,價格認定結論書往往涉及定罪量刑的關鍵問題。筆者在審核把關過程中,發現價格認定結論書作為證據使用時存在一定的誤區,甚至影響了該類證據的合法性、客觀性,給案件質量埋下隱患。本文結合審理實踐對價格認定的屬性和審查談幾點體會。
G. 市場中如何認定價格壟斷
如果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有下列行為的,可確定為價格壟斷行為:以不公平的高價銷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價購買商品;或者沒有正當理由,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的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十七條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從事下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一)以不公平的高價銷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價購買商品;(二)沒有正當理由,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三)沒有正當理由,拒絕與交易相對人進行交易;(四)沒有正當理由,限定交易相對人只能與其進行交易或者只能與其指定的經營者進行交易;(五)沒有正當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時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條件;(六)沒有正當理由,對條件相同的交易相對人在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上實行差別待遇;(七)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本法所稱市場支配地位,是指經營者在相關市場內具有能夠控制商品價格、數量或者其他交易條件,或者能夠阻礙、影響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能力的市場地位。
H. 如何在《價格認定行為規范》條文框架范圍內細化
《價格認定行為規范》第五十五條價格認定小組應當按照價格認定文書格式的相關規定,製作價格認定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