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價格行情 » 對哪些進行價格調控
擴展閱讀
攻城戰爭怎麼製作工具 2024-11-20 13:51:34
整形修剪工具哪個好 2024-11-20 13:39:41

對哪些進行價格調控

發布時間: 2022-02-26 09:24:16

Ⅰ 國家對物價宏觀調控有哪些干預措施!

國家宏觀調控的手段 ①經濟手段 含義:是指國家運用經濟政策和計劃,通過對經濟利益的調整和調節社會經濟活動的措施。 內容:價格、財政、稅收、信貸(利率)、匯率、等杠桿進行的調控都屬於經濟手段,還有經濟計劃、產品購銷、產業政策、開發式扶貧政策等多種手段,把握經濟手段的內容有那些。 (說明:經濟手段如第五課《財政與稅收》中的財政政策(積極的財政政策或從緊的財政政策)、稅收政策,第六課《銀行和儲蓄者》中的貨幣政策(穩健的貨幣政策或適度從緊的貨幣政策)、利率政策和信貸政策;第四課《產業和勞動者》中,國家實行相關產業政策,調整經濟結構。) 作用:有利於實現國民經濟的持續、快速健康發展,特別是國家制定和實施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對實現國民經濟的持續、快速健康發展起重要作用 ②法律手段 含義:是指國家通過制定和運用經濟法規來調節經濟活動的手段 作用:可以有效地維護經濟活動參加者的合法權利,調整社會經濟關系,規范生產經營者的活動和市場秩序,保證經濟的正常運行 注意:法律性是市場經濟的特徵,所以法律必然成為國家調控經濟活動的重要手段。 理解:市場經濟就是法治經濟。 ③行政手段 含義:是指國家通過行政機構,採取行政命令、指示、指標、規定等行政措施來調節和管理經濟的手段 特點:直接、快速 注意:運用行政手段對經濟進行調節,必須反映客觀經濟規律的要求,也不能片面強調和過多地運用,否則將不利於市場作用的發揮,甚至產生消極的後果。 注意:不能認為實施宏觀調控就是靠行政手段,宏觀調控應以經濟手段和法律手段為主,行政手段為輔,發揮各種手段的整體功能。

Ⅱ Y如何運用宏觀調控手段對價格進行調控

總的來說,宏觀調控的手段主要有三個:法律手段,經濟手段,行政手段。
對價格進行調控,屬於穩定物價的范疇。政府可以運用貨幣政策等經濟手段對價格進行調節,必要時也可以採用某些行政手段(如制止亂漲價、打擊價格欺詐),以保持價格的基本穩定,避免價格的大起大落。
希望能幫到你。

Ⅲ 政府對於價格調控的部門

名字叫物價局

Ⅳ 哪位高人知道,中國對哪些產業實行限制價格政策詳細點的,謝謝~~~~

看看吧 對你幫助 (*^__^*) 嘻嘻…… 具體什麼不清楚

政府制定價格行為規則

第一條 為規范政府制定價格行為,提高政府制定價格的科學性、公正性和透明度,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有關部門和經省級人民政府授權的市、縣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定價機關)依法制定或者調整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商品和服務價格(以下簡稱制定價格)的行為,適用本規則。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國家實行並逐步完善宏觀經濟調控下主要由市場形成價格的機制。政府制定價格的范圍依據《價格法》第十八條確定,具體以中央和地方定價目錄為准。定價目錄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適時調整,並及時向社會公布。
經省級人民政府授權的市、縣人民政府制定價格,具體工作由其所屬價格主管部門負責。
定價機關應當按照法定的許可權制定價格,不得越權定價。
第四條 制定價格應當遵循公平、公開、公正和效率的原則。
第五條 制定價格應當依據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社會平均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要求以及社會承受能力。商品或者服務價格與國際市場價格聯系緊密的,可以參考國際市場價格。
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可以根據不同行業特點,確定具體的作價原則和作價辦法。
第六條 定價機關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以及社會各方面的反映適時制定價格。
第七條 定價機關制定價格,應當依法履行價格(成本)調查、聽取社會意見、集體審議、作出制定價格的決定、公告等程序。
依法應當開展成本監審、專家論證、價格聽證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消費者、經營者及有關方面(以下簡稱建議人)可以向定價機關提出制定價格的建議。
第九條 定價機關制定價格,可以要求相關經營者、行業組織提供製定價格所需的資料。
第十條 定價機關制定價格時,應當對市場供求、社會承受能力進行調查,分析對相關行業、消費者的影響。
第十一條 定價機關制定價格,應當開展價格、成本調查。
依法應當開展成本監審的,按照成本監審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制定專業技術性較強的商品和服務價格時,定價機關應當聘請有關方面的專家進行論證。
第十三條 定價機關制定價格時,對依法應當聽證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主持,徵求消費者、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聽證的具體內容按照價格聽證的有關規定執行。
對依法不實行聽證的,定價機關可以選擇座談會、書面或者互聯網等形式,聽取消費者、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
第十四條 定價機關履行本規則第十條至第十三條規定程序後,應當形成制定價格的方案。方案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現行價格和擬制定的價格、單位調價幅度;
(二)制定價格的依據和理由;
(三)經過成本監審的,附成本監審報告;
(四)制定價格後對相關行業和消費者的影響;
(五)經過專家論證的,附專家論證意見紀要;
(六)消費者、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
(七)經過聽證的,附聽證會紀要;
(八)價格的執行時間和范圍。
第十五條 制定價格的方案原則上實行集體審議制。集體審議可以採用價格審議委員會討論、辦公會議討論等方式。
實行集體審議的方式、人員組成和工作規則,由省級以上定價機關規定。
第十六條 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和其他部門制定重要的商品和服務價格,應當按照規定報國務院批准。
第十七條 定價機關是行業主管部門的,作出制定價格決定前應當書面徵求同級價格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八條 制定價格的方案經集體審議後,認為需要制定價格的,定價機關應當適時作出制定價格的決定。制定價格的決定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制定價格的項目、制定的價格;
(二)制定價格的依據;
(三)價格的執行時間和范圍;
(四)作出決定的定價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制定價格的決定必須蓋有作出決定的定價機關的印章。
第十九條 除涉及國家秘密外,制定價格的決定作出後,由作出決定的定價機關在指定的報刊、網站等媒體上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條 定價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定價的內部監督制約機制。
上級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對下級價格主管部門定價行為的監督。
業務主管部門的定價行為應當接受同級價格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一條 制定價格有建議人的,定價機關應當以適當的方式將建議辦理情況告知建議人。
第二十二條 制定價格的決定實施後,定價機關應當對價格決定執行情況進行跟蹤調查和監測。跟蹤調查和監測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價格的執行情況,執行中存在的問題;
(二)企業經營狀況、成本、勞動生產率和市場供求變化對價格的影響;
(三)相關商品或者服務市場供求狀況和價格的變化情況;
(四)社會各方面對所制定價格的意見。
第二十三條 定價機關有違法行為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據《價格法》進行查處。
第二十四條 定價機關的工作人員在制定價格工作中有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五條 定價機關應當按照檔案管理制度建立制定價格的卷宗並存檔。
第二十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可以依據本規則並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七條 本規則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規則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2001年12月16日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發布的《政府制定價格行為規則(試行)》同時廢止。

Ⅳ 價格控制的兩種類型是什麼(經濟學)

價格控制的兩種類型:
1、最高價格。即規定商品或服務的最高價格。
2、最低價格。即規定商品或服務的最低價格。

控制價格是政府對市場上的商品或服務進行價格管制所形成的有行政約束力的價格水平。一般而言,價格因市場的供求關系而自動調節。當市場的這種價格自動調節機制遭到破壞,商品或服務的市場價格嚴重偏離其價值,而損害到消費者的利益和經濟體的整體利益,影響到公平和效率時,政府採取行政措施直接管制價格水平。

影響:
在市場上,產品的供求和價格隨時都在自動調整。政府對價格實行管制,導致管制價格與市場價格不一致,有可能破壞市場機制的功能。
管制價格存在的不良影響:1、資源使用不當 2、產品分配不公 3、產品質量變異 4、黑市交易盛行

Ⅵ 甲有權根據市場因素對價格進行調整有效嗎

這個來說是有權進行調整的,應該是可以的。因為他們有權可以來維護自己的權益來適應市場。

Ⅶ 價格總水平的調控措施主要有哪些

1.直接調控
它是指國家通過行政命令等手段對價格總水平進行控制。最常見的是國家對所有商品價格和勞務價格實行管制,採取固定價格模式,把定價權掌握在國家手中,國家也就控制了價格總水平。這種形式破壞了市場形成價格的機制,雖可求得某一時期價格總水平的穩定,但從長遠看,是不符合客觀經濟規律的,會給以後的不穩定埋下隱患,穩定也只是暫時的,因此,它只是國家調控價格總水平的權宜之計。
2.間接調控
它是指國家通過經濟手段,利用市場機制的作用,對價格總水平進行調節和控制。也就是國家不直接控制價格,而是對影響價格總水平的各種因素或條件進行調節,即通過經濟政策,規定、法律對微觀經濟主體進行約束,從而達到調控價格總水平的目的。如國家通過稅收、財政、信貸、分配、投資等杠桿或制度,以及價格相關條例和法規規范價格行為,調整產業和消費結構,使社會總供給和總需求相對平衡,以保持價格總水平的基本穩定。
3.直接調控與間接調控相結合
它是指國家對關系國計民生的重大的極少數商品價格和勞務價格實行直接管理和控制,對一般商品價格和勞務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國家通過雙重調控手段,達到有效調節和控制價格總水平的目的。世界各國現在大多採用此調控方式。
由於我國的經濟體制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這就決定了我國調控價格總水平的方式以間接調控為主、輔之以直接調控的方式。即以法律為依據、以經濟手段為主要方式,對放開的價格進行必要的間接宏觀調控,對極少數關系國計民生的重大商品價格和勞務價格,國家直接管理和調控。這樣既順應了市場經濟的需要,又達到了調控價格總水平的目的,保持了物價的基本穩定。

Ⅷ 政府對食品價格持續變動採取哪些宏觀調控手段

這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都出台了許多緩解食品價格的措施
1、政策優惠 鼓勵生豬養殖 增加財政補貼 以加大市場供應
2、打擊哄抬物價等違背市場規律 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 實施價格監督和申報 嚴格控制物價上漲
3、改善農村稅費徵收 增加農業投入 優化農業結構等 積極推動農業發展
4、運用從緊貨幣政策 緩解通脹壓力 平抑物價普遍上漲 即控制宏觀物價水平 及其他行業的商品價格 以減輕食品價格上漲的壓力 因為物價上漲具有傳導效應

Ⅸ 政府對價格的干預屬於宏觀調控的經濟手段還是行政手段

政府對價格的干預分為直接和間接的干預兩種,直接干預是採取價格限制的行政命令,他的限價是通過國營方式實現。是行政手段
還有一種是間接價格干預,就是通過政府的收購、賣出、稅收、補貼等來影響一些商品的價格,因為這種方式本身就是運用市場在進行調控,所以不違背市場規律。是經濟手段

Ⅹ 政府調控價格有哪些手段

政府調控市場價格可以通過經濟、法律和行政的手段,對市場價格的形成、運行和市場價格變動進行直接或者間接的干預和約束,以保證價格機制有效地發揮作用。與此同時,也可以通過信息發布引導社會心理預期,通過新聞等社會監督規范市場價格行為。

(1)經濟調控手段。經濟調控手段是市場經濟國家普遍使用的重要調控手段之一,它是指政府根據價格形成的內在規律和市場供求規律,調節商品的需求和供給,影響價格形成的各種要素,從而達到調控市場價格的目的。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經濟調控手段主要有:

①貨幣政策。在經濟運行的不同階段,政府運用貨幣政策,調節貨幣供應量和貨幣使用方向,從而調節社會總需求和總供給,促使其平衡,實現價格總水平的基本穩定。貨幣政策是穩定價格總水平最有力的手段。

②財政政策。國家財政稅收負有穩定經濟的使命,又通過公平稅負和鼓勵競爭,以促進產業結構優化、經濟效益提高和經濟平穩發展的重要作用。在市場有效需求不足情況下,政府可通過增加財政支出,帶動對社會商品和服務的購買,克服市場疲軟引起的就業不足和經濟衰退。在市場需求過旺引起價格總水平不斷上升的情況下,可通過減少政府財政支出,減少對社會產品和服務的需求量,以促進供求平衡,平抑價格。

③投資政策。投資需求是影響社會總需求與總供給平衡的重要因素。政府可以根據情況,適時運用投資政策,通過調節投資總規模,促進社會總供給與社會總需求的基本平衡,從而實現價格總水平的基本穩定。

④進出口政策。在市場供不應求的情況下,政府可以通過採用限制出口、擴大進口的政策手段,緩解一些商品的國內市場供不應求矛盾;在市場供過於求的情況下,政府可以採取限制進口、鼓勵出口的政策手段,緩解一些商品的國內市場供大於求矛盾,從而可以達到穩定國內價格總水平的目的。

⑤重要商品儲備制度。所謂重要商品儲備制度,是政府為平抑或穩定某些重要商品市場價格水平,建立起這些商品的調節性庫存,通過吞吐庫存來調控市場價格的管理制度。政府選擇儲備的重要商品,一般要滿足以下條件:一是對國計民生有重要影響;二是經常存在著交替出現的供求不平衡矛盾,即有時供不應求,有時供過於求;三是產銷數量較大;四是商品的長期存儲在技術上比較經濟。一般來說,符合這些條件的重要商品主要是對國計民生有重大影響的農副產品,如糧、棉、植物油和糖等主要農副食品,以及原油、重要稀有金屬等戰略物資。重要商品儲備是為政府調控市場價格服務的。當重要商品的市場供給出現較大缺口,價格暴漲時,要適時拋售儲備商品,增加市場供給,平抑市場價格;反之,當供大於求、價格下滑時,政府要適時入市收購,轉入儲備,增加市場需求,遏制價格過度下滑。

⑥價格調節基金制度。所謂價格調節基金,是政府為了平抑市場價格,用於吞吐商品、平衡供求或者支持經營者的專項基金。1988年國務院在《關於試行主要副食品零售價格變動給職工適當補貼的通知》中,明確提出了要在全國城市中建立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的要求,目前全國多數城市都建立了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制度。《價格法》確定了價格調節基金的法律地位,第二十七條規定,政府可以「設立價格調節基金,調控價格,穩定市場」。價格調節基金是針對某些容易發生市場價格波動、對國計民生有重大影響的商品的調控而設置的。這些商品主要有糧、棉、油、肉、蛋、菜、糖等農副產品。目前我國已建立的價格調節基金主要有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糧食風險調節基金。價格調節基金主要用於:一是扶持商品生產。包括對所調控商品的生產基地建設的資金支持,對生產者的收購獎勵或補貼。二是對流通企業的政策性差價補貼。三是支持市場建設。對有利於價格調控而建立的某些商品的批發市場和直銷市場建設,政府可以用價格調節基金支持。

西方發達市場經濟國家經過多年的摸索,在運用經濟手段調控市場價格方面積累了豐富的經驗,而且把許多做法制度化、法制化。德國的《經濟穩定與增長促進法》明確規定,穩定市場價格是國家四大經濟目標之一;成立獨立於政府的聯邦銀行,把保證貨幣穩定作為其第一位任務;嚴格限制財政赤字,規定財政赤字不能靠銀行發鈔票彌補,只能到資本市場上借貸;規定實際工資增長不超過勞動生產率的增長;保持對外貿易和國際收支平衡等。美國很早就運用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調節社會總需求。當經濟衰退、價格下跌、不利於經濟復甦時,實行擴張的財政政策與貨幣政策;當經濟高速增長、通貨膨脹加劇時,採取緊縮的財政政策與貨幣政策。通過控制貨幣供應量的增長率來調節市場價格。在日本,為了控制通貨膨脹,政府通過削減支出、增稅等財政政策,避免使過熱的經濟進一步升溫。日本銀行則通過提高法定利率和控制貨幣供應量,控制或延緩企業設備投資。在保障供給方面,始終把提高勞動生產率放在首位,重視運用進口手段調節國內價格,加強能源等重要物資的儲備。實行價格調節基金制度,防止價格暴漲暴跌,也是國外不少國家採取的有效辦法。如日本建立了蔬菜供給安全基金制度,基金來源為國家財政補貼、地方財政補貼和參加基金組織的菜農交納的基金,三項來源的比例為4:1:1,用以平抑蔬菜價格的劇烈波動,保護消費者和生產者利益。

在西方市場經濟國家一般都利用價格政策對農業生產和市場銷售進行一定程度的干預。農業是一種特殊的產業,由於完全的市場調節不利於農業的發展,客觀上需要國家採取一定的政策進行調節。而在各種政策中,價格又是一種既靈活又有效的調節機制。因此,世界各國包括發達的市場經濟國家都沒有放棄國家對農產品價格的干預,而且這種干預甚至在不斷完善的基礎上還時有加強。這些干預更多的也是採取經濟的手段。

(2)法律調控手段。法律調控手段是用法律規范來調整價格關系,使價格的制定、調整、實現、爭議及裁決等行為法制化。從一定意義上說,市場經濟就是法制經濟。離開法制的市場經濟,即缺乏競爭規則和秩序的市場,必將造成市場和社會生活的混亂。因此,價格的管理和調控也必須通過立法,規范市場價格行為,保護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通過立法把行政的和經濟的調控手段規范化,並保障其在價格調控中有效地運用。價格調控的經濟和行政手段一旦取得了法律的形式,便在更高的形態上對價格進行著間接調控,具有了法律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因而,價格調控的法律手段在世界各國都得到了不斷充實和完善.依法行政得到廣泛普及。

用法律手段調控價格,主要是規范價格調控的形式;規范價格調控和干預的許可權;規范價格行為主體的權利和義務;規范價格監管機構的設置、職權、責任;規范價格違法行為的檢查與處罰方法;規范價格調控手段和措施的運用。

發達市場經濟國家為維護公平、公正、公開的競爭,反對價格欺詐和價格壟斷,都根據本國國情制定了有關的價格法規,嚴格依法行政。這些法規一般都規定:禁止同行業間共謀價格壟斷;禁止企業實行有害競爭的價格歧視;禁止損害消費者利益的欺騙性定價;保護公平貿易等。如原聯邦德國制定的《反對限制競爭法》,其主旨就是「國家有責任維護競爭秩序」,並設有反壟斷機構。禁止企業之間在價格、質量和產量問題上達成壟斷市場的協議;規定凡是出現「支配市場現象」,即某一家企業控制了l/3的有關市場、年銷售額在2.5億馬克以上者,或3家及3家以下的企業集團控制了50%或更多的市場,以及5家及5家以下的企業控制了2/3或更多的市場、年銷售額各達l億馬克以上者,均受法律的禁止。此外,德國在維護競爭秩序方面的法律法規還有:《反對不正當競爭法》、《調節一般業務條件法》、《折扣法》和《關於附加贈送物品條例》等。美國在反壟斷方面制定了《反托拉斯法》。日本也制定了《關於禁止私人壟斷以及商品公正交易法》和《市場法》。

由於我國目前仍處在經濟體制轉軌過程中,法制不健全。要用法律手段調控市場價格,當務之急是要加快立法步伐,盡快制定反價格欺詐、反價格壟斷、反價格歧視等方面的法規規章。

(3)行政調控手段。行政調控手段是指政府用行政命令方式,對商品價格的形成、變動所進行的直接管理。政府通過行政手段控制市場價格的變動,是政府經濟職能的一個重要方面,不管是計劃經濟體制的國家,還是市場經濟體制的國家,都是如此。其區別只在於調控程度和范圍不同而已。行政手段主要有:對少數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限定差價率或者利潤率、規定限價、實行提價申報制度、調價備案制度以及集中定價許可權和凍結價格。

目前,我國中央政府直接管理的價格已經減少到13種(類),地方政府直接管理的價格種類也在逐漸減少。應當看到,政府直接管理價格的種類雖然少了,但是管理的任務卻沒有減少。這是因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直接管理價格的客觀要求提高了。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管好這些價格,還需要付出艱苦的努力。要建立政府定價集體審議制度和專家審價制度,要通過完善政府定價決策聽證制度,進一步提高政府定價的透明度和科學性。

我國的價格改革經歷了二十多年,目前,絕大部分商品和服務價格已放開由市場競爭形成。在正常情況下,經營者根據市場供求狀況變化,自主制定價格,政府對經營者定價不加干預。但如果由於自然災害、戰爭等特殊原因,造成某些商品嚴重緊缺,價格顯著上漲或者有可能顯著上漲,價格總水平出現劇烈波動,使國家、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利益遭受損失,影響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時,政府可以採取行政手段對部分價格進行干預。主要手段是:限定差價率或者利潤率,規定最高限價與最低限價,實行提價申報制度或調價備案制度。必要時,還可集中定價許可權,以及部分或者全面凍結價格。

發達市場經濟國家對價格並不是全部放開不管,在對一些特定對象提供服務時,都不同程度收取一定的費用,盡管具體收費項目和標准差異較大,但在管理體制和管理方式上基本一致。這些國家政府部門收費均以法律為依據,收費項目由法律規定,收費標准和收費方式由主管行政部門制定。美國聯邦政府部門提供特定服務收取費用時,要經過美國國會的授權。如美國國會1996年通過的《新移民法》授權國務院和移民局在移民大抽簽中向申請人收費,以作為處理移民大抽簽的經費。德國政府部門收費的根本法律依據是《聯邦管理費用法》,每種具體收費的法律依據都以《聯邦管理費用法》為基礎,制定相應的行政法規。根據《聯邦管理費用法》的規定,各級政府機關收費要由有關行政機構先提出立法草案,報同級議會立法機構討論通過,形成正式法律,行政機關才能執行。在日本所有的政府機關收費都有嚴格的法律界定,各項收費制度不僅在形式上要以法規、告示或命令的方式頒布,在項目設定時也有明確的法律依據,整個行政收費管理是建立在國家法律基礎上的行政行為。依照國際慣例和我國國情,我國的《價格法》也規定對行政機關收費實施相應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