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哄抬價格沒有達到入刑標准,政府可以處罰無良商家嗎
法律分析:根據《價格法》有關規定,應當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㈡ 哄抬口罩價格要怎麼進行處罰
違反國家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法律依據】:《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非法經營罪】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㈢ 哄抬物價怎麼認定
【法律分析】
疫情哄抬物價的認定標准應當是高於正常市場價值的行為,對此行為的處罰是: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法律依據】
《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 第五條 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造成商品價格較大幅度上漲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除前款規定情形外,經營者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依照本規定第四條的規定處罰。 行業協會或者其他單位組織經營者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的,對經營者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對行業協會或者其他單位,可以處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依法撤銷登記、吊銷執照。
㈣ 多地葯房哄抬口罩價格,如何認定
法律分析:只要是高於正常市場價值就屬於哄抬口罩價格。可以予以罰款,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營業執照的處罰。在突發事件發生期間,散布謠言、哄抬物價、欺騙消費者,擾亂社會秩序、市場秩序的,由公安機關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一)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二)在依法降價處理鮮活商品、季節性商品、積壓商品等商品外,為了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於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三)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四)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務,對具有同等交易條件的其他經營者實行價格歧視;(六)採取抬高等級或者壓低等級等手段收購、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變相提高或者壓低價格;(七)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牟取暴利;(八)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不正當價格行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五十二條在突發事件發生期間,散布謠言、哄抬物價、欺騙消費者,擾亂社會秩序、市場秩序的,由公安機關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㈤ 哄抬物價處罰標准
哄抬物價的可以按照價格法進行處罰,可以直接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對於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並吊銷營業執照,具體情況可以結合實際而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條:經營者有本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有關法律對本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的處罰及處罰機關另有規定的,可以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
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所列行為,屬於是全國性的,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認定;屬於是省及省以下區域性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認定。
㈥ 哄抬物價行為如何界定
一、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或者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二、【法律依據】:《湖北省市場監管局關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期間有關價格違法行為認定與處理的指導意見》二關於「哄抬物價」行為的認定自2020年1月22日起,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認定為哄抬價格行為:一是以2020年1月21日前商品銷售價格或者提供服務的價格為原價,在1月22日後超出原價銷售或者提供服務的;二是商品進貨成本發生變化,購銷差額未與1月21日前保持一致並擴大的;三是所售商品無參照原價,購銷差價額超過15%的。
㈦ 哄抬價格的哄抬價格行為界定
1.捏造、散布漲價信息,擾亂市場價格秩序的行為。
捏造、散布漲價信息是一類較為常見的價格違法行為,又可以被分為兩種類型。
一是捏造或者散布虛假的漲價信息。消費者和經營者實施市場行為的前提是獲得價格信息。但在現實市場中,消費者在獲取信息方面往往處於弱勢地位。這就使經營者捏造和散布虛假漲價信息成為可能。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從本質上講是一種欺騙行為,即通過製造和傳播欺騙性信息,推動價格非理性上漲,藉此牟取不當利益。
二是通過不正當的手段散布漲價信息。在一些情況下,經營者所散布的漲價信息本身是真實的,但散布的方式和手段存在問題。例如,在當前,一些企業無視公眾對價格上漲的敏感性和政府管理通脹預期的要求,藉助媒體提前、公開、高調宣布漲價信息。這種行為一方面,加劇了市場恐慌心理,導致了搶購風潮:另一方面,也在客觀上便利了企業之間的價格協調行為。因此,通過不正當的手段散布漲價信息,也可能構成價格違法行為。
2.除生產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儲數量或者存儲周期,大量囤積市場供應緊張、價格發生異常波動的商品,經價格主管部門告誡仍繼續囤積的行為。
一般情況下,儲存多少商品,什麼時間出售,完全由經營者自主決定二但對於市場供應緊張、價格發生異常波動的商品,如果經營者多進少售、只進不售或者囤積拒售,就會迸一步減少市場供給,推高價格,損害消費者利益。在立法上,首先要區分企業正常存儲行為和囤積。例如,我國台灣地區法律中對於「囤積居奇」給出了三條認定標准:「一是非經營商業之人或非經營本業之商人大量購存;二是本業商人購入後不應市銷售;三是雖應市銷售但抬價顯然超過合理利潤。,』在實際案件調查中,有關主管部門一般是核查企業價格調整與成本變動之間是否存在合理聯系,或者是對比企業當期進銷量與往年同期數據。
惡意囤積應當從四個方面進行理解:
首先,囤積的主體主要是經銷商,一些情況下也可能是生產商。經銷商的經營行為主要是賺取進銷差價,有強烈的動機進行囤積,待價格上漲後再售出牟取高額利潤。生產商存儲原材料一般是為了保證生產和減少未來的價格風險。因此,囤積行為的主體主要是經銷企業。但是,在監管中我們也發現,有部分生產企業大量存儲原材料,不是用於生產,而是為了倒賣賺取差價。對於此種情況,也可以囤積論處。
其次,從客觀行為看,表現為超出正常的存儲數量或者存儲周期,實施大量囤積。在價格監管中,要積極做好日常數據收集工作,盡可能利用有關部門和行業協會的統計信息,根據具體情況對正常存儲數量和周期作出認定。
再次,囤積的對象是市場供應緊張、價格發生異常波動的商品。此種商品的市場供求關系已經較為緊張,任何邊際供給量的減少都有可能造成更大幅度的價格上漲,因此是價格監管的重點。
最後,認定惡意囤積有特殊的程序要求。事前告誡是對惡意囤積行為進行定性處罰的法定前置程序。如果經營者聽從告誡,在限定時間內,按限定的價格和銷售對象出售商品,則不再以惡意囤積實施處罰;如果經營者不聽從告誡,不出售商品或者未在規定時間內出售完畢,則可以按照本條的規定加以處罰。
3.利用其他手段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的行為。
㈧ 進銷差價率超過25%可視為「哄抬價格」 江西下發通知明確處罰
為依法嚴厲打擊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哄抬價格違法行為,日前,江西省市場監管局下發通知,針對疫期口罩、消毒水等防疫用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明確了認定為「哄抬價格」的情形和處罰辦法。
如何認定「哄抬價格」?
通知指出,疫情防控期間,經營者銷售防控用品葯品及其相關生產設備、原輔材料,以及與人民群眾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肉、蛋、菜、米、面、油等生活必需品時,銷售同品種商品,超過1月19日前(含當日)最後一次實際交易的進銷差價率的;或經營者所售商品在疫情發生前未實際銷售,或者1月19日前實際交易情況無法查證,進銷差價率超過25%的,市場監管部門綜合考慮其經營狀況、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可認定其為哄抬價格違法行為。
據介紹,此處的進銷差價率,是指銷售價格與購進價格之間的差額,與銷售價格之間的比率,即進銷差價率=(銷售價格-購進價格)/銷售價格×100%。經營者拒絕按照規定提供監督檢查所需資料或者提供虛假資料的,即視為實際交易情況無法查證。
「哄抬價格」如何處罰?
江西省市場監管部門表示,依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規定,哄抬價格推動市場價格過快、過高上漲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全省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從嚴從重從快查處存在主觀故意、帶頭漲價、情節惡劣的違法經營者,並公開曝光以提高執法震懾力。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㈨ 葯品的經營者、食品的經營者哄抬價格等行為如何處罰
法律分析:葯品的經營者、食品的經營者哄抬價格等行為涉嫌構成非法經營罪,最高可判15年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