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壟斷價格名詞解釋
壟斷價格是指國際壟斷組織利用某種經濟力量和市場控制力量決定的價格。在世界市場上,國際壟斷價格有兩種:一種是賣方壟斷價格,另一種是買方壟斷價格。前者是高於商品國際價值的價格;後者是低於商品國際價值的價格。在兩種壟斷價格下,均可取得壟斷超額利潤。
方式
一、賣方壟斷價格,
二、買方壟斷價格。
在這兩種壟斷價格下,均可取得壟斷超額利潤。壟斷價格的上限取決於世界市場對於國際壟斷組織所銷售商品的需求量,下限取決於生產費用加國際壟斷組織所在國的平均利潤。由於壟斷並不排除競爭,故壟斷價格也有一個客觀規定的界限。
它是由壟斷行業人為制定的價格,它不受市場的影響而獨立存在,是不受市場競爭機制的調節而且是不變化的獨立價格,它是市場價格中的獨立的價格因素。隨著經濟的發展和市場的不斷變化,各行業的產品或商品的價格也在不斷地變化,不斷地趨向於合理的價格。可是「壟斷價格」卻保持著人為所制定的價格恆定不變。
形成原因
壟斷價格的形成,並沒有否定價值規律。原因在於:
(1)壟斷價格不可能完全脫離商品的價值,壟斷組織也不可能任意提高或降低商品的價格。它的變化仍然在不同程度上受競爭和供求關系的制約。
(2)壟斷價格沒有改變全社會商品價格總額和商品價值總額的一致性;壟斷組織通過壟斷高價或壟斷低價獲取的壟斷利潤,只是其他商品生產者所失去的價值部分。
(3)壟斷價格的確定和變化,歸根到底仍然取決於生產商品所耗費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量的多少及其變化。因此,壟斷價格只是改變了價值規律作用的表現形式,只是壟斷資本主義時期價值規律作用形式的新變化。
『貳』 壟斷價格可以通過哪些方式形成
主要的壟斷形式
1. 卡特爾(源自法語Cartel),原義協定或同盟,是壟斷組織的一種重要形式。指生產 同類商品的企業,為了獲取高額利潤,在劃分銷售市場、規定商品產量、確定商品價格等方面達成協議而形成的一種壟斷聯合。參加卡特爾的企業在生產上、貿易 上、財務上和法律上都保持各自的獨立性。因此,卡特爾這種壟斷聯合並不穩固。但如果違北共同協議的規定,也會受到罰款、撤銷享受的特權等處罰。德國曾是卡 特爾最為盛行的國家。– 卡特爾主要是在銷售領域。
2. 辛迪加(法語Syndicat),原義是」組合」、」聯合」。是壟斷組織的一種重要形 式。指同一生產部門的少數大企業為了獲取高額利潤,通過簽訂共同銷售產品和采購原料的協定而建立的壟斷組織。參加辛迪加的企業在生產上、法律上保持獨立, 但在商業上已失去了自主性。辛迪加較卡特爾牢固。– 辛迪加主要是在采購與銷售領域。
3. 托拉斯(英語Trust的音譯),是較高級的壟斷組織形式。指由許多生產同類商品或在 生產上有密切關系的企業為了壟斷某些商品的產銷,以獲得高額利潤而組成的大壟斷企業。以其組成的方式不同,有分為各種類型。如以金融控制為基礎的托拉斯、 以企業合並為基礎的托拉斯等。托拉斯在美國最為普遍。 — 托拉斯的作用覆蓋整個采購、生產、銷售,它可說就是一個大的壟斷的企業。
4. 康采恩(來自德語Konzern),原義為多種企業集團。這是一種非常復雜的壟斷組織形式。它指它分屬於不同經濟部門的許多企業聯合在一起,以其中實力最為雄厚的壟斷企業為核心組成的多種企業集團。康采恩通常以金融控制為基礎,其核心可以是大銀行,也可以是大工業企業。
『叄』 壟斷價格包括什麼
要真正的知道,先要知道什麼是壟斷
壟斷:指經營者違反法律規定在特定市場內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或者與其他經營者合謀,排除或限制競爭,損害消費者權益,違反公共利益的行為.
形式有:卡特爾、辛迪加、托拉斯、康采恩
壟斷價格:就是他們所出售的商品價格。
在我國比較有代表性的是鐵路、民航、水電的商品價格
『肆』 壟斷價格的構成部分是什麼
壟斷價格=成本價格+壟斷利潤。
『伍』 價格壟斷行為是什麼意思
價格壟斷行為,是指經營者通過相互串通或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操縱市場調節價,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合法權益,或者危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
壟斷價格行為來自壟斷,壟斷破壞競爭秩序。因此,反壟斷價格行為首先就需要政府對規范競爭秩序立法。規范競爭秩序的立法,包括《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等。這些法律是規范價格行為、減少或防止不規范價格行為的重要手段。世界上市場經濟國家都先後採用市場競爭法來規范市場行為。我國於1993年12月1日開始實施《反不正當競爭法》,當前重要的是嚴格價格執法以及社會監督、輿論監督,強化價格法律法規的威懾作用和約束力。目前正在擬定《反壟斷法》。《反壟斷法》中應該把反對行政性壟斷、部門和行業壟斷、地方保護主義、行業保護主義等,作為法律的重點調整對象。當然,要處理好反壟斷與規模經濟的矛盾。在反壟斷過程中不能損害規模經濟。適度規模是必要的,它有利於促進合理社會分工,有利於節約和綜合利用、開發,有利於新技術、新設備的研製和使用。對於那些大壟斷廠商,只要沒有操縱市場、價格共謀行為,應予以支持。
不管如何,價格壟斷不適合所有時候。
『陸』 壟斷價格如何劃分
價格壟斷的確定:經營者之間通過協議、決議或者協調等串通方式操縱價格;經營者憑借市場支配地位,在向經銷商提供商品時強制限定其轉售價格;經營者憑借市場支配地位,牟取暴利;憑借市場支配地位,以排擠、損害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於成本價傾銷;其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十七條第一款
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從事下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
(一)以不公平的高價銷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價購買商品;
(二)沒有正當理由,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
(三)沒有正當理由,拒絕與交易相對人進行交易;
(四)沒有正當理由,限定交易相對人只能與其進行交易或者只能與其指定的經營者進行交易;
(五)沒有正當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時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條件;
(六)沒有正當理由,對條件相同的交易相對人在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上實行差別待遇;
(七)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
『柒』 價格壟斷行為包括哪些情形
法律分析:1、經營者之間通過協議、決議或者協調等串通方式操縱價格。
2、經營者憑借市場支配地位,在向經銷商提供商品時強制限定其轉售價格。
3、經營者憑借市場支配地位,牟取暴利。
4、經營者憑借市場支配地位,以排擠、損害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於成本的價格傾銷;或者採取回扣、補貼、贈送等手段變相降價,使商品市場銷售價低於商品自身成本。
5、經營者憑借市場支配地位,在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務時,對條件相同的交易對象在交易價格上實行差別待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 第十七條 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從事下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一)以不公平的高價銷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價購買商品;(二)沒有正當理由,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三)沒有正當理由,拒絕與交易相對人進行交易;(四)沒有正當理由,限定交易相對人只能與其進行交易或者只能與其指定的經營者進行交易;(五)沒有正當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時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條件;(六)沒有正當理由,對條件相同的交易相對人在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上實行差別待遇;(七)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本法所稱市場支配地位,是指經營者在相關市場內具有能夠控制商品價格、數量或者其他交易條件,或者能夠阻礙、影響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能力的市場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