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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價格鑒證委託

發布時間: 2023-11-23 20:27:56

Ⅰ 價格認證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價格認證工作的管理,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的有關規定製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價格認證,是指依法設立的價格鑒證機構接受各類市場主體及公民的委託,對其提出的各類商品(財產)和有償服務項目價格進行的公證性認定。第三條各類市場主體及公民因生產經營、合同簽訂、抵押質押、理賠索賠、實物應稅、物品拍賣、資產評估、財產分割、工程審價、清產核資、經濟糾紛、法律訴訟、司法公證等情形,需要對相關物品或服務價格及有關事項證明時,可以向價格鑒證機構委託進行價格認證。第四條各類市場主體及公民為了證實價格的合法性、合理性,可以委託依法設立的價格鑒證機構進行價格認證。價格鑒證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客觀、公正地進行價格認證,並按照規定的程序出具《價格認證書》。第五條價格鑒證機構出具的《價格認證書》,當事人可以作為舉證的證明。經司法機關、行政執法部門和仲裁機構確認後,可以作為司法機關、行政執法部門和仲裁機構辦理各類案件的證據。第六條國務院及地方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是價格認證工作的主管部門,依法設立的價格鑒證機構是受理價格認證的專業機構,其他任何機構或者個人出具的價格證明不具備價格公證性效力。第七條價格認證機構實行資質管理制度。從事價格認證的機構必須配備一定數量的價格鑒證人員,並按照規定取得國家計委核發的《價格鑒證機構資質證書》。沒有取得資質證書的,不準從事價格認證工作。第八條價格認證應當遵循當事人自願的原則。除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由價格鑒證機構進行價格認證的事項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當事人接受價格認證。第二章委託與受理程序第九條各類市場主體或者公民在委託價格認證時,應當送交《價格認證委託書》。《價格認證委託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價格認證的理由和要求;
(二)價格行為人的有關證件或者證明材料;
(三)認證事項的行為和情景描述;
(四)認證事項涉及物品的品名、牌號、規格、種類、數量、生產成本以及購進價格等資料;
(五)物品被使用、損壞程度的記錄,重要的物品應當附照片;
(六)認證事項的地域范圍和有效日期;
(七)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委託單位送交的《價格認證委託書》應當加蓋單位公章;公民委託時應當簽名並留存身份證號碼。第十條價格鑒證機構受理委託人的《價格認證委託書》時,應當認真審核委託書的各項內容及要求,如委託書所提要求無法做到的,應當立即與委託人協商;委託的價格認證事項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應當不予受理。第三章價格認證程序第十一條價格鑒證機構在接受委託後,應當按照《價格鑒證委託書》載明的情況進行查驗,對認證物品一般應留有影像資料。如有疑問或者發現差異,應立即與委託人共同確認。
價格鑒證機構一般不留存認證物品,如確需留存時,應當徵得委託人同意,並嚴格辦理交接手續。第十二條價格鑒證機構認證時,可以要求委託人協助查閱本單位的有關帳目、文件等資料。可以向與委託事項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或索取證明材料。第十三條價格鑒證機構在接受委託時應與委託人約定認證工作完成期限。第十四條接受委託的價格鑒證機構認為必要時,在徵得委託人同意後,可以將委託事項轉送上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設立的價格鑒證機構進行認證,並將有關情況書面通知原委託人。第十五條價格鑒證機構辦理價格認證事項時,應當由兩名以上具有價格鑒證執業資格的人員共同承辦,出具的價格認證書必須經過內部審議。第十六條價格鑒證機構的人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
(一)與認證事項當事人有親屬關系或與該認證事項有利害關系的;
(二)與認證事項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認證事項公正認證的。第十七條價格鑒證機構在完成認證後,應當向委託人出具《價格認證書》,並由委託人在認證書送達單上簽收。
《價格認證書》應當包括:
(一)認證事項的范圍和內容;
(二)認證依據;
(三)認證方法和過程要述;
(四)認證結論;
(五)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及有關材料;
(六)具有價格鑒證執業資格的人員簽名。
價格鑒證機構出具的《價格認證書》應當加蓋單位公章。

Ⅱ 江蘇省涉案財產價格鑒證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涉案財產價格鑒證的管理,規范涉案財產價格鑒證行為,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證司法和行政執法活動的正常進行,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涉案財產價格鑒證,是指價格鑒證機構接受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仲裁機構(以下簡稱委託方)的委託,對刑事、民事案件及行政執法所涉及的案件、需要進行價格鑒證的各類資產的價格實施鑒定和認證。第三條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涉案財產價格鑒證活動的,必須遵守本辦法。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是價格鑒證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價格鑒證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設立的價格鑒證機構,具體負責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仲裁機構涉案財產的價格鑒證工作,其他評估機構不得從事涉案財產價格鑒證業務。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六條開展價格鑒證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應當遵循獨立、公正、公開、高效的原則。第七條價格鑒證機構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價格鑒證機構資質後,方可從事價格鑒證工作。
價格鑒證人員必須取得省級以上價格主管部門頒發的價格鑒證人員資格證書後,方可從事價格鑒證業務。
價格鑒證機構從事涉案價格鑒證業務不受其他價格評估行業機構資質限制,但從事相應涉案價格鑒證業務時,應當具有相應評估行業的專業評估人員。價格鑒證機構沒有相應資質的專業評估人員,則應當聘請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人員進行鑒證。第八條價格鑒證機構根據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仲裁機構的委託,按照《涉案財產價格鑒證委託書》的要求開展價格鑒證。
委託書應當載明委託方的名稱、地址,委託鑒證財產的品名、規格、型號、數量、來源、使用狀況,價格鑒證的目的、要求、基準日等,並加蓋委託方印章。第九條價格鑒證機構接受委託後,應當認真審核委託書的各項內容及要求,查驗實物,審驗有關情況和資料,並與委託方共同確認。
價格鑒證機構一般不保留鑒證財產,如確需留存時,應當徵得委託方同意並辦理交接手續。第十條價格鑒證機構可以提請委託方協助查閱有關賬目、文件等資料,也可以向與委託事項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或索取有關證明材料。第十一條對特殊涉案財產需要依法進行質量檢驗、鑒定的,經委託方同意,價格鑒證機構可以委託有關法定檢驗機構檢驗、鑒定。已有專門檢驗、鑒定證明文件的,由委託方提供。第十二條價格鑒證機構從事價格鑒證,應當由兩名以上價格鑒證人員承辦,作出價格鑒證結論;對數額較大、情況復雜的價格鑒證項目,應當由三名以上價格鑒證人員組成的價格鑒證小組承辦,並經集體審議後作出價格鑒證結論。第十三條價格鑒證人員從事價格鑒證負有保密義務,不得將在鑒證活動中取得的資料或者了解的情況用於價格鑒證以外的其他目的,不得泄露委託方及有關當事人的秘密。第十四條涉案財產價格鑒證人員對涉案財產價格進行鑒證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
(一)與案件當事人有親屬關系或與鑒證事項有利害關系的;
(二)與案件當事人有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價格鑒證活動公正進行的。
應當迴避的,委託方可以向價格鑒證機構提出要求價格鑒證人員迴避;當事人可以通過委託方提出要求價格鑒證人員迴避;價格鑒證人員也可以主動提出迴避。
涉案財產價格鑒證人員的迴避,由價格鑒證機構負責人決定。第十五條價格鑒證機構應當在接到鑒證委託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價格鑒證結論,並按照規定的格式和內容向委託方出具《涉案財產價格鑒證結論書》。《涉案財產價格鑒證結論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價格鑒證的目的、內容、范圍和基準日;
(二)價格鑒證的原則、依據及鑒證方法和過程要述;
(三)價格鑒證結論;
(四)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及有關材料;
(五)價格鑒證人員簽名,價格鑒證機構蓋章。
委託時對價格鑒證期限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刑事案件涉案財產價格鑒證,一般應在七日內完成。第十六條價格鑒證機構依法出具的《涉案財產價格鑒證結論書》,可以作為認定價格、確定損失、收繳稅費、辦理產權登記過戶及賬務處理的依據。

Ⅲ 損毀財物物價評估的合法程序

可以參照《江蘇省涉案財產價格鑒證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涉案財產價格鑒證管理,規范涉案財產價格鑒證行為,保障司法、行政執法和仲裁活動的順利進行,維護國家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涉案財產的價格鑒證,適用本條例。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涉案財產價格鑒證,是指價格鑒證機構接受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仲裁機構(以下簡稱辦案機關(機構))的委託,對辦案機關(機構)在辦理案件過程中涉及的價格不明或者價格難以確定的有形財產、無形資產和有償服務進行價格鑒定、認證的活動。
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價格行政主管
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涉案財產價格鑒證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涉案財產價格鑒證活動應當遵循合法、客觀、公正、科學、高效的原則。
價格鑒證機構和價格鑒證人員依法獨立進行涉案財產價格鑒證活動,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價格鑒證機構和價格鑒證人員
第六條從事涉案財產價格鑒證的機構應當依法取得國家和省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價格評估機構資質。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價格認證中心是專門從事涉案財產價格鑒證的機構,屬非營利性的事業單位,不得從事社會中介價格評估業務。
第七條從事涉案財產價格鑒證的人員(以下簡稱價格鑒證人員)應當依法取得國家頒發的價格鑒證師資格證書,並經國家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注冊登記後,方可執業。
按照國家《價格評估人員執業資格認定管理辦法》的規定,取得國家頒發的價格評估相關專業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經國家或者省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認定後,可以從事涉案財產價格鑒證。
第八條省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依照國家規定取得相應資質、資格的涉案財產價格鑒證機構和價格鑒證人員名冊。
第九條價格鑒證機構在涉案財產價格鑒證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轉讓受委託的價格鑒證業務;
(二)塗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
(三)出具虛假的價格鑒證結論書;
(四)給予辦案機關(機構)回扣;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十條價格鑒證人員在涉案財產價格鑒證活動中應當遵守職業道德、執業紀律和技術操作規范,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同時在兩個價格鑒證機構執業;
(二)以個人名義接受價格鑒證業務;
(三)索取、收受當事人的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四)利用在價格鑒證活動中取得的相關信息資料從事價格鑒證以外的其他活動;
(五)泄露國家、辦案機關(機構)以及有關當事人的秘密;
(六)出具虛假的價格鑒證結論;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十一條在涉案財產價格鑒證過程中,價格鑒證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當事人有權申請其迴避:
(一)是案件當事人、代理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案件有利害關系;
(三)與案件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價格鑒證客觀公正。
第十二條價格認證協會等有關行業組織應當加強對價格鑒證機構和價格鑒證人員的業務指導和自律管理。
價格認證中心應當加強自身建設,規范鑒證行為,提高專業人員素質。省價格認證中心應當加強對市、縣價格認證中心的行業管理和業務指導。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價格鑒證機構和價格鑒證人員在涉案財產價格鑒證活動中有本條例第九條、第十條規定行為的,有權向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舉報。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在接到舉報後應當於三十日內調查處理,並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舉報人。
第三章價格鑒證程序
第十四條司法機關辦理刑事案件以及行政執法機關辦理行政執法案件,需要進行價格鑒證的,辦案機關應當委託價格認證中心進行價格鑒證。
民事訴訟案件、行政訴訟案件、仲裁案件中的涉案財產價格鑒證,當事人對價格鑒證機構協商一致的,辦案機關(機構)應當按照當事人的協商意見確定價格鑒證機構;協商不一致的,辦案機關(機構)應當採用隨機選擇的方法確定價格鑒證機構。本條例第六條規定的價格鑒證機構均有被辦案機關(機構)隨機選擇的同等權利。
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涉案財產價格鑒證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辦案機關(機構)委託;
(二)價格鑒證機構受理;
(三)價格鑒證機構進行鑒證;
(四)價格鑒證機構出具價格鑒證結論書。
第十六條辦案機關(機構)委託價格鑒證,應當如實全面提供有關情況,出具價格鑒證委託書,並加蓋辦案機關(機構)單位公章。
價格鑒證委託書應當包含下列內容:
(一)辦案機關(機構)的名稱和地址;
(二)需要進行價格鑒證的涉案財產的名稱、數量以及與該財產相關的其他情況;
(三)價格鑒證的目的和要求;
(四)價格鑒證的基準日;
(五)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第十七條價格鑒證機構收到委託書後,應當對委託書的內容及涉案財產進行審核查驗。屬於本機構鑒證范圍的,價格鑒證機構應當依法接受委託,並與辦案機關(機構)簽訂價格鑒證協議書。
第十八條價格鑒證機構因鑒證需要留存涉案財產時,應當徵得辦案機關(機構)的同意並辦理交接手續。對留存的涉案財產,價格鑒證機構應當妥善保管,鑒證結束後,應當及時返還。
第十九條價格鑒證機構接受委託後,應當指定兩名以上價格鑒證人員承辦。
價格鑒證人員在價格鑒證活動中,可以憑價格鑒證機構出具的介紹信和本人執業資格證書,查閱與價格鑒證有關的賬目、文件等資料,向與委託事項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
價格鑒證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質證義務。
第二十條價格鑒證機構應當根據涉案財產在價格鑒證基準日的重置價格、新舊程度、質量狀況、技術參數以及預期獲利能力等因素,按照下列規定對涉案財產進行價格鑒證:
(一)涉案財產屬於政府定價的,按照政府定價計算;
(二)涉案財產屬於政府指導價的,以政府指導價的基準價為基礎,參照當地實際價格水平計算;
(三)涉案財產屬於市場調節價的,參照當時、當地同類財產的市場中等價格水平計算。
國家對計價標准和計算方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對已經滅失或者形態已經發生改變的涉案財產,可以根據辦案機關(機構)認定的證據材料,比照價格鑒證基準日同類實物形態的價格水平進行價格鑒證。
第二十二條對文物和非文物的郵票、字畫,貴重金屬、珠寶玉石及其製品,以及無形資產等其他特殊涉案財產,需要依法進行質量檢驗、技術鑒定的,經辦案機關(機構)同意,應當先由有關法定機構、專門機構或者有關專家作出質量檢驗、技術鑒定,價格鑒證機構應當根據其提供的依據,作出價格鑒證結論。
第二十三條價格鑒證機構應當在價格鑒證協議書約定的期限內作出價格鑒證結論,向辦案機關(機構)出具涉案財產價格鑒證結論書。價格鑒證協議書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法定的辦案期限。
第二十四條涉案財產價格鑒證結論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辦案機關(機構)、價格鑒證機構的名稱和地址;
(二)價格鑒證的目的、內容、范圍和基準日;
(三)價格鑒證的依據、方法和過程;
(四)價格鑒證結論;
(五)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六)價格鑒證結論出具日期及價格鑒證人員簽名。
價格鑒證結論書應當由價格鑒證機構負責人簽名,並加蓋價格鑒證機構印章。
第二十五條同一案件有新的涉案財產或者新的影響價格鑒證結論的其他因素,需要對價格鑒證結論提出補充鑒證的,辦案機關(機構)可以向原價格鑒證機構提出補充鑒證。當事人也可以向辦案機關(機構)申請補充鑒證。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重新鑒證:
(一)價格鑒證機構或者價格鑒證人員不具備相應的資質、資格;
(二)價格鑒證人員應當迴避而未迴避;
(三)價格鑒證程序嚴重違法;
(四)價格鑒證結論的依據明顯不足;
(五)經過質證,認定價格鑒證結論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價格鑒證機構出具的涉案財產價格鑒證結論書,經辦案機關(機構)依法確認後,作為認定涉案財產價格的依據。
第二十七條價格鑒證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檔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價格鑒證中形成的有關資料。價格鑒證檔案資料的保管期限不得少於十年。
第二十八條辦案機關(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委託價格鑒證過程中,不得索取、收受回扣,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未依法取得價格鑒證相應資質的機構,擅自從事涉案財產價格鑒證的,其出具的鑒證結論無效,由價格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無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數額難以認定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價格鑒證機構有本條例第九條第(一)、(二)、(三)、(四)項規定行為之一的,由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依法吊銷其相應的資質證書。
第三十一條價格鑒證人員有本條例第十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價格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依法吊銷其執業資格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價格鑒證機構對留存的涉案財產未盡到妥善保管義務,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第三十三條辦案機關(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機關(機構)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索取、收受回扣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二)委託沒有法定資質的機構進行涉案財產價格鑒證;
(三)應當採用隨機選擇價格鑒證機構的方法而未採用;
(四)故意提供虛假情況、資料或者非法干涉價格鑒證活動。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涉案財產價格鑒證費用,由價格鑒證機構按照國家和省有權部門規定的標准收取。
價格認證中心承擔刑事案件涉案財產價格鑒證的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予以保障,從事其他涉案財產價格鑒證收取的費用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三十五條本條例自2006年 10月 1日起施行。2001年12月10日公布施行的《江蘇省涉案財產價格鑒證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Ⅳ 價格認證是什麼概念有法律依據嗎

價格認證,是指依法設立的價格鑒證機構接受各類市場主體及公民的委託,對其提出的各類商品和有償服務項目價格進行的公證性認定。主要的法律依據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認證管理辦法》、《價格評估管理辦法》。
法律分析
價格認證是對各類市場主體價格行為的合法性、各種商品及服務價格水平的合理性進行的公證性認定。物價局價格認證作用:一、負責對所屬行政區域內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仲裁機構等辦案機關在辦案過程中涉及的扣押、追繳、沒收及糾紛等涉案財產價格進行鑒定;二、負責對所屬行政區域內行政機關公務活動中價格不明或者價格有爭議的事項進行價格認定;三、對所屬行政區域內企事業單位定調價前的成本認證與可行性論證工作;四、負責對所屬行政區域內經營者、消費者、行業組織等市場主體在經濟活動中發生的價格爭議糾紛進行調解和處理;五、負責對所屬行政區域內市場主體提出的各類商品和服務價格進行價格行為合法性和價格水平合理性的公證性認定;六、負責所屬行政區域內價格評估機構資質和價格評估人員執業資格的「雙認定」工作;七、組織、協調、指導縣區價格鑒定和價格認證工作的開展;八、承辦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生的價格行為,適用本法。本法所稱價格包括商品價格和服務價格。商品價格是指各類有形產品和無形資產的價格。服務價格是指各類有償服務的收費。
第六條 商品價格和服務價格,除依照本法第十八條規定適用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外,實行市場調節價,由經營者依照本法自主制定。

Ⅳ 江西省涉案物品價格鑒證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 為了規范涉案物品價格鑒證行為,維護國家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司法、行政執法和仲裁工作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涉案物品價格鑒證是指,涉案物品價格鑒證機構接受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仲裁機構(以下統稱委託單位)的委託,對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所涉及的各類有形物品進行的價格鑒定、認證和評估。第三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涉案物品價格鑒證活動,適用本條例。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涉案物品價格鑒證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 涉案物品價格鑒證應當遵循合法、科學、公正、效率的原則,執行國家規定的計價標准、程序和方法。第六條 涉案物品價格鑒證機構出具的涉案物品價格鑒證結論,經委託單位依法確認後,作為辦理案件過程中認定涉案物品價格的依據。第二章 機構和人員第七條 從事涉案物品價格鑒證工作的機構,應當取得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頒發的涉案物品價格鑒證機構資質證或者涉案物品價格鑒證復核裁定機構資質證,並經省司法行政機關登記,方可從事涉案物品價格鑒證或者復核裁定工作。第八條 從事涉案物品價格鑒證的人員,應當取得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核發的價格鑒證資格證書。第九條 涉案物品價格鑒證機構和人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有關法律、法規並依法承擔質證義務;
(二)不得泄露涉案秘密;
(三)不得利用職權影響價格鑒證工作公正進行;
(四)不得出具不真實的價格鑒證結論書。
涉案物品價格鑒證人員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涉案物品價格鑒證機構執業,不得以個人名義接受涉案物品價格鑒證業務。第三章 程序第十條 縣(市、區)價格鑒證機構負責縣(市、區)直單位,以及其所在行政區域內其他單位委託的涉案物品價格鑒證工作。
設區的市價格鑒證機構負責設區的市市直單位和仲裁機構委託的,以及跨縣(市、區)的涉案物品價格鑒證工作。
省價格鑒證機構負責省直單位和中央駐贛機構委託的,以及跨設區市的涉案物品價格鑒證工作。第十一條 委託涉案物品價格鑒證機構進行鑒證的,應當提交委託書;委託書應當加蓋委託單位印章,並載明下列主要內容:
(一)委託人名稱和委託日期;
(二)鑒證物品名稱、規格、型號、數量、來源、購置或者建造時間;
(三)鑒證目的和鑒證基準日;
(四)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第十二條 涉案物品價格鑒證機構接受委託後,應當指定2名以上取得涉案物品價格鑒證資格證書的人員進行鑒證。
對涉案房地產、土地等專業性較強的價格進行鑒證時,應當聘請相應專業人員參與鑒證活動。
委託單位應當及時將價格鑒證人員名單告知當事人。第十三條 涉案物品價格鑒證機構接受委託後,需留存送鑒材料的,應當與委託單位辦理書面交接手續,妥善保管送鑒材料,並按照鑒證程序逐項建立檔案。
涉案物品價格鑒證人員應當依法受理和完成委託事項,不得調換、損毀送鑒材料;鑒證事項完成之後,應當及時將有關送鑒材料歸還委託單位。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涉案物品價格鑒證人員應當自行迴避,委託單位及案件當事人也可以申請要求其迴避:
(一)是案件當事人、代理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案件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鑒證公正的。
價格鑒證人員的迴避由價格鑒證機構負責人決定;價格鑒證機構負責人的迴避由其主管部門決定。第十五條 涉案物品價格鑒證機構接受委託後,應當按照與委託單位約定的時限進行鑒證,出具鑒證結論書;雙方沒有約定時限的,應當在下列時限內出具鑒證結論書:
(一)對鮮活物品的鑒證時限為1個工作日;
(二)對刑事案件所涉物品的鑒證時限為5個工作日;
(三)對其他案件所涉物品的鑒證時限為15個工作日。第十六條 涉案物品價格鑒證結論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委託單位名稱、鑒證物品和基準日;
(二)價格鑒證的原則、依據、方法、過程;
(三)鑒證結論;
(四)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涉案物品價格鑒證結論書應當由價格鑒證人員簽名,並加蓋價格鑒證機構印章。
涉案物品價格鑒證結論書應當附具價格鑒證機構的資質證書和鑒證人員的資格證書復印件。

Ⅵ 「價格簽證」是怎麼回事

價格簽證的范圍與分類
價格簽證的范圍十分廣泛,可以說凡是有資本、商品、財產計價、核算和交換的地方,都會
存在價格鑒證。如糧食、經濟作物、漁畜產品等價格鑒證,礦藏資源、森林資源、水資源價格簽
證,土地價格鑒證,房屋、建築物價格簽證,機械設備價格鑒證,稀有及異常物品價格鑒證,國家
機關與公益性服務、公用性服務、中介服務、經營性服務等價格鑒證,流動資產價格簽證,債券、
股票及其他長期投資價格簽證,商標、企業商譽、專利等無形資產價格鑒證,整體資產價格簽
證,海關物品價格簽證,保險理賠財產、抵押物、質押物價格簽證,以及「傾銷價格」、「壟斷價格」
的簽證等等。 <br> 按照價格簽證的社會作用劃分,價格鑒證分為涉案物品的價格簽證和非涉案物品的價格簽證。

http://www.365efu.com/info/103448513.htm
價格鑒證的含義與性質http://www.51ea.org/course/faq/f31577.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