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簡述價格機制的作用及發揮作用的條件
作用:1調節生產,2調節消費3,是宏觀經濟的重要調控手段.
條件:要使價格機制充分發揮作用,關鍵在於價格背離價值在時間,方向和程度上是靈活的,價格隨商品供求的變動而變化.
『貳』 價格機制的功能是
(1)傳遞信息。價格以其自身變動的方向和幅度,傳遞市場商品供銷等經濟信息有利於提高決策的效率。
(2)調節資源配置。價格高低,影響供求,引導生產與消費,因而調節資源的合理配置。
(3)調節收入。價格高低決定生產者、消費者的經濟利益,是調節收入分配的尺度。
(4)是競爭的有力工具。
價格機制是指價格形成及其變動對生產、消費和供求關系等經濟活動的調節和影響的自發過程與形式,是商品經濟中市場機制的主體內容。價格機制包括:價格形成的方式;影響價格形成的因素及其對價格的制約作用;價格形式的採用和各種價格形式之間的關系。
價格體系的產生和變動,價格結構與商品的差比價關系;各種商品的價格和價格總水平的運動及其制約因素;市場價格的制定、調整和管理,以及價格管理中經濟手段、法律手段、行政手段的相互聯系;價格與其他經濟杠桿的聯系以及對社會再生產的調節,等等。
價格機制又分為價格形成機制和價格運行機制兩個方面。
價格形成機制的側重點在於說明某種或某類實際價格的形成中,具有直接定價權、間接定價權或價格干預權的機構、經濟組織、企業、居民以及司法機構等的相互關系。價格形成機制決定價格在現實經濟生活中的變化規則,影響實際價格變動的作用范圍和程度。
價格運行機制,是價格在運動和實現過程中其功能發揮的形式和條件,及價格在實際變化過程中與其他經濟杠桿或經濟調節器形成的某種內在的關系。
價格機制的運用
價格作為一種機制對社會經濟生活的調節,其作用是內在的,因而是不以人們的主觀意志為轉移的。但是,如同任何經濟機制都是可以為人們所認識並為人們自覺地運用一樣,價格機制也是可以由人們在調節社會經濟生活的過程中去運用的。這樣,價格機制由於人們的自覺運用而演變為價格杠桿。
價格機制的運用,就是人們通常所說的價格功能的運用。人們通過改變價格作用的條件,從而改變價格作用的范圍、程度,達到人們預期的目的,這就是價格功能的運用。價格功能的運用,其內容十分豐富,包括為何運用(運用的目的)、運用什麼(運用的內容〉.如何運用(運用的方式、方法)等等方面的內容。
1.價格機制運用的內容。在現實的經濟生活中,價格機制的作用在不同的條件下往往會發生相反的情況。而且,由於條件不同,其在不同條件下作用的層次、作用形式和作用效果也會有所區別。價格機制的運用,大體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價格具有各種機制或功能,價格機制的運用就是在認識和掌握價格運動規律的基礎上,創造條件,更好地發揮其作用。
二是價格機制或功能在不同的條件下會發生不同的作用或效果,即有時是積極的,有時是消極的甚至是有害的。價格機制的運用,就是要趨利避害,充分利用其積極作用,避免和克服其消極作用。三是從實踐出發,依據不同的條件和不同的運用主體及不同的作用對象,選擇運用價格功能的不同方式、方法。
可見,價格機制的運用,在實際生活中,實質上是價格權的運用問題。價格權包括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和調控權等幾個方面。由於不同的社會集團在國民經濟中所處的地位和所代表的利益不同,價格權掌握在不同的社會集團手裡,其運用的方式、運用的內容、運用的效果也會有所不同。
2.價格機制運用的主體。在商品經濟條件下,價格決策體系一般分為國家決策、企業決策和個體決策三個層次,因而價格行為主體即價格機制運用的主體也相應分為國家、企業和個體三個部分或層次。
這三個價格機制運用主體雖然在社會經濟生活中所處的地位和作用不同,但其在必須遵循商品經濟的基本規律—價值規律上,則是一致的,所不同的僅僅在於運用的目的、方式、方法及運用的范圍和所起的作用等方面不同而已。
3.價格機制運用的方式、方法。價格機制運用的方式、方法,歸納起來,大致有價格形式的運用、價格形成的方式、價格水平的決定與調控、運用方法的選擇等方面內容。價格機制運用的方式、方法,因價格運用主體不同而有所區別。
首先看國家,國家代表全民的利益,直接生產經營關系國計民生的少數重要商品,因而對所生產經營的商品具有直接的所有權和支配權以及價格決定權。它在價格機制運用的方式上,一般分為兩個方面:一是當國家以全民利益的代表出現時,同時兼有決策、監督、調控三項價格權。
其運用方法,是通過制定價格政策、方針、法規,規定、指導甚至強制其他價格運用主體的價格行為。在實施手段上,則是經濟的、行政的和法律的手段並用,但以經濟手段為主,主要通過財政、金融、信貸、匯率等政策,以及大量吞吐商品等手段,從宏觀上影響價格機制運用的效果和調控價格水平的運動。二是當它以商品生產經營者的面目出現時,則對所生產經營的商品直接規定其價格。
其次看企業。企業是商品經濟肌體的細胞,是商品的直接生產、經營者,也是市場交換的主體,因而企業是價格機制運用最主要的層次,也是最基礎最重要的價格行為主體。在商品經濟條件下,企業作為獨立的商品生產經營者,具有獨立的經濟利益,但又必須按照國家制定的價格行為規范、方針、政策行事,因而企業享有價格決策權和執行權。
表現在價格機制的運用上,往往具有兩重性:一方面從本企業的利益出發,運用價格機制的目的是為了獲得最大的利潤,在競爭中使自己處於有利的地位,因而比較注重價格策略的運用。在價格機制運用的方式、方法上,不僅不同於國家層次,而且在企業之間也有所區別。
另一方面,由於企業利益同國家利益、消費者利益存在一定的矛盾,企業的價格行為必然受到有關方針、政策、法規的約束,因而企業對於價格機制的運用不能隨心所欲,必須受到人民群眾的檢查和監督。
再次看個體商品生產經營者。這一層次與企業一樣,也具有價格的決策權和執行權,在價格運用的方式、方法上也與企業大致相同,同樣具有兩重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
第三條國家實行並逐步完善宏觀經濟調控下主要由市場形成價格的機制。價格的制定應當符合價值規律,大多數商品和服務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極少數商品和服務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
市場調節價,是指由經營者自主制定,通過市場競爭形成的價格。
本法所稱經營者是指從事生產、經營商品或者提供有償服務的法人、其他組織和個人。
政府指導價,是指依照本法規定,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定價許可權和范圍規定基準價及其浮動幅度,指導經營者制定的價格。
政府定價,是指依照本法規定,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定價許可權和范圍制定的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