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政府調控價格有哪些手段
政府調控市場價格可以通過經濟、法律和行政的手段,對市場價格的形成、運行和市場價格變動進行直接或者間接的干預和約束,以保證價格機制有效地發揮作用。與此同時,也可以通過信息發布引導社會心理預期,通過新聞等社會監督規范市場價格行為。
(1)經濟調控手段。經濟調控手段是市場經濟國家普遍使用的重要調控手段之一,它是指政府根據價格形成的內在規律和市場供求規律,調節商品的需求和供給,影響價格形成的各種要素,從而達到調控市場價格的目的。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經濟調控手段主要有:
①貨幣政策。在經濟運行的不同階段,政府運用貨幣政策,調節貨幣供應量和貨幣使用方向,從而調節社會總需求和總供給,促使其平衡,實現價格總水平的基本穩定。貨幣政策是穩定價格總水平最有力的手段。
②財政政策。國家財政稅收負有穩定經濟的使命,又通過公平稅負和鼓勵競爭,以促進產業結構優化、經濟效益提高和經濟平穩發展的重要作用。在市場有效需求不足情況下,政府可通過增加財政支出,帶動對社會商品和服務的購買,克服市場疲軟引起的就業不足和經濟衰退。在市場需求過旺引起價格總水平不斷上升的情況下,可通過減少政府財政支出,減少對社會產品和服務的需求量,以促進供求平衡,平抑價格。
③投資政策。投資需求是影響社會總需求與總供給平衡的重要因素。政府可以根據情況,適時運用投資政策,通過調節投資總規模,促進社會總供給與社會總需求的基本平衡,從而實現價格總水平的基本穩定。
④進出口政策。在市場供不應求的情況下,政府可以通過採用限制出口、擴大進口的政策手段,緩解一些商品的國內市場供不應求矛盾;在市場供過於求的情況下,政府可以採取限制進口、鼓勵出口的政策手段,緩解一些商品的國內市場供大於求矛盾,從而可以達到穩定國內價格總水平的目的。
⑤重要商品儲備制度。所謂重要商品儲備制度,是政府為平抑或穩定某些重要商品市場價格水平,建立起這些商品的調節性庫存,通過吞吐庫存來調控市場價格的管理制度。政府選擇儲備的重要商品,一般要滿足以下條件:一是對國計民生有重要影響;二是經常存在著交替出現的供求不平衡矛盾,即有時供不應求,有時供過於求;三是產銷數量較大;四是商品的長期存儲在技術上比較經濟。一般來說,符合這些條件的重要商品主要是對國計民生有重大影響的農副產品,如糧、棉、植物油和糖等主要農副食品,以及原油、重要稀有金屬等戰略物資。重要商品儲備是為政府調控市場價格服務的。當重要商品的市場供給出現較大缺口,價格暴漲時,要適時拋售儲備商品,增加市場供給,平抑市場價格;反之,當供大於求、價格下滑時,政府要適時入市收購,轉入儲備,增加市場需求,遏制價格過度下滑。
⑥價格調節基金制度。所謂價格調節基金,是政府為了平抑市場價格,用於吞吐商品、平衡供求或者支持經營者的專項基金。1988年國務院在《關於試行主要副食品零售價格變動給職工適當補貼的通知》中,明確提出了要在全國城市中建立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的要求,目前全國多數城市都建立了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制度。《價格法》確定了價格調節基金的法律地位,第二十七條規定,政府可以「設立價格調節基金,調控價格,穩定市場」。價格調節基金是針對某些容易發生市場價格波動、對國計民生有重大影響的商品的調控而設置的。這些商品主要有糧、棉、油、肉、蛋、菜、糖等農副產品。目前我國已建立的價格調節基金主要有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糧食風險調節基金。價格調節基金主要用於:一是扶持商品生產。包括對所調控商品的生產基地建設的資金支持,對生產者的收購獎勵或補貼。二是對流通企業的政策性差價補貼。三是支持市場建設。對有利於價格調控而建立的某些商品的批發市場和直銷市場建設,政府可以用價格調節基金支持。
西方發達市場經濟國家經過多年的摸索,在運用經濟手段調控市場價格方面積累了豐富的經驗,而且把許多做法制度化、法制化。德國的《經濟穩定與增長促進法》明確規定,穩定市場價格是國家四大經濟目標之一;成立獨立於政府的聯邦銀行,把保證貨幣穩定作為其第一位任務;嚴格限制財政赤字,規定財政赤字不能靠銀行發鈔票彌補,只能到資本市場上借貸;規定實際工資增長不超過勞動生產率的增長;保持對外貿易和國際收支平衡等。美國很早就運用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調節社會總需求。當經濟衰退、價格下跌、不利於經濟復甦時,實行擴張的財政政策與貨幣政策;當經濟高速增長、通貨膨脹加劇時,採取緊縮的財政政策與貨幣政策。通過控制貨幣供應量的增長率來調節市場價格。在日本,為了控制通貨膨脹,政府通過削減支出、增稅等財政政策,避免使過熱的經濟進一步升溫。日本銀行則通過提高法定利率和控制貨幣供應量,控制或延緩企業設備投資。在保障供給方面,始終把提高勞動生產率放在首位,重視運用進口手段調節國內價格,加強能源等重要物資的儲備。實行價格調節基金制度,防止價格暴漲暴跌,也是國外不少國家採取的有效辦法。如日本建立了蔬菜供給安全基金制度,基金來源為國家財政補貼、地方財政補貼和參加基金組織的菜農交納的基金,三項來源的比例為4:1:1,用以平抑蔬菜價格的劇烈波動,保護消費者和生產者利益。
在西方市場經濟國家一般都利用價格政策對農業生產和市場銷售進行一定程度的干預。農業是一種特殊的產業,由於完全的市場調節不利於農業的發展,客觀上需要國家採取一定的政策進行調節。而在各種政策中,價格又是一種既靈活又有效的調節機制。因此,世界各國包括發達的市場經濟國家都沒有放棄國家對農產品價格的干預,而且這種干預甚至在不斷完善的基礎上還時有加強。這些干預更多的也是採取經濟的手段。
(2)法律調控手段。法律調控手段是用法律規范來調整價格關系,使價格的制定、調整、實現、爭議及裁決等行為法制化。從一定意義上說,市場經濟就是法制經濟。離開法制的市場經濟,即缺乏競爭規則和秩序的市場,必將造成市場和社會生活的混亂。因此,價格的管理和調控也必須通過立法,規范市場價格行為,保護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通過立法把行政的和經濟的調控手段規范化,並保障其在價格調控中有效地運用。價格調控的經濟和行政手段一旦取得了法律的形式,便在更高的形態上對價格進行著間接調控,具有了法律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因而,價格調控的法律手段在世界各國都得到了不斷充實和完善.依法行政得到廣泛普及。
用法律手段調控價格,主要是規范價格調控的形式;規范價格調控和干預的許可權;規范價格行為主體的權利和義務;規范價格監管機構的設置、職權、責任;規范價格違法行為的檢查與處罰方法;規范價格調控手段和措施的運用。
發達市場經濟國家為維護公平、公正、公開的競爭,反對價格欺詐和價格壟斷,都根據本國國情制定了有關的價格法規,嚴格依法行政。這些法規一般都規定:禁止同行業間共謀價格壟斷;禁止企業實行有害競爭的價格歧視;禁止損害消費者利益的欺騙性定價;保護公平貿易等。如原聯邦德國制定的《反對限制競爭法》,其主旨就是「國家有責任維護競爭秩序」,並設有反壟斷機構。禁止企業之間在價格、質量和產量問題上達成壟斷市場的協議;規定凡是出現「支配市場現象」,即某一家企業控制了l/3的有關市場、年銷售額在2.5億馬克以上者,或3家及3家以下的企業集團控制了50%或更多的市場,以及5家及5家以下的企業控制了2/3或更多的市場、年銷售額各達l億馬克以上者,均受法律的禁止。此外,德國在維護競爭秩序方面的法律法規還有:《反對不正當競爭法》、《調節一般業務條件法》、《折扣法》和《關於附加贈送物品條例》等。美國在反壟斷方面制定了《反托拉斯法》。日本也制定了《關於禁止私人壟斷以及商品公正交易法》和《市場法》。
由於我國目前仍處在經濟體制轉軌過程中,法制不健全。要用法律手段調控市場價格,當務之急是要加快立法步伐,盡快制定反價格欺詐、反價格壟斷、反價格歧視等方面的法規規章。
(3)行政調控手段。行政調控手段是指政府用行政命令方式,對商品價格的形成、變動所進行的直接管理。政府通過行政手段控制市場價格的變動,是政府經濟職能的一個重要方面,不管是計劃經濟體制的國家,還是市場經濟體制的國家,都是如此。其區別只在於調控程度和范圍不同而已。行政手段主要有:對少數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限定差價率或者利潤率、規定限價、實行提價申報制度、調價備案制度以及集中定價許可權和凍結價格。
目前,我國中央政府直接管理的價格已經減少到13種(類),地方政府直接管理的價格種類也在逐漸減少。應當看到,政府直接管理價格的種類雖然少了,但是管理的任務卻沒有減少。這是因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直接管理價格的客觀要求提高了。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管好這些價格,還需要付出艱苦的努力。要建立政府定價集體審議制度和專家審價制度,要通過完善政府定價決策聽證制度,進一步提高政府定價的透明度和科學性。
我國的價格改革經歷了二十多年,目前,絕大部分商品和服務價格已放開由市場競爭形成。在正常情況下,經營者根據市場供求狀況變化,自主制定價格,政府對經營者定價不加干預。但如果由於自然災害、戰爭等特殊原因,造成某些商品嚴重緊缺,價格顯著上漲或者有可能顯著上漲,價格總水平出現劇烈波動,使國家、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利益遭受損失,影響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時,政府可以採取行政手段對部分價格進行干預。主要手段是:限定差價率或者利潤率,規定最高限價與最低限價,實行提價申報制度或調價備案制度。必要時,還可集中定價許可權,以及部分或者全面凍結價格。
發達市場經濟國家對價格並不是全部放開不管,在對一些特定對象提供服務時,都不同程度收取一定的費用,盡管具體收費項目和標准差異較大,但在管理體制和管理方式上基本一致。這些國家政府部門收費均以法律為依據,收費項目由法律規定,收費標准和收費方式由主管行政部門制定。美國聯邦政府部門提供特定服務收取費用時,要經過美國國會的授權。如美國國會1996年通過的《新移民法》授權國務院和移民局在移民大抽簽中向申請人收費,以作為處理移民大抽簽的經費。德國政府部門收費的根本法律依據是《聯邦管理費用法》,每種具體收費的法律依據都以《聯邦管理費用法》為基礎,制定相應的行政法規。根據《聯邦管理費用法》的規定,各級政府機關收費要由有關行政機構先提出立法草案,報同級議會立法機構討論通過,形成正式法律,行政機關才能執行。在日本所有的政府機關收費都有嚴格的法律界定,各項收費制度不僅在形式上要以法規、告示或命令的方式頒布,在項目設定時也有明確的法律依據,整個行政收費管理是建立在國家法律基礎上的行政行為。依照國際慣例和我國國情,我國的《價格法》也規定對行政機關收費實施相應的管理。
『貳』 如何發揮市場機制在社會中的作用
市場機制分價格機制、供求機制和競爭機制。要處理好這三者在社會中困汪旦的關系和平衡。
市場經濟的基本作用:實現資源合理配置,有效調控經濟陵悔運行,促進社會生產力發汪擾展,滿足社會生產和消費需求。
『叄』 什麼叫價格機制價格機制有效作用的條件是什麼
價格機制 是指價格調節社會經濟生活的方式與規律。 所謂價格機制,是指在競爭過程中,與供求相互聯系、相互制約的市場價格的形成和運行機制。價格機制包括價格形成機制和價格調節機制。 價格機制調節經濟的條件: 1各經濟單位作為獨立的經濟實體存在 2存在市場 3市場競爭的完全性 [1] 價格機制調節經濟的作用 1作為指示器反映市場的供求狀況 2價格的變動可以調節需求 3價格的變動可以調節供給 4價格可以使資源配置達到最優狀態 市場機制通過價格機制發揮作用 市場機制要發揮調節作用,必須通過價格機制才能順利實現。這是因為:⑴價格是經濟信息的傳播者。從社會生產的一切領域,從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提供和傳遞著各種經濟信息,價格變動情況是反映社會經濟活動狀況的一面鏡子,是市場經濟運行的晴雨表。⑵價格是人們經濟交往的紐帶。社會產品在各個經濟單位、個人之間的不停流轉,必須通過價格才能實現。⑶價格是人們經濟利益關系的調節者。在市場經濟中,任何價格的變動,都會引起不同部門、地區、單位、個人之間經濟利益的重新分配和組合。 (一)價格機制能解決社會生產什麼、生產多少;如何生產;為誰生產這三大基本問題 1.企業生產什麼,生產多少,首先必須以市場為導向,即以市場供求狀況為導向,而市場供求狀況,又必須看市場價格情況。如市場上某種產品相對於其用途過於稀缺,其價格過高,說明供不應求,生產經營者就有多生產經營該產品的動機,而消費者就有少用或不用該產品的動機,這將引起價格下落,直到其稀缺程度符合其用途為止。如果某種產品相對於其用途過於豐裕,說明供過於求,其價格又過低,消費者就具有多使用該產品的動機,而生產經營者則具有少生產或不生產該種產品的動機。這將帶來價格上漲,直至其稀缺程度符合其用途為止。因此,生產經營者決定生產什麼,生產多少,是以市場價格信號為根據作出決策的。 2.企業在決定生產什麼和生產多少以後,就必須解決如何生產問題,也就是如何配置資源問題。是多用勞動力,還是多用資本(包括機器設備);是用普通材料,還是用高檔材料;是用一般技術,還是採用較高技術。關鍵是要看其成本價格是高還是低。如果使用資本比使用勞動力成本較低,那就採取多用資本少用勞動力;如果採用一般技術比採用較高技術成本高,那就採用較高技術。企業在決定如何生產問題時,必須通過成本核算,選擇成本最低的方案進行生產。通過競爭,促使提高效率,降低成本,以提高市場佔有率,取得更多利潤。 3.產品生產出來之後,如何在人們之間進行分配,也就是為誰生產問題。企業最關心的問題,是誰能買得起他們所生產的產品,它決定於市場上各種集團、家庭、個人的收入情況。產品價格的變動,和作為收入的生產要素價格的變動,將決定人們對產品願意支付的價格水平及支付結構,使產品在資源所有者之間進行分配,那些擁有資源較多,或昂貴資源的人,將是富裕的並能購買大筆數量的產品;那些擁有資源較少的人,將是不富裕的,只能購買較少的產品。所以,價格能將產品的產量在資源所有者之間進行分配。 (二)價格能調節多次收入分配 價格能決定和調節產業間,行業、企業間和企業內部的收入分配。 首先,市場價格能決定各個產業之間的收入不同。如過去第一產業的產品價格相對較低,而第二產業的產品價格相對較高,則第一產業獲得的收入比第二產業要少。以後價格經過不斷調整,第一產業的產品的價格逐漸提高,第二產業的產品的價格相對穩定,有些還有下降,第一產業收入增加,第二產業收入有所下降。這是價格對產業部門之間的收入分配,是第一次分配。 其次,市場價格能決定行業間、企業間的收入不同。如在第二產業中,電子產品價格高、利潤大,行業、企業收入較多。其他有些行業、企業產品價格相對較低,其收入也較少,這是價格對行業、企業間的收入分配,是第二次分配。 再次,市場價格對分給企業的那部分收入,又必須通過工資、利息和利潤進行再分配,這是第三次分配。 (三)價格機制還直接影響消費者購買行為 消費者在收入不變的情況下,某種產品價格上漲,而相關產品價格穩定或下跌,將促使消費者多購買相關產品,少購買或不購買某種產品。某種產品價格下跌,而相關產品價格上漲,將促使消費者多購買某種產品,而少買或不買相關產品。 消費者收入增加,價格相對穩定,將促使消費者增加消費量。消費者收入增幅低於價格漲幅,則消費者實際收入減少,會影響消費水平,相應減少消費量,但生存資料不會減少,而享受資料和發展資料會相應減少,消費者收入增幅高於價格漲幅,消費者實際收入增加,會相應提高消費水平,增加消費量。除了增加一些生存資料消費,還會增加享受資料和發展資料的消費。 生存資料價格穩定,享受資料和發展資料價格下跌,將促使消費者提高消費結構,增加享受資料和發展資料的消費。生存資料價格上漲或下跌,由於生存資料的需求彈性較小,購買消費生存資料不會發生很大變化。如享受資料和發展資料價格上漲或下跌,由於其需求彈性較大,其需求量將會相應減少或增加。
『肆』 當市場對價格的控制失靈,政府如何干預市場請盡快
美國著名經濟學家約瑟夫·斯蒂格利茨的政府幹預理論,主要分為兩個部分:市場失靈理論和政府的經濟職能理論。
斯蒂格利茨與西方其他經濟學家一樣,認為政府幹預的主要作用是彌補市場失靈。因此,對市場失靈的研究就成為政府幹預理論的一部分。傳統的市場失靈理論,在承認市場競爭可以在某些條件下達到帕累托最優的同時,認為市場機制不能解決外部性、壟斷、收入分配和公共品提供等問題,因此,政府幹預的范圍應限制在上述「老四條」范圍之內。斯蒂格利茨對這種觀點提出了挑戰。他的獨特之處在於,不僅從各種表面現象論證市場失靈,而且還觸及到了微觀經濟學的核心——福利經濟學的基本原理,這就使他的理論有比較扎實的基礎
福利經濟學是西方微觀經濟學的核心部分,正是福利經濟學最終完成了對市場機制會導致帕累托最優的論證。這一論證建立在福利經濟學兩個基本定理的基礎上。福利經濟學第一定理指出,每一個完全競爭的經濟都能夠帶來帕累托效率;第二定理指出,每一種具有帕累托效率的資源配置都可以通過市場機制實現。若這兩個定理成立,則政府幹預的范圍將被局限在上述狹隘的范圍之內,市場將把大部分事情做好。可見,福利經濟學基本定理為限制政府幹預提供了最有力的論據。而斯蒂格利茨則認為,這些定理都是建立在錯誤的假定之上,因此定理本身也是錯誤的。
首先,福利經濟學假定,市場經濟中的買者和賣者通過觀察價格即可掌握所有有關商品交易的信息,即人們是具有完全信息的。而斯蒂格利茨認為,有關商品交易的事件空間遠大於價格空間,市場中不僅存在影響廠商產出的一般事件,而且存在許多無法預料的偶發事件,如總經理生病、機器突然損壞等。這些成百上千的變數會影響廠商的利潤率,但這並不能很快從價格上表現出來。此外,有關效用函數的假設也非常重要。蓋爾和斯蒂格利茨(1985)證明,只有在一個極為嚴格的假定之下,即必須存在「恆定的絕對風險規避效用函數」,價格才可以傳遞所有信息。一旦偏離此假定,價格就不能充分傳遞信息。可見,完全信息的假設不能成立。
其次,福利經濟學假定存在一套完備的市場。而事實上,構建市場是需要費用的。如果無數的商品、偶然事件和不確定性都存在市場的話,那麼光是為了組織這些市場就要耗費大量資源。特別是那些不確定性較強的市場,如風險市場和期貨市場,由於不確定性造成的巨大組織成本,使得建立這兩種完全競爭市場是極不經濟的。此外,信息不對稱也限制了市場的完備性。因為處於信息劣勢的一方為規避風險,防止被欺詐,不願同具備信息優勢的一方進行交易,這就大大限制了市場的范圍。所以,完備的市場這一假定也不成立。
最後,福利經濟學假定市場是完全競爭的,即每個廠商都是價格接受者。實際上,市場競爭更類似於壟斷競爭。由於信息不完全,當一個廠商提高價格時,該廠商的所有顧客並不馬上尋找另一家產品同質而價格更低的廠商,因為搜尋信息是需要成本的。同理,一個廠商降價也不會把其他廠商的顧客都吸引過來。這就使廠商可以制訂 價格而不是接受價格。此外,固定成本也會造成不完全競爭。斯蒂格利茨(1993)證明,即使只存在少量的固定成本,也會使市場供給者大量減少,從而使市場競爭變成不完全競爭。
在上述論證的基礎上,格林沃德和斯蒂格利茨(1986)以較復雜的數學模型證明,當市場不完備、信息不完全、競爭不完全時,市場機制不會自己達到帕累托最優,這就是格林沃德——斯蒂格利茨定理。此定理的深刻含義在於,由它所定義的市場失靈是以現實中普遍存在的不完全信息、不完全競爭、不完備市場為基礎,因此市場失靈不再局限於外部性、公共產品等狹隘范圍,而是無處不在的。這就為政府幹預提供了廣闊的潛在空間。為了彌補市場失靈,政府幹預應該遍布各個經濟部門和領域,而不僅僅是制訂法規、再分配和提供公共品。
二、政府的經濟職能理論
市場失靈的普遍性必然要求政府幹預的普遍性。但西方經濟學的流行觀點是,政府本身也有失靈問題,政府幹預經常是無效的。針對這一點,斯蒂格利茨提出了政府的經濟職能理論。他認為,政府失靈並不比市場失靈更糟,而且這種失靈是可以被緩解乃至消除的;通過採取適當的政策,政府幹預可帶來帕累托改進。
(一)政府效率分析。許多西方學者認為,政府對市場失靈的各種干預缺乏效率,即存在政府失靈問題。斯蒂格利茨承認政府失靈的存在,並從原因和表現形式等多方面論證了政府失靈。但是,斯蒂格利茨認為應換個角度看政府失靈。並非只有政府部門才會出現低效率現象,人們在私營部門中同樣可以找到類似的低效率現象。任何人都不會不犯錯誤,問題的關鍵不在於誰犯了什麼錯誤,做了什麼好事,而在於是否有足夠的證據說明政府失靈比市場失靈更壞。斯蒂格利茨(1988)的實證研究表明,無論是統計數據還是具體事例,都不能證明政府效率比私營部門更低。也就是說,政府效率並不比市場更差。從理論上講也是如此。有人認為政府部門會由於缺乏所有者而導致缺少激勵,從而效率低於私營部門。斯蒂格利茨認為,西方大型私營公司的雇員都不是所有者,從委託一代理理論的角度看,他們也同樣缺乏利潤最大化的激勵。特別是目前大型公司股權高度分散,公司經理所佔股權也是微乎其微,所有者已很難控制公司了。就這一點來說,政府與私營企業之間幾乎沒有區別。
盡管如此,斯蒂格利茨仍然承認政府部門因某些原因而嚴重缺乏效率。這些原因包括:缺乏競爭;沒有破產威脅;承擔社會目標;過分追求公平和限制職權范圍等。但是,斯蒂格利茨又認為這些問題不是政府本身所固有的,可以通過各種途徑消除。如政府可以允許甚至鼓勵政府企業與私營企業競爭或政府企業內部之間競爭;政府可以建立一套程序,使得與預算軟約束有關的交易費用增大,迫使企業硬化預算約束;政府可以制定法律和規則,迫使自己遵守承諾,終結無效率的企業;最後,政府完全有能力自己控制收入差距和職權范圍的強度。總之,沒有任何證據表明,政府天生就比市場缺乏效率。
(二)政府的相對優勢。斯蒂格利茨認為,政府不但不比市場效率差,而且由於政府的強制性職能,使它能做許多市場不能做的事件。這樣,政府就會在糾正市場失靈方面具有明顯的相對優勢。這些優勢可分為4種:
1.政府有徵稅權。政府同私營部門一樣,也面臨著不完全信息的約束,但是,政府可以通過糾正性稅收來影響生產、引導消費,以增加福利收益,實現帕累托改進。例如,假設一家保險公司認識到,吸煙會引起火災,所以增加了提供保險的風險。然而,它缺乏投保人吸煙的信息。投保人知道這一點,因此他就會產生道德風險,放鬆對吸煙引起火災的警惕性。而政府雖然敢缺乏信息,但是它可以通過對香煙征稅,抑制人們吸煙,從而因道德風險的減少而獲得福利收益。
2.政府有禁止權。政府憑借其強制力可以禁止某項活動,而這類禁止可帶來帕累托改進。例如,當某些商品的固定成本較高時,為了彌補固定成本,最優定價機制會使某些商品的價格非常高,特別在商品需求彈性較低或生產技術落後的情況下更是如此。市場本身並不能淘汰此類商品,而政府卻可以行使禁止限制這些商品進入市場,根據斯蒂格利茨(1980)的分析,這樣做可以增進福利。
3.政府有處罰權。政府可以通過立法對市場中的違約行為進行處罰。盡管私人之間訂立的合同也包含了對違約活動的處罰條款,但這些條款僅限於對違約者財產的處分規定,而政府則可以對那些無財產抵押的人實施處罰。此外,政府可通過處罰輕易地解決污染等外部性問題,而私人之間協商的解決方案僅在科斯定理的零交易成本假設下才能形成;在正交易成本的現實世界裡,個人之間達成協議的交易成本是如此之高,以致於難以成功。
4.節省交易費用。在沒有政府的情況下,市場中的搭便車、信息不完全和逆向選擇問題會提高交易費用,而政府則可通過公共品供給和建立社會福利制度節約這些費用。例如,保險公司為了弄清保險人的情況,需要一筆巨額運轉費用,相比之下,政府社會福利 體系的運轉費用要低得多。
(三)政府糾正市場失靈的措施。如何糾正市場失靈呢?斯蒂格利茨認為,盡管教科書中的完全競爭模型在現實中並不存在,但市場經濟中的有限競爭卻可以起到傳遞信息、推動技術進步的作用。所以,在政府直接參與的公共汽車和公共部門中,應積極抑制壟斷,鼓勵開展競爭。要做到這一點,政府的經濟功能就要在保持集中化決策優點的同時,適當進行分散化。即把公共服務交給不同政府團體去經營,使人們可以在不同政府團體的競爭中比較它們之間的效率優劣。而對於市場經濟中普遍存在的資源配置無效率現象,斯蒂格利茨提出,政府的公共政策應主要定位於資源配置職能,通過發揮政府的再分配職能提高資源配置效率。具體做法是對所有商品實施最優糾正性稅率,最優稅率應以估算的所有商品的供給彈性和需求彈性(包括所有的交叉彈性)為基礎。斯蒂格利茨也承認獲取這些信息有困難,所以他又指出,政府應把注意力集中在較大、較嚴重的市場失靈上,如資本市場、保險市場等。
三、評論與啟示
(一)斯蒂格利茨的市場失靈理論,否定了市場機制會自動導致資源配置最優的傳統教條,從而對微觀經濟學的基礎原理提出了挑戰。西方微觀經濟學的核心內容,就是要論證亞當·斯密的「看不見的手」原理。即在完全競爭條件下,價格機制可以將市場經濟繁榮資源配置引導到最優狀態。但我們從斯蒂格利茨的市場失靈理論可以看出,這個廣為流傳的原理不符合事實。現實中的市場經濟,都是信息不完全、競爭不充分、市場不完全的。在這種情況下,教科書上的那些邏輯優美的理論難以成立,因此也就失去了指導實踐的可能。但是,這並不意味著微觀經濟學一無是處。市場機制這只「看不見的手」,確實可以起到激勵和合理配置資源的作用,只不過這種作用不能導致「帕累托最優」這個理想狀態。在這里,斯蒂格利茨的觀點實際上主張回到亞當·斯密關於「看不見的手」的經典描述。亞當·斯密在論證這只「看不見的手」時,只提到它會「更有效地促進社會的利益」,並未將它拔高到「帕累托最優」的水平。而市場機制會自動導致「帕累托最優」的論證,是新古典學派完成的。斯蒂格利茨則證明,新古典學派的對市場機制的理論發展,走上了錯誤的道路。經濟學家真正應該關心的,不是市場機制能否導致某種理想狀態,而是如何發揮市場機制的激勵和資源配置作用。
(二)斯蒂格利茨的政府職能理論,也讓人耳目一新。傳統觀點認為,市場機制的效率要比政府高得多。由於市場可以在絕大多數經濟領域發揮作用,因此,它留給政府幹預的活動空間並不大。斯蒂格利茨卻證明,市場失靈無處不在,政府幹預的可能領域是極為廣泛的;政府的效率也並不比市場更低,不能用政府失靈為借口排斥政府幹預。關鍵的問題是,如何通過適度改革,防範政府失靈。斯蒂格利茨提出了眾多的改革建議,這些建議的核心是在公共部門中引入競爭機制,實現適當的公共職能分散化,使不同的政府部門之間開展競爭。這種方法實際上已經在美國一些州的政府部門採用了。實踐證明,它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奧斯本等,1992)這種提高政府效率的方法,也是值得我國政府部門借鑒的。
(三)斯蒂格利茨對公共政策定位的論述,即政府應發揮再分配職能去糾正市場的資源配置無效率,具有明顯的空想性。對全社會成千上萬種商品征糾正性稅,即使僅限於「重要市場」的商品,也需要一筆龐大的信息與管理費用,過高的征稅成本有可能使這類措施得不償失。從這個問題來看,斯蒂格利茨本人也未能擺脫一味追求「帕累托最優」的思路。在他看來,市場機制不能實現資源配置的理想狀態,而政府卻可以通過干預,實現「帕累托改進」。在這里,斯蒂格利茨明顯地表現出對政府的「糾正性徵稅」抱有幻想。東西方的實踐早已證明,盡管市場機制並不能理想地配置資源,但政府的「糾正」也同樣不能達到理想狀態。如果我們拋掉了「帕累托最優」這個「情結」,就應該承認,市場機制配置資源時出現的某些無效率現象,是政府幹預也不能避免的,因而也是可以容忍的。
(四)斯蒂格利茨正確地提出了市場失靈的普遍性和政府的相對優勢,以及提高政府效率的途徑,這對於我國正確地認識市場機制的缺陷、推進政府經濟職能的轉換有良好的借鑒意義。但是,他對於政府的公共政策應定位於什麼領域,卻缺乏站得住腳的論證。本文認為,在我國的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機制應對資源配置發揮基礎作用;在市場機制對資源的配置出現無效率現象時,政府的主要作用是運用各種經濟政策,從宏觀角度加以調控。從微觀角度看,政府作用僅限於制定游戲規則和各種政策法規。因此,政府的公共政策應更多地定位於調整產業結構、熨平經濟波動、調節收入分配,而不是過多地涉足於微觀的資源配置領域。
『伍』 當前我國價格機制存在的主要問題是什麼解決對策是什麼
大致答案:競爭性產品如生活資料和一般生產資料的價格政府定價應減少甚至不幹預,否則會否定市場經濟的作用;資源性產業如稀缺資源對國民經濟意義重大,由市場決定有問題,會客觀上形成壟斷,因為不能完全競爭會形成壟斷價格,從而損害社會利益。對策:調整市場經濟和壟斷的關系,政府適當指導價格和適當引進競爭機制)(有點亂,老師簡單說的,幾乎確定必考)
另外加上245~246的社會主義現代市場體系的健全
洗菜今年要考的吧,加油!o( ̄ヘ ̄o* )[握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