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吉林省農村五保供養工作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保障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的正常生活,健全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根據《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五保供養,是指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村民,在吃、穿、住、醫、葬方面給予的生活照顧和物質幫助。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五保供養工作。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五保供養工作的管理與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配合民政部門共同做好五保供養工作。第五條鄉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五保供養工作的實施。第二章五保供養對象第六條五保供養對象(以下簡稱五保對象)是指村民中符合下列條件的老年人、殘疾人和未成年人:
(一)無法定扶養義務人,或者雖有法定扶養義務人,但是扶養義務人無扶養能力的;
(二)無勞動能力的;
(三)無生活來源的;
法定扶養義務人,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負有扶養、撫養和贍養義務的人。第七條五保對象的確定,應由村民本人申請或村民小組提名,經村民委員會審核,報鄉級人民政府批准,並由鄉級人民政府向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由縣級民政部門發給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統一印製的《五保供養證書》。第八條對於符合五保條件的人員,鄉級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按規定為其辦理手續,確定其為五保對象,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絕辦理。第九條五保對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經村民委員會審核,報鄉級人民政府批准,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停止五保供養,收回《五保供養證書》。
(一)親友自願承擔全部贍養義務。五保老人同意,且有贍養協議,並經村委會和鄉級人民政府認定的;
(二)未成年五保對象自願接受他人撫養,養父母自願承擔全部撫養義務。經鄉級人民政府允許,並簽訂撫養協議的;
(三)有了法定扶養義務人,且法定扶養義務人具有扶養能力的;
(四)重新獲得生活來源的;
(五)年滿16周歲,已結束學習生活,且有勞動能力的。第三章五保供養內容與標准第十條五保供養的內容是:
(一)供給實際需要的糧食和食油;
(二)供給生活必需的燃料;
(三)供給生活必需的服裝、被褥、鞋帽,並定期更換、拆洗;
(四)保持其住房安全、保暖、不漏雨;
(五)及時治療疾病;
(六)料理生活不能自理者;
(七)妥善辦理喪葬事宜;
(八)保障未成年的五保對象依法接受義務教育;
(九)供給生活必需的其他用品和零用錢。第十一條五保供養的標准,由鄉級人民政府按不低於當地村民一般生活水平的標准確定,並隨著當地的經濟發展和群眾生活水平的提高而逐步提高。第四章五保供養形式第十二條五保對象的供養形式可根據當地的經濟條件和特點實行分散或集中供養。第十三條分散供養包括五保對象獨自生活、包戶供養人代養和五保對象與親友共同生活、由親友供養二種形式。
分散供養的,由鄉級人民政府或村集體經濟組織、受委託的供養人、五保對象三方簽訂供養協議,明確規定各方的權利與義務、財產或遺產的處理辦法。第十四條集中供養包括鄉(鎮)、村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舉辦的敬老院,村民小組舉辦的五保庭院。第十五條敬老院應當建立健全服務和管理制度,不斷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實行民主管理,文明辦院。第十六條敬老院應當創造條件,接納社會老人自費入院養老,逐步把敬老院辦成全社會的養老服務中心。第十七條鄉級人民政府應以敬老院為依託,建立群眾性的五保服務組織,與社會有關方面共同做好五保供養工作。第五章供養費用第十八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提供五保供養所需的經費和實物。第十九條敬老院應努力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發展院辦經濟。政府有關部門對敬老院開展的生產經營活動,應當給予優惠照顧。
敬老院院辦經濟收入除部分用於發展生產外,主要用於改善五保對象生活。第二十條五保對象承擔的費用和勞務一律免除。未成年五保對象在接受義務教育期間免交學費。第二十一條災區或貧困地區的各級人民政府在安排救災救濟款、物時,應優先照顧五保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