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海關徵收關稅的依據
關稅以進出口貨物的價格為計稅依據。進出口貨物的價格應當等於進出口貨物數量乘以單位完稅價格。進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由海關以該貨物的成交價格為基礎審查確定。成交價格不能確定時,由海關依法估定。實際成交價格是一般貿易項下進口或者出口貨物的買方為購買該項貨物向賣方實際支付或者應當支付的價格。關稅是國家對於進出口貨物徵收的一種稅,由海關負責徵收。進出口貨物涉及的種類較多,為此,國家稅務機關也根據實際情況制定了詳細的征稅制度。國家對於每一種物品的關稅的征稅都有嚴格的依據。那麼這些關稅的計稅依據是什麼?接下來,我將詳細介紹下關稅的計稅依據。
一、關稅的計稅依據
《進出口關稅條例》第十八條
規定,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由海關以符合本條第三款所列條件的成交價格以及該貨物運抵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前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為基礎審查確定。進口貨物的成交價格,是指賣方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該貨物時買方為進口該貨物向賣方實付、應付的,並按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調整後的價款總額,包括直接支付的價款和間接支付的價款。
第十九條
規定,進口貨物的下列費用應當計入完稅價格:
(一)由買方負擔的購貨傭金以外的傭金和經紀費;
(二)由買方負擔的在審查確定完稅價格時與該貨物視為一體的容器的費用;
(三)由買方負擔的包裝材料費用和包裝勞務費用;
(四)與該貨物的生產和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有關的,由買方以免費或者以低於成本的方式提供並可以按適當比例分攤的料件、工具、模具、消耗材料及類似貨物的價款,以及在境外開發、設計等相關服務的費用;
(五)作為該貨物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條件,買方必須支付的、與該貨物有關的特許權使用費;
(六)賣方直接或者間接從買方獲得的該貨物進口後轉售、處置或者使用的收益。
第二十條規定,
進口時在貨物的價款中列明的下列稅收、費用,不計入該貨物的完稅價格:
(一)廠房、機械、設備等貨物進口後進行建設、安裝、裝配、維修和技術服務的費用;
(二)進口貨物運抵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後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
(三)進口關稅及國內稅收。
第二十一條規定,進口貨物的成交價格不符合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條件的,或者成交價格不能確定的,海關經了解有關情況,並與納稅義務人進行價格磋商後,依次以下列價格估定該貨物的完稅價格:
(一)與該貨物同時或者大約同時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相同貨物的成交價格;
(二)與該貨物同時或者大約同時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類似貨物的成交價格;
(三)與該貨物進口的同時或者大約同時,將該進口貨物、相同或者類似進口貨物在第一級銷售環節銷售給無特殊關系買方最大銷售總量的單位價格,但應當扣除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項目;
(四)按照下列各項總和計算的價格:生產該貨物所使用的料件成本和加工費用,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同等級或者同種類貨物通常的利潤和一般費用,該貨物運抵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前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
(五)以合理方法估定的價格。納稅義務人向海關提供有關資料後,可以提出申請,顛倒前款第(三)項和第(四)項的適用次序。
第二十二條規定,按照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估定完稅。
二、計稅的類型
1、從價計征
從價計征即以課稅對象的自然數量與單位價格的乘積為計稅依據,按這種方法計征的稅種稱從價稅。如中國產品稅的計稅依據為產品銷售收入,即產品的銷售數量與單位銷售價格的乘積。
2、從量計征
從量計征即以課稅對象的自然實物量為計稅依據,按稅法規定的計量標准(數量、重量、面積等)計算,按這種方法計征的稅種稱從量稅。如中國的資源稅,對原油以實際產量為計稅依據,稅法規定的計量標准為「噸」;對天然氣以實際銷售數量為計稅依據,稅法規定的計量標準是「千立方米」。
3、從量從價復合計征
征稅對象的價格和數量均為其計稅依據。
4、計稅依據的特殊規定
納稅人經營商品品類或目的特殊情況下,適用特殊規定。
以上內容向大家介紹了關稅的計稅依據是什麼。關稅的征稅都有嚴格的計稅依據,計稅依據的確立主要依據稅務征稅的事實和相關的稅法。一套嚴格的計稅依據,是規范納稅制度的需要,同時也確保關稅的全覆蓋,防止不法人員偷稅漏稅,造成稅收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