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城市集約化弱電管網建好後,如何給物價局寫定價申請及價格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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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寫一個《關於申請制定XX(地區?)弱電XX價格的請示》(具體是政府定價還是指導價,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按照許可權,選擇上報或自我決定),內容簡單扼要一些,載明建設目的,建設用途,涉及對象,擬申請價格,以及附件:所有成本(材料、人員工資等你認為需要說明的,具體也可詢問當地價格主管部門)列表並附加證據附後。價格主管部門會視情況接受申請並進行成本監審,並在規定期限內出具監審報告,並按照許可權決定是否上報批准或本地政府批准即可。此價格不歸價格認證處理,由價格主管部門的成本價格調查隊管理。當地價格主管部門電話12358。
『貳』 偵查階段如何對涉案物品進行價格認證
鑒定程序
一、價格鑒定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委託價格鑒定;
(二)受理價格鑒定;
(三)現場勘估;
(四)鑒定、估算;
(五)出具鑒定報告書。
二、鑒定當事人委託價格鑒定,應當向鑒定機構遞交鑒定委託書。鑒定委託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委託人的名稱、地址及法人代表姓名、職務;
(二)委託鑒定標的物的名稱、種類、規格、數量、來源與購置(獲取)時間、地點等;
(三)委託鑒定的理由和要求;
(四)委託人認為其他需要說明的內容。
鑒定委託書應當附有鑒定標的物的產權、技術標准等有關資料。
三、價格鑒定機構收到鑒定委託書後,應當對鑒定委託書載明的事項及當事人提供的有關資料進行審查。對符合價格鑒定受理條件的,鑒定雙方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合同規定的要求簽訂鑒定業務合同,約定鑒定有關事項。
四、價格鑒定人員承辦鑒定業務應當制定鑒定作業方案;鑒定機構應當建立鑒定結果內部審復核制度。價格鑒定人員實施鑒定,應當對鑒定標的物進行現場勘估,調查鑒定標的物的現實狀況,核實有關數據和資料。屬不動產項目的,還應進行實地勘丈測估和周圍環境調查。現場勘估應當做好詳細記錄。經現場勘估後,價格鑒定人員應當對關系鑒定標的物價格的各種因素進行綜合分析評價,並按照選定的鑒定方法進行估算,作出鑒定結果。
五、鑒定結果應以書面報告形式交付委託人。鑒定結果報告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鑒定標的物名稱、種類、規格、數量,鑒定目的,鑒定日期;
(二)鑒定標的物現存地點、現實狀況及勘估說明;
(三)鑒定因素分析,鑒定勘測數據,鑒定使用方法,鑒定結果;
(四)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鑒定結果報告書由具有注冊執業資格的價格鑒定承辦人員簽字,加蓋本單位公章後生效。
六、鑒定當事人對鑒定結果有異議的,可在收到鑒定結果報告書之日起15日內,向原鑒定機構申請復核。對復核結果仍有異議的,除另有規定者外,可自行委託其它鑒定機構重新鑒定。
『叄』 價格認證中心作出價格評估後,當事人可以申請復議嗎
我以區縣價格認證中心出具的價格鑒定(認證)報告來說。
1、首先看報告是鑒定和認證,如果是鑒定報告可以復議。如果是認證報告,不能復議,應該說是不接受,否認掉就行了,因為認證報告只是一個價格參考證明。
2、鑒定報告復議,縣級(包括市級)的向省價格認證中心提出復議委託書,出具報告後從送達日期開始15天以內。向省中心說明復議內容,省中心一般委託當地市中心進行復核。具體的我忘了,好象是價格差15%以內,維持原報告。(市場價格沒有個具體的線)。如果市中心做的,只能省復核了,麻煩點。
『肆』 對價格認定不服怎麼辦
法律分析:委託人對價格鑒證機構出具的《價格認證書》有異議的,可以向原認證機構要求補充認證或者重新認證。委託人仍然有異議時,可以委託上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設立的價格鑒證機構重新認證。
法律依據:《價格認證中心工作管理辦法》
第十八條 委託人對價格鑒證機構出具的《價格認證書》有異議的,可以向原認證機構要求補充認證或者重新認證。委託人仍然有異議時,可以委託上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設立的價格鑒證機構重新認證。
第十九條 行政執法機關、司法機關、監察機關以及經濟仲裁機構,對《價格認證書》有異議的,按照《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管理辦法》規定的涉案物品價格鑒定程序,由執法、司法機關另行委託相關價格鑒證機構進行價格鑒定。
『伍』 價格認證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價格認證工作的管理,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的有關規定製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價格認證,是指依法設立的價格鑒證機構接受各類市場主體及公民的委託,對其提出的各類商品(財產)和有償服務項目價格進行的公證性認定。第三條各類市場主體及公民因生產經營、合同簽訂、抵押質押、理賠索賠、實物應稅、物品拍賣、資產評估、財產分割、工程審價、清產核資、經濟糾紛、法律訴訟、司法公證等情形,需要對相關物品或服務價格及有關事項證明時,可以向價格鑒證機構委託進行價格認證。第四條各類市場主體及公民為了證實價格的合法性、合理性,可以委託依法設立的價格鑒證機構進行價格認證。價格鑒證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客觀、公正地進行價格認證,並按照規定的程序出具《價格認證書》。第五條價格鑒證機構出具的《價格認證書》,當事人可以作為舉證的證明。經司法機關、行政執法部門和仲裁機構確認後,可以作為司法機關、行政執法部門和仲裁機構辦理各類案件的證據。第六條國務院及地方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是價格認證工作的主管部門,依法設立的價格鑒證機構是受理價格認證的專業機構,其他任何機構或者個人出具的價格證明不具備價格公證性效力。第七條價格認證機構實行資質管理制度。從事價格認證的機構必須配備一定數量的價格鑒證人員,並按照規定取得國家計委核發的《價格鑒證機構資質證書》。沒有取得資質證書的,不準從事價格認證工作。第八條價格認證應當遵循當事人自願的原則。除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由價格鑒證機構進行價格認證的事項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當事人接受價格認證。第二章委託與受理程序第九條各類市場主體或者公民在委託價格認證時,應當送交《價格認證委託書》。《價格認證委託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價格認證的理由和要求;
(二)價格行為人的有關證件或者證明材料;
(三)認證事項的行為和情景描述;
(四)認證事項涉及物品的品名、牌號、規格、種類、數量、生產成本以及購進價格等資料;
(五)物品被使用、損壞程度的記錄,重要的物品應當附照片;
(六)認證事項的地域范圍和有效日期;
(七)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委託單位送交的《價格認證委託書》應當加蓋單位公章;公民委託時應當簽名並留存身份證號碼。第十條價格鑒證機構受理委託人的《價格認證委託書》時,應當認真審核委託書的各項內容及要求,如委託書所提要求無法做到的,應當立即與委託人協商;委託的價格認證事項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應當不予受理。第三章價格認證程序第十一條價格鑒證機構在接受委託後,應當按照《價格鑒證委託書》載明的情況進行查驗,對認證物品一般應留有影像資料。如有疑問或者發現差異,應立即與委託人共同確認。
價格鑒證機構一般不留存認證物品,如確需留存時,應當徵得委託人同意,並嚴格辦理交接手續。第十二條價格鑒證機構認證時,可以要求委託人協助查閱本單位的有關帳目、文件等資料。可以向與委託事項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或索取證明材料。第十三條價格鑒證機構在接受委託時應與委託人約定認證工作完成期限。第十四條接受委託的價格鑒證機構認為必要時,在徵得委託人同意後,可以將委託事項轉送上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設立的價格鑒證機構進行認證,並將有關情況書面通知原委託人。第十五條價格鑒證機構辦理價格認證事項時,應當由兩名以上具有價格鑒證執業資格的人員共同承辦,出具的價格認證書必須經過內部審議。第十六條價格鑒證機構的人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
(一)與認證事項當事人有親屬關系或與該認證事項有利害關系的;
(二)與認證事項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認證事項公正認證的。第十七條價格鑒證機構在完成認證後,應當向委託人出具《價格認證書》,並由委託人在認證書送達單上簽收。
《價格認證書》應當包括:
(一)認證事項的范圍和內容;
(二)認證依據;
(三)認證方法和過程要述;
(四)認證結論;
(五)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及有關材料;
(六)具有價格鑒證執業資格的人員簽名。
價格鑒證機構出具的《價格認證書》應當加蓋單位公章。
『陸』 價格鑒證師考試的價格認證程序
1.價格認證工作的原則:
(1)自願委託、有償服務的原則。
(2)遵守價格政策法規原則。
(3)正常生產經營行業平均成本加社會平均利潤原則。
(4)保密原則。
2.價格認證程序
(1)價格認證的申請(委託):是指市場主體或公民個人自願向依法設立的價格認證機構提出的對各類商品(財物)和有償服務價格進行合法性、合理性認定的書面申請。
申請價格認證(委託)需提供下列相關資料:
①價格認證申請報告,應有明確的認證要求。
②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公民個人身份證)復印件。
③企業生產經營許可證復印件。
④醫葯保健品、食品生產企業及飲食服務業的衛生許可證復印件。
⑤產品生產成本或服務成本核算表。
⑥產品質量檢驗報告復印件。
⑦其他相關資料。對經營者的價格活動進行價格認證,要提供內部價格管理制度,提供商品生產技術標准、商標和商品質量鑒定部門的證明原件,以及商品和服務的生產經營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等資料,並註明自主制定的商品價格和服務收費標准。
(2)價格認證的受理:是指依法設立的價格認證機構對市場主體及公民個人的價格認證申請進行審查、受理和登記。
價格認證受理程序:
①對價格認證申請報告和提交的資料進行審查。
②對價格認證的申請單位和個人告知價格認證的原則和收費標准。
③正式受理、出具價格認證受理通知單。
④進行登記備案。
屬於以下物品不作價格認證受理:
①沒有產品生產許可證,缺少技術標准,沒有進行產品質量鑒定等;
②國家規定的不準進入流通領域的財物;
③在2.1.2(3)中列出的各類涉案財物。
(3)進行市場調研(價格認證辦理)
①對擬認證商品(財物)、服務進行價格政策研究。
②對擬認證商品(財物)、服務進行市場價格水平研究。
③對擬認證商品(財物)、服務價格綜合進行可行性論證並起草價格認證結論書。
④領導審查、簽發價格認證結論書。
3.出具價格認證結論書
4.結案
(1)收取價格認證費用。
(2)送達價格認證結論書。
(3)移交有關資料歸檔。
5.補充認證或重新認證。
委託人對價格認證結論有異議的,可要求原認證機構補充認證或重新認證。仍有異議的,可委託上級價格鑒證機構重新認證。
司法、行政執法、監察機關及仲裁機構對價格認證結論有異議的,可另行委託相關價格鑒證機構進行價格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