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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改變股權轉讓價格低的現象

發布時間: 2024-12-07 11:12:16

1. 股權轉讓低於出資額合理嗎

關於股權低價銷售是否合法的問題需要具體情境分析。
1.在國有股權轉讓領域,交易價格受到嚴格的制約。
根據規定,任何人不得以低於評估價值90%的金額出售該類股份。否則,交易將被暫時終止,待相關產權轉讓審批機構批准後方能重新啟動。如果出現了不符合上述規定的低價轉讓現象,那麼這種做法就是非法的。
2.對於非國有股權轉讓(即民營企業)而言,價格並未受到任何限制,因此不存在國有資產流失的隱患。在這一環節,股權轉讓的價格完全由買賣雙方自行協商確定,但是,雙方必須按照實際情況如實申報稅費。若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過低且缺乏合理的解釋,稅務部門有權對其應繳稅額進行核定。

2. 對於法人股東轉讓股權,若股權轉讓價格明顯偏低,稅務機關有權調整嗎有什麼相關的稅法條文

股權轉讓價格明顯偏低,稅務機關有權調整。
法律依據如下
《征管法》第三十五條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

(三)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四)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五)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六)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稅務機關核定應納稅額的具體程序和方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
《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七條納稅人有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條或者第三十七條所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採用下列任何一種方法核定其應納稅額:

(一)參照當地同類行業或者類似行業中經營規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納稅人的稅負水平核定;

(二)按照營業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動力等推算或者測算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採用前款所列一種方法不足以正確核定應納稅額時,可以同時採用兩種以上的方法核定。

納稅人對稅務機關採取本條規定的方法核定的應納稅額有異議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據,經稅務機關認定後,調整應納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