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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同銷售怎麼算稅前價格

發布時間: 2025-01-24 19:02:19

⑴ 企業所得稅及增值稅之視同銷售

國家稅務總局於2016年12月9日發布《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0號)。公告明確,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於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時,資產所有權屬在形式和實質上均發生了變化,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這適用於企業所得稅規定中關於視同銷售的范疇。

在增值稅方面,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被視為銷售貨物: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銷售代銷貨物;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於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將自產或者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對於營改增試點納稅人,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也屬於視同銷售行為。

在會計處理與稅務處理方面,企業發生視同銷售情形時,會計處理是否需要確認收入並結轉成本,應依據會計准則對於收入確認的條件進行判斷。若不符合會計准則中關於收入確認的條件,但根據企業所得稅或增值稅需要視同銷售,則需在納稅申報時進行調整。

具體情形如下:
1. 將貨物用於在建工程、管理部門等非增值稅應稅項目,會計處理不做確認收入,企業所得稅與增值稅處理需根據自產、委託加工或外購貨物的不同情況,分別進行視同銷售及進項稅額轉出的處理。
2. 將貨物用於職工福利或個人消費,會計上確認收入並結轉成本,企業所得稅與增值稅處理需區分自產、委託加工或外購貨物,分別進行視同銷售和進項稅額轉出。
3. 將貨物用於投資、償債和利潤分配,會計上確認收入並結轉成本,企業所得稅與增值稅處理需區分自產或委託加工收回的貨物,還是外購的貨物,分別進行視同銷售和銷項稅額處理。
4. 將貨物用於對外捐贈,會計上不做確認收入的處理,企業所得稅需視同銷售並按照貨物的公允價值確定銷售收入,增值稅處理需區分自產、委託加工或外購貨物,分別進行視同銷售和進項稅額轉出。

總結以上,視同銷售的相關規定及會計、稅務處理對於企業財務管理具有重要意義。在企業所得稅中,視同銷售的收入能否在稅前扣除,需依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規定。特別地,對外捐贈情形下,企業需按照貨物的公允價值確定銷售收入,並僅限於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於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才能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