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超市標價與結算價格不一樣 賠償
超市標簽價格與實際收費價格不一致,屬於價格欺詐行為,侵害了消費者的權益。對此,作為消費者可要求超市按照標價收費,退回多收費用。若超市拒絕處理的,可撥打「12315」向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投訴,另外,消費者也可以去當地物價局進行舉報,要求對其根據價格法對其進行查處。
另外,根據相關法律,對於欺詐消費者的行為,消費者可以對實際受到的損失,要求雙倍的賠償;並對出現的侵權行為要求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合理主張。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以上內容是對發現標價與實際價格不符的一些應對,一般是與賣家協商調解,若對方態度強硬,頗為惡劣的話,可以向消費者協會投訴舉報,要求依法賠償,調解不成,嚴重的情況下,可以保留證據,向法院起訴仲裁,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嚴懲不良商家。
明碼標價主要有三種:
一、銷售工業品和食品採用價格標簽;
二、收購農副產品、副食品如蔬菜、水果、肉、禽、蛋等掛價格牌或張貼價目表;
三、一些大件體重的商品在實物上標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二十條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經營者對消費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和使用方法等問題提出的詢問,應當作出真實、明確的答復。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明碼標價。
B. 超市標價不符十倍賠償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對於超市標價不符的情形,是不可以要求十倍賠償的,其具體賠償標准為: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其具體賠償金額以實際為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條
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
經營者對消費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和使用方法等問題提出的詢問,應當作出真實、明確的答復。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明碼標價。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並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C. 超市標價不符 十倍賠償
超市購買商品價格與實際付款價格不符,此行為涉嫌欺詐。根據法律規定,消費者可主張「退一賠三」,即主站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
法律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D. 超市商品價格與標簽不符怎麼賠償
法律分析:1、和超市工作人員商議,要求補回損失。2、找消保委反饋,要求超市補回損失。若該超市行為涉及欺詐,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即對以欺詐方法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實行「退一賠三、最低賠償限額五百元」的懲罰性賠償制度。但若超市僅僅是標價錯誤則並不會受到額外賠償。但要補回損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五十五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並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E. 超市商品標價與售價不符怎麼賠償
法律分析:發現超市標價與實際價格不符可以向消費者協會投訴,要求超市給予消費者相應的賠償。
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經營者對消費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和使用方法等問題提出的詢問,應當作出真實、明確的答復。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明碼標價。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二十條 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經營者對消費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和使用方法等問題提出的詢問,應當作出真實、明確的答復。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明碼標價。
第五十五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