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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交付的房子拍賣價格怎麼定

發布時間: 2025-04-29 03:02:17

A. 房產司法拍賣評估價是不是就是保留價

不一定,評估價格可以作為保留價,但是根據市場交易情況,法院有權調低或者調高保留價。

由入選執行拍賣的法院的評估公司庫里搖珠決定的評估公司評估後,以評估報告的評估價確定保留價。如被人佔用按現狀不交付拍賣的房產,第一次拍賣保留價可以按評估價下浮不超過20%。

每次拍賣流拍後,可申請降價不超過20%再拍賣,即第二次拍賣的保留價可以最多是第一次拍賣保留價的80%,你可以自己復算回按評估價的多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八條拍賣應當確定保留價。

拍賣保留價由人民法院參照評估價確定;未作評估的,參照市價確定,並應當征詢有關當事人的意見。

人民法院確定的保留價,第一次拍賣時,不得低於評估價或者市價的百分之八十;如果出現流拍,再行拍賣時,可以酌情降低保留價,但每次降低的數額不得超過前次保留價的百分之二十。

最高院確實有關於保留價的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委託評估、拍賣和變賣工作的若干規定》第十三條

拍賣財產經過評估的,評估價即為第一次拍賣的保留價;未作評估的,保留價由人民法院參照市價確定,並應當征詢有關當事人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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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拍賣中評估價和保留價的關系:

評估價高於保留價

1、在司法拍賣中,保留價就是競拍的時候不能低於的價格,法院在拍賣前一般會對拍賣物品進行評估,由專門機構出具評估價格,然後由法院根據這個評估價確定拍賣時的保留價。在拍賣的時候,最終的成交價不能低於保留價。

2、目前流拍保留價由人民法院確定,確定的原則是在前次拍賣保留價的基礎上下降不超過20%即可。保留價由人民法院直接通知拍賣方,無須征詢當事人意見,亦未賦予當事人進行抗辯的權利。以致在現實中由於被執行人對拍賣價格不滿,產生強烈的對抗心理,拒不配合遷出拍賣房屋或者交出拍賣財產,不但沒有解決矛盾,反而激化矛盾。

3、因此引入聽證程序,追求程序公正,摒棄現行由人民法院依照職權單方面確定保留價的弊端,建立更加完善、公正、透明的聽證機制,真正實現實體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