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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動公用企業有哪些違反價格行為

發布時間: 2022-01-28 19:47:24

❶ 五家社區團購涉嫌不正當價格行為被處罰,該行為對社會的危害有多嚴重

眾所周知,社區團購這種新型的消費營銷模式已經在去年年末受到社會大眾的極大關注,甚至國家層面也當面發文抨擊社區團購模式純粹是互聯網巨頭以玩弄資本的方式大肆壟斷的商業行為,純粹是跟菜販子等社會底層人士搶飯碗。

社區團購沖擊線下菜攤經濟

社區團購通過低價來吸引客戶從而達到佔領市場的目的,這種行為儼然影響了市場的正常營運秩序。假如消費者大家一窩蜂都在社區團購購買商品,那無疑會對實體經濟造成重大的沖擊,特別對於一些小攤小販而言,他們的生計就被無情的剝削,畢竟他們面對的都是強悍的資本財團,毫無反抗之力,社區團購分明就是違反了正當價格交易的行為。

現如今互聯網經濟在我國的經濟社會當中地位顯著提升,確實在國民經濟當中有著積極的作用,但是各大互聯網巨頭瘋狂殺進社區團購,同樣也帶來了一些不良影響造成市場秩序不規范,操作不合法的問題也是相當明顯。所以國家市場監管部門對這些互聯網平台展開調查並作出相應的監管處罰也是值得肯定的。

❷ 互聯網,移動媒體和自媒體各有哪些侵權行為

轉載、抄襲。網路自媒體最容易侵犯他人著作權,比如在自媒體上發表或在抄襲他人原創文章的行為就非常常見。

侵權扣分涵蓋范圍很廣,不單單指抄襲、洗稿。在不同的自媒體平台對於侵權的定義不同,大致可以總結為:

1、違反法規、違反平台規定、侵犯他人版權。

2、有的平台甚至還包含「內容低質」。

以上這些情況都可能導致扣分,扣分一般扣除的是作者信用分,而每個平台也有信用分恢復規則,所以,做內容前先要了解平台規則,這樣才能避免扣分降權的情況出現。

(2)移動公用企業有哪些違反價格行為擴展閱讀:

對於自媒體侵權,受害方可以做到以下幾點:

1、收集對方侵權的證據。

保留對方侵權的直接證據,如未經允許轉發他的所有文章,並在他簽名,固定侵權網頁域名等名稱。

2、假如自己無法收集到相關證據,可以找一些了解網路的朋友來做你處理,最好要掌握一些直接、明顯的證據,必要時可以對有關證據進行公證。

3、收集證據後,可以通過與自媒體運營商協商解決,如賠償等。協商解決,如果協商失敗,可以向法院起訴對方。鑒於司法實踐中維權成本較高,利用互聯網侵害他人人身權益的違法成本過低。事實上,該規定規定:「侵權人為停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可以視為侵權責任。

提名法第20條規定的任何財產損失。合理費用包括被侵權人或者委託代理人的侵權行為,合理的調查取證費用。

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和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服從國家的規定,規定有關部門的律師費在賠償范圍內計算。財產侵犯造成的人身權益被侵害人侵權人的損失和利益不能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確定為五十萬元確定賠償金額。」

❸ 哪些屬於,法律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1.採用假冒或仿冒等混淆手段從事市場交易,損害競爭對手的行為
2.商業賄賂行為
3.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4.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
5.經營者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於成本價格銷售商品
6.附條件交易行為
7.違反規定的有獎銷售行為
8.損害競爭對手信譽的行為
9.投標招標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10.公用企業或其他依法具有獨佔地位的經營者強制交易的行為
11.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濫用行政權力限制競爭的行為

❹ 在我國,如果數家商業企業聯合起來,進行價格串通,從而排擠競爭對手,這種做法違反了哪部法的規定

《不正當競爭法》

1993年9月2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法。
第二條 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本法所稱的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損害其他經營物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本法所稱的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
經營或者營利性服務(以下所稱商品包括服務)的法人、其他 經濟組織和個人。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為公平競爭創造良好的環境和條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監督檢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其 他部門監督檢查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條 國家鼓勵、支持和保護一切組織和個人對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社會監督。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得支持,包庇不正當競爭行為。
第二章 不正當競爭行為 第五條 經營者不得採用下列不正當手段從事市場交易,損害競爭對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璜,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璜,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
第六條 公用企業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獨佔地位的經營者,不得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以排擠其他經營者的公平競爭。
第七條 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經營者正當的經營活動。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場。
第八條 經營者不得採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在帳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回扣的,以行賄論處;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在帳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賄論處。經營者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給對方折扣,可以給中間人傭金。經營者給對方折扣、給中間人傭金的,必須如實入帳。接受折扣、傭金的經營者必須如實入帳。
第九條 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製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廣告的經營者不得在明知或者應知的情況下,代理、設計、製作、發布虛假廣告。
第十條 經營者不得採用下列手段侵犯商業秘密:
(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視為商業秘密。本條所稱的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第十一條 經營者不得以排擠對手為目的,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於不正當行為:
(一)銷售鮮活商品:
(二)處理有效期限即將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積壓的商品;
(三)季節性降價;
(四)因清償債務、轉產、歇業降價銷售商品。
第十二條 經營者銷售商品,不得違背購買者的意願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條件。
第十三條 經營者不得從事下列有獎銷售:
(一)採用謊稱有獎或者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的欺騙方式進行有獎銷售;
(二)利用有獎銷售的手段推銷質次價高的商品;
(三)抽獎式的有獎銷售,最高獎的金額不超過五千元。
第十四條 經營者不得捏造、散布虛偽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
第十五條 投標者不得串通投標,抬高標價或者壓低標價。投標者和招標者不得相互勾結,以排擠競爭對手的公平競爭。

第三章 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監督檢查部門對不正當競爭行為,可以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監督檢查部門在監督檢查不正當競爭行為時,有權行使下列職權:
(一)按照規定程序詢問被檢查的經營者、利害關系人、證明人,並要求提供證明材料或者與不 正當競爭行為有關的其他資料;
(二)查詢、復制與不正當競爭行為有關的協議、帳冊、單據、文件、記錄、業務函電和其他資料;
(三)檢查與本法第五條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有關的財物,必要時可以責令被檢查的經營者說明該商品的來源和數量,暫停銷售,聽候檢查,不得轉移、隱匿、銷毀財物。
第十八條 監督檢查部門工作人員監督檢查不正當競爭行為時,應當出示檢查證件。
第十九條 監督檢查部門在監督檢查不正當競爭行為時,被檢查的經營者、利害關系人和證明人 應當如實提供有關資料或者情況。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被侵害的經營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額為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並應當承擔被侵害的經營者因調查該經營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被侵害的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正當競爭行為損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一條 經營者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 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規定處罰。經營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璜,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璜,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根據情節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吊銷營業執照;銷售偽劣商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經營者採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監督檢查部門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二十三條 公用企業或者其他貪污具有獨佔地位的經營者,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以排擠其他經營者的公平競爭的,省級或者設區的市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被指定的經營者藉此銷售質次價高商品或者濫收費用的,監督檢查部應當沒收違法所得,可以根據情節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 經營者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作引入誤解的虛假宣傳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廣告的經營者,在明知或者應知的情況下,代理、設計、製作、發布虛假廣告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專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依法處以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法第十條規定侵犯商業秘密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 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十三條規定進行有獎銷售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 為,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投標者串通投標,抬高標價或者壓低標價;投標者和招標者相互勾結,以排擠競爭對手的公平競爭的,其中標無效。監督檢查部門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經營者有違反被責令暫停銷售,不得轉移、隱匿、銷毀與不正當競爭行污有關的財物的行為的,監督檢查部門可以根據情節處以被銷售、轉移、隱匿、銷毀財物的價款的一倍以上三倍 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對監督檢查部門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主管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條 政府及其所屬部門違反本法第七條規定,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經營者正當的經營活動,或者限制商品在地區之間正常流通的,由上級機關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由同級或者上級機關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被指定的經營者藉此銷售質次價高商品或者濫收費用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沒收違法所得,可以根據情節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監督檢查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二條 監督檢查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對明知有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經營者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法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

❺ 行為中有哪些違反了勞動法的有關規定

一、違反勞動法的法律責任,是指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等單位或職工因違反勞動法律法規,造成或可能造成一定損失,對此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違反勞動法的責任包括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3種:
(1)行政責任。是指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等單位的領導或職工違反勞動法、企業內部勞動規章而引起的在行政上應承擔的法律後果。
(2)、民事責任。是指勞動關系當事人一方違反了勞動法的規定或雙方的約定,而導致其應承擔的民事法律責任。根據《勞動法》第11條的規定,違反勞動法的民事責任可分為兩種:一種是違反勞動合同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另一種是侵害勞動者或用人單位權利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如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要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要承擔賠償責任等。
(3)刑事責任。是指行為違反了刑法規定,構成犯罪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對情節和後果嚴重,已構成犯罪的人員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凡是違反勞動法情節嚴重,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行為,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二、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規定,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規定,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可以處以罰款。
3、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1)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2)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3)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4)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勞動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4、勞動安全設施和勞動衛生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或者未向勞動者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和勞動保護設施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責令停產整頓;對事故隱患不採取措施,致使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勞動者生命和財產損失的,對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5、強令勞動者違章冒險作業,發生重大傷亡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非法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7、違反勞動法對女職工和未成年的保護規定,侵害其合法權益,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對女職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8、用人單位由下列行為之一,由公安機關對責任人員處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罰款或者警告;構成犯罪的,對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2)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勞動者的。
9、由於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的無效合同,對勞動者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0、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1、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12、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可以加收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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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無理阻撓勞動行政部門、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行使監督檢查權,打擊報復舉報人員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對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❻ 簡述價格法規定了哪些不正當價格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
(一)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二)在依法降價處理鮮活商品、季節性商品、積壓商品等商品外,
(三)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
(四)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務,對具有同等交易條件的其他經營者實行價格歧視;
(六)採取抬高等級或者壓低等級等手段收購、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變相提高或者壓低價格;
(七)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不正當價格行為。

❼ 經營者不得有哪些不正當價格行為

根據我國《價格法》第14條的規定,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1)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2)在依法降價處理鮮活商品、季節性商品、積壓商品等商品外,為了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於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3)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4)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5)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業務,對具有同等交易條件的其他經營者實行價格歧視;(6)採取抬高等級或者壓低等級等手段收購、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變相提高或者壓低價格;(7)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牟取暴利;(8)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不正當價格行為。

❽ 《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中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構成價格欺詐的,違法所得太少,怎麼處罰

經營者實施欺詐行為的金額如果太少,由具體金額5倍以下進行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條:
經營者有本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有關法律對本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的處罰及處罰機關另有規定的,可以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
《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七條: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第十一條:本規定第四條、第七條至第九條規定中經營者為個人的,對其沒有違法所得的價格違法行為,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本規定第五條、第六條、第十條規定中經營者為個人的,對其沒有違法所得的價格違法行為,按照前款規定處罰;情節嚴重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❾ 移動客服誘導老人開套餐,這種行為是否違反相關規定

相信不少人都用過中國移動,而大部分的人對中國移動的體驗感都不會很美好。很多時候,中國移動為了賺錢,為了自己的業績,不斷地向用戶推銷別的套餐,我是自己意願同意開的話,這無可厚非,但是有些移動客服卻昧著良心,哄騙那些不懂的老人,開通流量套餐,這到底是怎麼回事?我們來看看。

這種做法是否已經違反了相關的規定?

中國移動客服的這種做法已經嚴格違反了相關的規定,侵犯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打電話向客戶推銷產品,這本來就是無可厚非,但是在老人家明確表示自己不會使用這樣的產品之後,這還在誘導老人家開通這樣的套餐,這樣的做法實在是太沒品了,同時也會讓大家對中國移動這個品牌更加反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