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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無產品賠償打官司要打多久

發布時間: 2022-02-02 13:43:04

① 淘寶買到三無產品,想打官司索賠,但在聊天時,說貨沒有了,現又找出來了,打官司能贏嗎

你打官司法院是以證據為准,你聊天時說貨沒有了,這樣的截圖證據可能會對你不利,但這也要看對方是否基於你的說法說你存在捏造證據,以及法院是否採信。基本上法院會參考雙方舉證,參考賣家的商品等情況做出綜合判斷,並不會片面處理。

② 打官司要多久時間

這個要看法院採用什麼訴訟程序,如果是普通程序六個月內處理完畢,簡易程序三個月處理完畢。有時用不完這些時間。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③ 消費者維權,怎麼起訴、要多久時間、打官司要錢嗎

a、到具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自然人起訴應提交的材料

1、民事起訴狀(1個被告提交2份,2個被告提交3份,類推,均須原告簽字)。

2、主要證據材料復印件(1個被告提交2份,2個被告提交3份,類推),同時提供原件查驗。

3、原告身份證復印件1份,同時提供原件查驗。

4、被告為企業或個體工商戶的,須提交其工商登記查詢1份(可登陸企業信用網查詢並在線列印)。

b、法院的審理時限

(1)簡易程序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2)普通程序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c、起訴需支付的費用

提起民事訴訟需要支付案件受理費,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按照比例分段累計交納。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

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

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9%交納;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交納;

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7%交納;

9.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6%交納;

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民事訴訟一審的程序

1、起訴,即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

2、立案審查

符合立案條件,通知當事人7日內交訴訟費,交費後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條件,裁定不予受理。

如果對裁定駁回起訴不服,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受理後,法院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15日內進行答辯,通知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可根據當事人申請,做出財產保全裁定,並立即開始執行

3、排期開庭

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進行公告。

4、開庭審理

宣布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布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迴避。

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舉證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

法庭辯論: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

法庭調解: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

如果達成調解協議,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生效,當事人履行調解書內容或申請執行;未達成調解協議,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宣判)。

5、宣判

同意判決,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我院告訴庭提出執行申請;不同意裁判,需要分情形區分對待:

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判決: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3)三無產品賠償打官司要打多久擴展閱讀:

一、起訴的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二、起訴狀應記明的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④ 民事訴訟打官司需要多長時間

對於審限民訴法明確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審限為3個月,3個月內必須結案,不能延長審限。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一審法院應當在給予的審限內作出判決。此時,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而上訴,案件進入二審程序,按二審的審限進行審理,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人民法院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或者公告期滿後三十日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但審理選民資格的案件除外。人民法院受理選民資格案件後,必須在選舉日前審結。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⑤ 打官司一般需要多久時間

依據案件的性質來決定審理案件的。民事案件時間短,當天就能結案。刑事案件的審案難度大,需要的時間很長。長達幾天甚至十幾天,如果牽涉到命案。那需要的時間更長。

⑥ 一般打官司需要多長時間

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糾紛,要不要打官司,對打一場官司需要花多少時間必須有所考慮。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對打官司需要多少時間有詳細的規定。 第一審普通程序 立案: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 審理前准備: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供答辯狀。人民法院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合議庭組成人員確定後,應當在三日內告知當事人。 開庭審理: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 送達判決書: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送達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 結案時間:送達最後一名當事人的日期即結案時間。 審限:按第一審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結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延長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長三個月。 簡易程序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一個審判員獨任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結案。 第二審程序 上訴期:當事人不服第一審判決的,應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第一審裁定的,應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前准備: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副本送達上訴人。 案件移送: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答辯狀,應當在五日內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 二審立案: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第一審人民法院移送的上訴材料及案卷材料後五日內立案。第二審人民法院立案時發現上訴案件材料不全的,應當在兩日內通知第一審人民法院,第一審法院在接到通知後五日內補齊。 其它: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除上述規定外,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期限的規定。 審限:按第二審程序審理對民事判決上訴的案件,期限為三個月,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審理對民事裁定上訴的案件,期限為三十日。 審判監督程序 申訴期: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二年內提出。 其它: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一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審程序審理期限的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二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期限的規定。 執行程序 申請期:雙方或者一方當事人是公民的為一年,雙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為六個月。 立案:適用一審程序立案的規定。 執限:執行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執結,非訴執行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執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還需延長的,層報高級人民法院備案。 委託執行的案件,委託的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後一個月內辦理完委託執行手續,受委託人民法院收到委託函件後,必須在十五日內開始執行,在收到委託函件後三十日內執行完畢。未執行完畢,應當在期限屆滿後十五日內將執行情況函告委託人民法院。

⑦ 民事糾紛打官司需要多久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對打官司需要多少時間有詳細的規定。
第一審普通程序
立案: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
審理前准備: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供答辯狀。人民法院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合議庭組成人員確定後,應當在三日內告知當事人。
開庭審理: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
送達判決書: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送達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
結案時間:送達最後一名當事人的日期即結案時間。
審限:按第一審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結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延長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長三個月。
簡易程序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一個審判員獨任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結案。
第二審程序
上訴期:當事人不服第一審判決的,應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第一審裁定的,應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前准備: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副本送達上訴人。
案件移送: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答辯狀,應當在五日內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
二審立案: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第一審人民法院移送的上訴材料及案卷材料後五日內立案。第二審人民法院立案時發現上訴案件材料不全的,應當在兩日內通知第一審人民法院,第一審法院在接到通知後五日內補齊。
其它: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除上述規定外,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期限的規定。
審限:按第二審程序審理對民事判決上訴的案件,期限為三個月,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審理對民事裁定上訴的案件,期限為三十日。
審判監督程序
申訴期: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二年內提出。
其它: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一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審程序審理期限的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二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期限的規定。
執行程序
申請期:雙方或者一方當事人是公民的為一年,雙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為六個月。
立案:適用一審程序立案的規定。
執限:執行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執結,非訴執行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執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還需延長的,層報高級人民法院備案。
委託執行的案件,委託的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後一個月內辦理完委託執行手續,受委託人民法院收到委託函件後,必須在十五日內開始執行,在收到委託函件後三十日內執行完畢。未執行完畢,應當在期限屆滿後十五日內將執行情況函告委託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