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產品質量法中,因產品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是2年。但關於要求賠償的請求權是10年期限
產品質量法中,因產品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是2年。但關於要求賠償的請求權是10年期限。也就是說在商品造成的損害的兩年內進行起訴要求賠償;而十年是是除斥期間,也就是指商品交付到消費者手裡的時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五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起計算。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請求權,在造成損害的缺陷產品交付最初消費者滿十年喪失;但是,尚未超過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1)產品質量法請求許可權期多久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四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傷害的,侵害人應當賠償醫療費、治療期間的護理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費用;造成殘疾的,還應當支付殘疾者生活自助具費、生活補助費、殘疾賠償金以及由其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並應當支付喪葬費、死亡賠償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財產損失的,侵害人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應當賠償損失。
B. 《產品質量法》規定一般情況下造成損害要求賠償請求權,在造成損害缺陷產品交付最初消費者滿( )年後喪失
A:10年
《產品質量法》第45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起計算。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請求權,在造成損害的缺陷產品交付最初消費者滿十年喪失;但是,尚未超過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C. 產品質量訴訟時效和期限有什麼區別
您好
訴訟時效的概念:
是指權利人通過訴訟程序,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權利的有效時間。《產品質量法》規定,受害人必須在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或能夠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2年內向法院起訴。超過時效起訴的,法院將不保護受害人的權利。訴訟時效是《產品質量法》規定的,人民法院強制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法定時間范圍。在法定規定范圍內,行使其權利,可以受到保護,法定期滿後,權利人未行使權利,就不受到法院保護。
二者的區別:
雖然都規定了一個期限,但兩者各自的含義是不同的。表現在:
第一,產品質量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解決的是消費者在購買產品多長時間以內,有權對可能發生的產品責任損害請求生產者、銷售者賠償,或者說是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在將產品投入流通後的多長時間內,對缺陷產品負有嚴格責任義務的問題;而產品責任的訴訟時效,解決的是在發生了產品責任損害以後,受害的消費者應在多長時間內起訴的問題。
第二,訴訟時效期間滿後,並不意味著生產者、銷售者的產品質量義務的解除,消費者請求損害的實體權利還是存在,如果生產者、銷售者自願履行債務的,就不能以不知「時效已過」為由再追回已賠償給消費者的財物。但是,請求權的10年期限滿後,法律就免除了生產者、銷售者的產品質量義務。即使因產品存在缺陷給消費者造成損害的,生產者、銷售者也不承擔產品質量侵權損害賠償責任。但是,如果生產者、銷售者在賣出產品時對消費者明示的產品安全使用期超過10年的,則不以10年期限為限,而應當以生產者、銷售者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為期限。
如某消費者在1998年購買一台超清晰彩電,生產商在說明書中註明,該機質量穩定,技術先進,產品可安全使用15年。在2002年12月,該機發生爆炸,造成消費者地財物損失。由於該機造成的損害發生在生產者明示的彩電安全使用期內,所以該彩電的消費者可依據產品質量法的有關規定,請求生產者賠償他的財產損失。又因為產品責任的訴訟時效為2年,因此該受到損害的消費者最遲在2004年12月以前提起產品質量侵權損害賠償。
D. 產品質量問題訴訟時效是多久
在生活當中,大家花錢購買任何一項物品對其質量都是有要求的。如果產品質量出現了什麼問題的話,那麼自己作為消費者的一些基本權益就已經被商家侵害了,作為消費者來說這種時候一定不要選擇沉默,及時的拿起法律的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是很有必要的。下面小編就為大家介紹一下,產品質量問題訴訟時效是多久?
一、產品質量問題訴訟時效是多久?
產品質量法第33條規定: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起計算。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請求權,在造成損害的缺陷產品交付最初用戶、消費者滿10年喪失;但是,尚未超過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1、本條是關於產品侵權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和請求權期間的規定。
2、產品侵權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自受害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缺陷產品造成損害之日起計算。超過2年訴訟時效期間,受害人便喪失了勝訴權。
3、產品侵權損害要求賠償的請求權期間為10年,自該造成損害的缺陷產品交給第一個用戶或者消費者之日起計算,滿10年喪失請求賠償權。
4、「尚未超過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是指產品明示的安全使用期超過10年,請求權期間適用明示的安全使用期限。
產品質量的檢驗本就是一項比較復雜的程序,產品質量出現問題,法律對於他的界定有時候是比較復雜的,我們有時候是很難去證明這個責任。
二、
產品質量舉證責任、產品質量糾紛舉證責任
1、產品侵權糾紛案件中,產品缺陷舉證責任分配
2、產品質量侵權訴訟中的舉證責任
3、產品質量之訴的舉證責任
4、一起產品質量糾紛代理詞
5、產品質量糾紛代理詞
在我國產品質量法當中規定,如果因為產品質量存在問題,消費者提起訴訟的訴訟時效為兩年,這是作為消費者的基本權益。大家在生活當中,如果遇到了類似問題,情況比較復雜的話,可以咨詢專業的律師來為自己爭取,要求商家進行退貨並賠償。
延伸閱讀:
產品質量問題怎麼舉證
產品責任與產品質量責任的區別
水產品質量安全存在的主要問題
E. 產品侵權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和請求權期間怎樣規定
根據對《產品質量法》的了解,產品侵權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和請求權期間的規定是不同的,整理出以下2方面的內容,以供參考:
一、概念不同
1、產品質量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概念:
是指法定期限內,如果發生了產品責任損害,受害人有權根據《產品質量法》請求賠償。根據該規定,這個法定期限是指在產品交付最初消費者10年內。請求權是產品質量法賦予消費者的一種具體權利。
2、訴訟時效的概念:
是指權利人通過訴訟程序,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權利的有效時間。《產品質量法》規定,受害人必須在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或能夠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2年內向法院起訴。超過時效起訴的,法院將不保護受害人的權利。訴訟時效是《產品質量法》規定的,人民法院強制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法定時間范圍。在法定規定范圍內,行使其權利,可以受到保護,法定期滿後,權利人未行使權利,就不受到法院保護。
二、含義不同的
1、產品質量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解決的是消費者在購買產品多長時間以內,有權對可能發生的產品責任損害請求生產者、銷售者賠償,或者說是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在將產品投入流通後的多長時間內,對缺陷產品負有嚴格責任義務的問題;而產品責任的訴訟時效,解決的是在發生了產品責任損害以後,受害的消費者應在多長時間內起訴的問題。
2、訴訟時效期間滿後,並不意味著生產者、銷售者的產品質量義務的解除,消費者請求損害的實體權利還是存在,如果生產者、銷售者自願履行債務的,就不能以不知「時效已過」為由再追回已賠償給消費者的財物。但是,請求權的10年期限滿後,法律就免除了生產者、銷售者的產品質量義務。即使因產品存在缺陷給消費者造成損害的,生產者、銷售者也不承擔產品質量侵權損害賠償責任。但是,如果生產者、銷售者在賣出產品時對消費者明示的產品安全使用期超過10年的,則不以10年期限為限,而應當以生產者、銷售者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為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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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請求權到了第十年,剛好發現所買產品有質量缺陷,此時還有訴訟時效的兩年嗎
根據《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五條「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起計算。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請求權,在造成損害的缺陷產品交付最初消費者滿十年喪失;但是,尚未超過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的規定。
本題選第二選項。
G. 產品質量問題起訴時效是多久
· 5、訴訟:當產品質量發生民事糾紛,當事人各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這是法律規定的解決產品質量民事爭議的最後途徑。 以上是找法網小編為您整理的有關產品質量糾紛的訴訟時效是多久的內容,希望能幫助到大家。
H. 返還原物請求權沒有訴訟時效為什麼物權法107條還規定了兩年的時間限制
除斥期間與訴訟時效的區別:
1、適用對象不同。訴訟時效僅適用於請求權;除斥期間主要適用於形成權,也可適用於請求權,如中國產品質量法第45條第2款規定之10年期間。
2、構成要件不同。訴訟時效須兩個要件,即法定期間經過和權利繼續不行使之事實狀態;除斥期間只需一個要件,即法定期間經過。
3、法律效力不同。訴訟時效並不使不行使權利本身消滅,而只是消滅附著於其上的勝訴權;而除斥期間則使權利本身消滅。
4、期間起算點不同。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即權利人能行使權利之日起開始計算;而除斥期間自權利成立之時起算。另外需要說明的是,中國《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的20年期間,既非訴訟時效期間,又非除斥期間,而是權利的最長保護期限,自權利被侵害之日起開始計算。
5、期間是否可變不同。訴訟時效期間是可變期間,可以中止、中斷、延長;而除斥期間為不變期間,不能中止、中斷、延長。
6、法院是否可依職權主動適用不同。訴訟時效之經過必須經享有時效利益之人為主張之後法院才可適用之;除斥期間之是否經過,法院應依職權主動調查而適用之。
(8)產品質量法請求許可權期多久擴展閱讀
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該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該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這表明,我國民事訴訟的一般訴訟時效從2017年10月1日起為3年。
特別訴訟時效
特殊時效優於普通時效,也就是說,凡有特殊時效規定的,適用特殊時效,我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一、短期時效。短期時效指訴訟時效不滿兩年的時效。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二)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三)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被損壞的。」
二、長期訴訟時效。長期訴訟時效是指訴訟時效在兩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訴訟時效。
《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五條「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起計算。」
《環境保護法》第六十六條 「提起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的時效期間為三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受到損害時起計算。」
《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五條「有關船舶發生油污損害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三年,自損害發生之日起計算;但是,在任何情況下時效期間不得超過從造成損害的事故發生之日起六年。」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九條「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為四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因其他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
三、最長訴訟時效。最長訴訟時效為二十年。
我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根據這一規定,最長的訴訟時效的期間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權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時效最長也是二十年,超過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