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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責任的時效是多久

發布時間: 2022-02-10 03:10:06

A. 產品侵權責任訴訟時效是多久

產品侵權責任訴訟時效是多久
產品質量法對產品侵權責任規定了特殊的訴訟時效。
(一)普通訴訟時效——2年。
產品侵權責任的普通訴訟時效一律為兩年,即使是侵害人身造成傷害、死亡的,也不受民法通則規定的短期時效一年的限制,亦為二年時效。
(二)最長訴訟時效——10年。
最長時效不執行二十年的規定,而規定為十年,因而比民法通則規定的時間要短。
(三)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不受限制。
如果產品有明示的安全使用期,則不受最長時效期間的限制,應以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為長期時效,但該期間不足十年的,應執行十年長期時效。

B. 產品責任的訴訟時效

產品責任的訴訟時效是2年。
訴訟時效是能夠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化的法律事實,又稱消滅時效,是指權利人在一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即在某種程度上喪失請求利益的時效制度。設立訴訟時效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促進法律關系安定,及時結束權利義務關系的不確定狀態,穩定法律秩序,降低交易成本。
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該法定代理終止之日起計算。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1、不可抗力;
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3、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4、權利人被義務人人控制;
5、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撤銷權、解除權等權利的存續期間,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產生之日起計算,不適用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和延長的規定。存續期間屆滿,撤銷權、解除權等權利消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C. 產品責任保險保期是多久

那得看生產廠家購買了多少時間 在這期間由於產品質量而發生的風險事事故可賠 是期內索賠

D. 產品責任訴訟時效2年還是3年

法律分析:根據法律的規定,產品責任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受害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缺陷產品造成損害之日起計算,超過二年訴訟時效期間,受害人便喪失了勝訴權;產品侵權損害要求賠償權期間為10年,自該造成損害的缺陷產品交給第一個用戶或者消費者之日起計算,滿10年喪失請求賠償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第四十五條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起計算。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請求權,在造成損害的缺陷產品交付最初消費者滿十年喪失;但是,尚未超過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E. 產品責任糾紛訴訟時效有多久

不矛盾,產品質量法第45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起計算。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請求權,在造成損害的缺陷產品交付最初消費者滿10年喪失;但是,尚未超過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需要注意,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的「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僅適用於因質量不合格商品產生的合同責任場合。

F. 產品瑕疵責任訴訟時效是不是改成三年了

不是。產品瑕疵責任訴訟時效分為兩種情況:
1、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
2、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即因產品責任的賠償請求權,應適用特別法規定的2年特殊時效。
產品瑕疵責任又稱產品瑕疵擔保責任,是指因生產或銷售的產品存在瑕疵,即產品質量不符合明示或默示的質量要求,生產者或銷售者承擔的責任。訴訟時效是指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人民法院對權利人的權利不再進行保護的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五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起計算。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請求權,在造成損害的缺陷產品交付最初消費者滿十年喪失;但是,尚未超過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第四十三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屬於產品的生產者的責任,產品的銷售者賠償的,產品的銷售者有權向產品的生產者追償。屬於產品的銷售者的責任,產品的生產者賠償的,產品的生產者有權向產品的銷售者追償。第四十四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傷害的,侵害人應當賠償醫療費、治療期間的護理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費用;造成殘疾的,還應當支付殘疾者生活自助具費、生活補助費、殘疾賠償金以及由其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並應當支付喪葬費、死亡賠償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財產損失的,侵害人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應當賠償損失。

G. 法律對產品責任的訴訟時效是如何規定的

1、《民法通則》第136條:"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二)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2、《合同法》第158條:"當事人約定(yueding)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檢驗期間內將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yueding)的情形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於通知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
當事人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發現或者應當發現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合理期間內通知出賣人。買受人在合理期間內未通知或者自標的物收到之日起兩年內未通知出賣人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但對標的物有質量保證期的,適用質量保證期,不適用該兩年的規定。
出賣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提供的標的物不符合約定的,買受人不受前兩款規定的通知時間的限制。"
3、《產品質量法》第45條:"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起計算。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請求權,在造成損害的缺陷產品交付最初消費者滿十年喪失;但是,尚未超過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