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2019年保監會審批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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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保監會關於進一步完善人身保險精算制度有關事項的通知
保監發〔2016〕76號
各人身保險公司:
為進一步完善人身保險精算制度,發揮保險保障功能,維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人身保險行業持續健康發展,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保險公司應著力提升保險產品的風險保障水平,保險金額應滿足以下要求:
到達年齡比例下限
18-40周歲160%
41-60周歲140%
61周歲以上120%
保險公司開發銷售的個人定期壽險、個人兩全保險、個人終身壽險和個人護理保險產品,死亡保險金額或護理責任保險金額與累計已交保費或賬戶價值的比例應符合以下要求:
其中,到達年齡指的是被保險人原始投保年齡,加上當時保單年度數,再減去1後所得到的年齡。
死亡保險責任至少應當包括疾病身故保障責任和意外身故保障責任。
二、保險公司應根據精算原理、產品實際銷售和管理成本及公司自身經營實際,合理確定人身保險產品預定附加費用、風險保費、初始費用、退保費用等各項費用的收取。自本通知實施之日起,對於利潤測試結果顯示新業務價值為負的新產品,中國保監會將不接受其審批與備案。如利潤測試主要假設與實際經營結果發生重大偏差,中國保監會將依法追究總精算師責任。
三、保險公司應根據自身經營實際、市場利率水平、投資市場變化等情況,科學合理地進行產品定價,並根據外部市場的變化及時調整。
自本通知實施之日起,萬能保險責任准備金的評估利率上限調整為年復利3%。
自本通知實施之日起,保險公司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新開發的預定利率或最低保證利率不高於評估利率上限的人身保險產品報送中國保監會備案,將新開發的預定利率或最低保證利率高於評估利率上限的人身保險產品報送中國保監會審批。
四、保險公司提供保單貸款服務的,保單貸款比例不得高於保單現金價值或賬戶價值的80%。保險公司不得接受投保人使用信用卡支付具有現金價值的人身保險保費以及對保單貸款進行還款。
五、各公司應嚴格執行《中國保監會關於規范中短存續期人身保險產品有關事項的通知》(保監發〔2016〕22號)有關規定,按照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和相關認定標准做好產品預期存續時間的評估工作。
(一)自2017年1月1日起,對於投資連結保險產品、變額年金保險產品,應按照中短存續期產品的定義要求進行評估和報告。
(二)自2017年1月1日起,保險公司不得將終身壽險、年金保險、護理保險設計成中短存續期產品。
(三)自2017年1月1日起,對於附加萬能保險和附加投資連結保險等附加險產品,應單獨評估該產品的預期存續時間,並判斷其是否屬於中短存續期產品。
(四)對於預期存續時間的評估與產品實際經營情況有明顯偏差且未及時進行修正的,或者中短存續期產品數據瞞報、少報、漏報的,中國保監會將依法追究公司總精算師的相關責任。
六、保險公司董事長和總精算師應切實加強對中短存續期產品的資本管控和業務規劃等工作,應根據公司資本實力等因素合理確定中短存續期產品的保費規模。保險公司中短存續期產品的年度保費收入應控制在本條所要求的限額以內。
(一)自2016年1月1日起,保險公司中短存續期產品年度保費收入應控制在公司最近季度末投入資本和凈資產較大者的2倍以內。
(二)對2015年度中短存續期產品保費收入高於當年投入資本和凈資產較大者2倍的保險公司,自2016年1月1日起給予公司5年的過渡期。過渡期內,保險公司的中短存續期產品年度保費收入應當控制在基準額以內。
基準額=最近季度末投入資本和凈資產較大者×2+(1-0.2t)×(2015年度中短存續期產品保費收入-2015年末投入資本和凈資產較大者×2),t=年度-2015,年度范圍為2016年至2020年。
(三)保險公司所銷售的預期60%以上的保單存續時間在1年以上(含1年)3年以下(不含3年)的中短存續期產品的年度保費收入,2016年應控制在總體限額的90%以內,2017年應控制在總體限額的70%以內,2018年及以後應控制在總體限額的50%以內。
(四)自2019年1月1日起,保險公司中短存續期產品年度規模保費收入占當年總規模保費收入的比重不得超過50%;自2020年1月1日起,保險公司中短存續期產品年度規模保費收入占當年總規模保費收入的比重不得超過40%;自2021年1月1日起,保險公司中短存續期產品年度規模保費收入占當年總規模保費收入的比重不得超過30%。
(五)對中短存續期產品違反限額要求的保險公司,中國保監會將按規定要求,對相關公司採取停止部分或全部新業務等監管措施。
七、保險公司總精算師作為公司產品精算管理的第一責任人,應嚴格按照監管規定和精算原理要求,切實履行責任。保險公司應建立產品定價回溯機制,總精算師應定期對產品定價假設合理性進行評估,對產品定價發生率或退保率與實際經營結果發生重大偏差的,要及時向中國保監會報告並進行說明,對於主觀或故意原因導致的,中國保監會將依法追究總精算師責任。
若保險公司出現利差損、償付能力、現金流等方面重大風險,或產品精算方面出現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總精算師應及時向中國保監會報告。未及時報告的,中國保監會將依法追究總精算師責任。
八、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對於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保險產品,應當在2017年4月1日前全部停售。中國保監會此前印發的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准。
『貳』 保監會批復周期一般多久
關於華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雲南分公司開業的批復
雲保監復〔2011〕851號
華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關於華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雲南分公司(籌)開業驗收的請示》(華夏保發〔2011〕415號)收悉,經審核研究,批復如下:
一、同意華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雲南分公司開業。
二、核准該機構業務經營區域為雲南省行政轄區。
三、該機構業務經營范圍為: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和意
外傷害保險業務,經中國保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四、核准該機構營業地址為:昆明市五華區昆師路2號。
五、你公司須持本批復到我局領取《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並到有關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正式營業。
六、你公司應當自領取新保險許可證之日起20日內,在我局指定的報紙進行公告。
此復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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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叄』 高端健康保險的產品開發流程是怎麼樣的如設計保單需要多久,去保監會具體哪個部門負責審批
保險產品一般都是由各家總公司的保險產品開發部,根據市場需求開發研製(保險責任、免賠責任、保險合同樣本、銷售方式、繳費期限、保費價格制定......),然後經過精算師,精確計算(繳費、現金價值、到期給付、賠付比例、管理費用.......),上報保監會產品審批部門審批。保監會同意批復後,總公司業務管理部門才設計保單填寫流程、制定業務流程、繳費流程、保全流程、理賠流程,信息技術部門設計操作程序.......以上都准備齊全後,才能轉入銷售部門銷售(或試銷售)。這些如果按銷售渠道分,適合個險銷售渠道、銀行保險銷售渠道、電話營銷渠道等。各省級分公司是沒有權利開發以上銷售渠道產品的,可以向總公司提需求。
如果是各省級分公司開發團體保險產品,只需按照總公司統一下發的《意外險保險條款匯編》自行組合、核算費用、上報總公司批准、到當地保監局和保險行業協會報備就可以了。
『肆』 保監會審核時間華泰保險
雖然君正集團在公告中提示了若轉讓交易成功則還需經過保監會的批准及通過北京產權交易所的審核,因此掛牌轉讓的過程及最終的競拍結果都存在不確定性。但在業界看來,君正系力保華泰保險第二大股東及沖刺控股股東地位的決心,已經在公告中一覽無余。
二度競購志在控股
受到這一消息的刺激,君正集團11月25日開盤後就封在漲停板上,11月26日早盤漲停,但收盤時股價微漲1.29%報收於12.58元/股。
「不難想像,這或將又是一次激烈的競拍,一如去年11月份華泰保險股權在上海聯合產權交易所轉讓時的情形,有諸多競購者與君正系競爭。不過也有可能與上次截然不同。對於君正系來說,加上這一部分股權,其將成為華泰保險的絕對控股股東。若另外的競爭者加入戰局,即使出高價獲得股權,也不過是第三大股東,與君正系平分秋色,這對於任何一方而言,都談不上益處。」11月26日,一上海私募人士分析。
從公告中能夠看到的變化是,上一輪君正集團競購華泰股權時,停牌了一個半月,並且幾度公告是重大資產重組;而這一次的公告,則表述為眾多對外創造投資空間,且不構成關聯交易及重大資產重組,且君正集團並未停牌。
公告中顯示,君正集團11月24日召開了第三屆董事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公司及公司全資子公司內蒙古君正化工有限責任公司為了實現騰飛迅速擬參與華泰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項目的議案》,同意公司及公司全資子公司君正化工按照北京產權交易所規定的受讓方式組織聯合體參與上述項目的股權受讓,在確保本次交易不構成重大資產重組的前提下,授權公司管理層辦理與本次股權受讓項目的相關事宜,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簽署相關法律文書;根據中國證監會[微博]及上海證券交易所[微博]的相關規定,本次交易無需提交公司股東大會審議;本次對外投資不屬於關聯交易。
對於這次對外投資對上市公司的影響,君正集團指出,若本次股權轉讓項目受讓成功,並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公司和公司全資子公司君正化工持有的華泰保險的股權比例將進一步提高。公司將根據相關會計准則的要求核算投資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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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人壽保險推出新的險種是否要經過相關部門的審批
保險合同條款由保險公司單方面制訂,但是根據《保險法》第五章保險業的監督管理部分第一百零七條規定:「關系社會公眾利益的保險險種、依法實行強制保險的險種和新開發的人壽保險險種等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審批。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審批時,遵循保護社會公眾利益和防止不正當競爭的原則。審批的范圍和具體辦法,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制定。其他保險險種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保險條款的審批、備案是保監會的法定職責,保監會作為主管機關和監管部門,對保險條款的審批、備案享有不可分割的惟一行使權,其既不能轉讓,也不能放棄。
所以綜上所述,保險合同有保險公司制定,但是必須經過保監會備案,保監會通過後才可以上市銷售!希望能幫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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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 保監會 新型業務報告
關於《人身保險產品審批和備案管理辦法》若干問題的通知(保監發〔2004〕76號)
各壽險公司、各保監局:
為了規范人身保險產品(以下簡稱產品)的審批和備案管理,配合《人身保險產品審批和備案管理辦法》(保監會令〔2004〕6號)的施行,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凡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認定的新開發的人壽保險產品,應當報中國保監會審批,包括:
(一)除傳統型、分紅型、萬能型和投資連結型以外的其他人壽保險產品;
(二)未能比照《關於印發人身保險新型產品精算規定的通知》(保監發〔2003〕67號)開發的團體分紅型、團體萬能型、團體投資連結型人壽保險產品;
(三)中國保監會規定須經審批的其他新開發的人壽保險產品。
二、除上述產品以外的其他人身保險產品應報中國保監會備案,包括:
(一)意外傷害保險產品;
(二)健康保險產品;
(三)符合《關於下發有關精算規定的通知》(保監發〔1999〕90號)的傳統型人壽保險產品;
(四)符合《關於印發人身保險新型產品精算規定的通知》(保監發〔2003〕67號)的個人分紅型、個人萬能型和個人投資連結型人壽保險產品;
(五)比照《關於印發人身保險新型產品精算規定的通知》(保監發〔2003〕67號)開發的團體分紅型、團體萬能型、團體投資連結型人壽保險產品。
三、保險公司可以對已經審批產品進行變更。變更後改變產品類型、定價基礎或定價方法的,保險公司應當根據本《通知》的規定向中國保監會申報產品審批或者備案;變更後不改變產品類型、定價基礎和定價方法的,保險公司應當將該產品報送中國保監會備案。
四、保險公司應當加強產品的風險管理,尊重精算責任人和法律責任人等專業人士的意見。產品出現重大問題時,保險公司應當及時向中國保監會和當地保監局報告。
五、保險公司應當在每年3月15日前向中國保監會報送產品總結材料,包括:
(一)上一年度在售產品的業務報告,包括保費收入情況、賠付情況和退保情況;
(二)產品定價回顧報告,按照個人人壽保險、個人健康保險、個人意外傷害保險、團體人壽保險、團體健康保險、團體意外傷害保險分險種論述各險種主要產品的定價充足性和合理性,精算責任人應當在報告上簽字;
主要產品是指上一年度保費收入超過該險種當年總保費5%的產品;
(三)上一年度因產品條款引發的訴訟案例報告,法律責任人應當在報告上簽字;
(四)保險公司產品結構對償付能力影響的分析報告,精算責任人應當在報告上簽字;
(五)保險公司認為需要報告的有關產品的其他情況;
(六)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六、保險公司的產品組合銷售計劃無需報送中國保監會審批或者備案,但是保險公司在組合產品時不得改變各產品的保險責任、除外責任、保險期間、費率和現金價值。
七、保險公司應以pdf格式報送產品材料的電子文檔,其中精算報告的電子文檔和其他材料的電子文檔應當分開。
八、中國保監會通過內部網站向各保監局公布除精算報告外的產品審批或者備案材料。
九、保險公司分支機構不再向當地保監局報送產品審批和備案材料。
十、各保監局可以根據當地情況要求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報告開辦產品目錄等信息。
二○○四年七月一日
很高興回答樓主的問題如有錯誤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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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 保險審核快兩個月了,一直拖,打保監會電話投訴有用嗎
保險理賠太慢,可以撥打保險公司的客服電話投訴,需提供投保的保單信息,以及理賠實際情況,保險公司會督促分公司盡快完成賠付。另外,若是保險公司理賠一直拖延時間,可以撥打保監會客服電話12378,或通過官網提交投訴訴求,一旦受理,保險公司會加快賠付,不過,若理賠申請不符合賠付申請,保險公司予以拒賠,那麼,投訴也是沒有用的。
保監會主要職責
1、擬定保險業發展的方針政策,制定行業發展戰略和規劃;起草保險業監管的法律、法規;制定業內規章。
2、審批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保險集團公司、保險控股公司的設立;會同有關部門審批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設立;審批境外保險機構代表處的設立;審批保險代理公司、保險經紀公司、保險公估公司等保險中介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設立;審批境內保險機構和非保險機構在境外設立保險機構;審批保險機構的合並、分立、變更、解散,決定接管和指定接受;參與、組織保險公司的破產、清算。
3、審查、認定各類保險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制定保險從業人員的基本資格標准。
4、審批關系社會公眾利益的保險險種、依法實行強制保險的險種和新開發的人壽保險險種等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對其他保險險種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實施備案管理。
5、依法監管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和市場行為;負責保險保障基金的管理,監管保險保證金;根據法律和國家對保險資金的運用政策,制定有關規章制度,依法對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進行監管。
6、對政策性保險和強制保險進行業務監管;對專屬自保、相互保險等組織形式和業務活動進行監管。歸口管理保險行業協會、保險學會等行業社團組織。
7、依法對保險機構和保險從業人員的不正當競爭等違法、違規行為以及對非保險機構經營或變相經營保險業務進行調查、處罰。
8、依法對境內保險及非保險機構在境外設立的保險機構進行監管。
9、制定保險行業信息化標准;建立保險風險評價、預警和監控體系,跟蹤分析、監測、預測保險市場運行狀況,負責統一編制全國保險業的數據、報表,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發布。
10、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捌』 保險公司的壽險產品要不要經過保監會審核
保險公司的財產險,壽險產品都是要經過保監會審核的。
『玖』 2019年保監會監管最新消息4月1日保險產品將停售真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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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6日,備受市場關注的人身險新規正式出台,保監會官網發布《中國保監會關於強化人身保險產品監管工作的通知》和《中國保監會關於進一步完善人身保險精算制度有關事項的通知》,明確表示:堅持「保險姓保」,保險產品的保障功能是第一位的;對包括分紅型保險、萬能型保險和投資連結型保險在內的新型保險產品強化監管。
而如何強化監管?會否一刀切?如之前傳言所說引「6000億元」萬能險退市?《通知》明確政策將平穩實施,給市場以明確預期,引導部分保險公司逐步調整業務結構,避免「急剎車」,形成現金流風險。但不符合要求的保險產品,2017年4月1日前應當全部停售:
五、各公司應嚴格執行《中國保監會關於規范中短存續期人身保險產品有關事項的通知》(保監發〔2016〕22號)有關規定,按照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和相關認定標准做好產品預期存續時間的評估工作。
(一)自2017年1月1日起,對於投資連結保險產品、變額年金保險產品,應按照中短存續期產品的定義要求進行評估和報告。
(二)自2017年1月1日起,保險公司不得將終身壽險、年金保險、護理保險設計成中短存續期產品。
(三)自2017年1月1日起,對於附加萬能保險和附加投資連結保險等附加險產品,應單獨評估該產品的預期存續時間,並判斷其是否屬於中短存續期產品。
六、保險公司董事長和總精算師應切實加強對中短存續期產品的資本管控和業務規劃等工作,應根據公司資本實力等因素合理確定中短存續期產品的保費規模。保險公司中短存續期產品的年度保費收入應控制在本條所要求的限額以內。
(一)自2016年1月1日起,保險公司中短存續期產品年度保費收入應控制在公司最近季度末投入資本和凈資產較大者的2倍以內。
(二)對2015年度中短存續期產品保費收入高於當年投入資本和凈資產較大者2倍的保險公司,自2016年1月1日起給予公司5年的過渡期。過渡期內,保險公司的中短存續期產品年度保費收入應當控制在基準額以內。
基準額=最近季度末投入資本和凈資產較大者×2+(1-0.2t)×(2015年度中短存續期產品保費收入-2015年末投入資本和凈資產較大者×2),t=年度-2015,年度范圍為2016年至2020年。
(三)保險公司所銷售的預期60%以上的保單存續時間在1年以上(含1年)3年以下(不含3年)的中短存續期產品的年度保費收入,2016年應控制在總體限額的90%以內,2017年應控制在總體限額的70%以內,2018年及以後應控制在總體限額的50%以內。
(四)自2019年1月1日起,保險公司中短存續期產品年度規模保費收入占當年總規模保費收入的比重不得超過50%;自2020年1月1日起,保險公司中短存續期產品年度規模保費收入占當年總規模保費收入的比重不得超過40%;自2021年1月1日起,保險公司中短存續期產品年度規模保費收入占當年總規模保費收入的比重不得超過30%。
(五)對中短存續期產品違反限額要求的保險公司,中國保監會將按規定要求,對相關公司採取停止部分或全部新業務等監管措施。
八、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對於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保險產品,應當在2017年4月1日前全部停售。中國保監會此前印發的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准。
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也對文件主要內容進行了解讀:堅持「保險姓保」,提升人身保險產品的風險保障功能,滿足消費者日益增長的保障需求;促使人身保險公司不斷調整和優化業務結構,加大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力度,進一步發展風險保障類和長期儲蓄類業務,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風險底線:
1、再次提高人身保險產品的風險保障水平
我們在人身險費率市場化改革中將保險金額與保費或賬戶價值的最低比例要求由105%提高至120%,該風險保障水平已是世界較高水平。此次,我們進一步將人身保險產品主要年齡段的死亡保險金額比例要求由120%提升至160%,該風險保障要求超過美國、歐洲、亞洲等世界主要國家和地區保險監管部門要求。
2、下調萬能保險責任准備金評估利率
根據市場利率下行情況,將萬能保險責任准備金評估利率上限下調0.5個百分點至3%,高於評估利率上限的人身保險產品報中國保監會審批,防範利差損風險,同時增強保險公司未來履行合同義務的能力。同時,為保持產品之間的平衡,鼓勵發展風險保障類業務,普通型人身保險產品評估利率維持3.5%不變。
3、對中短存續期業務佔比提出比例要求
繼續保持對中短存續期業務規模的管控,同時對中短存續期業務規模在公司業務結構中的佔比提出了明確的比例要求,要求自2019年開始中短存續期業務佔比不得超過50%,2020年和2021年進一步降至40%和30%,給市場以明確預期,引導部分保險公司逐步調整業務結構,避免「急剎車」,形成現金流風險。
4、進一步完善中短存續期產品監管政策
將投資連結保險產品納入中短存續期產品的規范范圍,要求保單貸款比例不得高於現金價值或賬戶價值的80%,對附加萬能保險和附加投資連結保險進行單獨評估,防止保險公司通過投資連結保險、保單貸款、附加險等方式規避中短存續期產品監管政策。
5、完善產品設計有關監管要求
要求保險公司不得將終身壽險、年金保險、護理保險設計成中短存續期產品,堅持上述產品的風險保障和長期儲蓄屬性。要求保險公司合理確定各項產品費用收取,對於利潤測試結果顯示新業務價值為負的產品不接受審批和備案。
6、強化總精算師責任
明確總精算師的履職要求和報告義務,進一步強化總精算師的責任,對於履職不到位的總精算師給予取消資格等嚴厲處罰,切實發揮總精算師在公司產品精算管理中的關鍵作用。
新規出台,明年開門紅後,行業保費與投資規模或下降
新規規定不符合要求的保險產品在2017年4月1日前全部停售,受規模限制與結算利率下降的影響,中短存續期產品規模明年將顯著下降。
而監管層預期的影響是,萬能險等人身保險產品定價利率和負債成本將逐步回落,產品激進定價和高結算利率行為將受到顯著遏制,業務結構將逐步優化,保險公司盈利能力、風險防範能力和可持續發展能力將進一步增強。
下一步,保監會還將綜合運用多種手段,強化對萬能險等人身保險產品的監管力度,嚴守風險底線。「加快風險保障型和長期儲蓄型業務發展,要求保險公司要姓『保』,防止大股東把保險公司變成融資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