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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添加劑在哪裡

發布時間: 2023-06-08 10:50:55

Ⅰ 食用農產品標簽標識規定

食用農產品標簽標識規定如下:1、在包裝物上標注或者附加標識標明品名、產地、生產者或者銷售者名稱、生產日期;有分級標准或者使用添加劑的,還應當標明產品質量等級或者添加劑名稱;
2、農產品標識所用文字應當使用規范的中文,標識標注的內容應當准確、清晰、顯著;
3、銷售獲得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等質量標志使用權的農產品,應當標注相應標志和發證機構,禁止冒用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等質量標志;
4、食用農產品產地應當標注其種植或者養殖地所在省、市、縣、鄉、鎮(街道)的名稱,非種植或者養殖的食用農產品,應當標注能表明其來源的產地信息。
食品標簽不符合食品安全法標準的處罰是,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
食品標簽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處罰是,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
實物標簽是用於標明物品的品名、重量、體積、用途等信息的簡要標牌。有傳統的印刷標簽和現代條碼列印標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 食品經營者采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以下稱合格證明文件)。
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並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
實行統一配送經營方式的食品經營企業,可以由企業總部統一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證明文件,進行食品進貨查驗記錄。
從事食品批發業務的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銷售記錄制度,如實記錄批發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銷售日期以及購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並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

Ⅱ 農產品檢測報告要去哪裡檢測

農產品檢測的項目最重要,在檢測的過程中其實也有著很多不一樣的項目。
可以選擇定性檢測,通過樣品來檢測內部是否含有有毒的物質,一般都是會通過陽性和陰性來表述。另外,農產品檢測機構也可以通過限量的檢查,看一下內部所含有的有害物質是否已經超過標准值,如果超過標准值也屬於不合格的產品,其實有很多的食物都有可能會導致中毒,所以就需要仔細的檢查是否存在金屬量偏高,是否存在有毒油脂,還有農葯殘留等等,這一些都是當前在檢測過程中的主要關鍵,另外也需要關注添加劑的含量,還有生物性污染類的成分等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
第二十四條 農產品生產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應當建立農產品生產記錄,如實記載下列事項:
(一)使用農業投入品的名稱、來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
(二)動物疫病、植物病蟲草害的發生和防治情況;
(三)收獲、屠宰或者捕撈的日期。
農產品生產記錄應當保存二年。禁止偽造農產品生產記錄。
國家鼓勵其他農產品生產者建立農產品生產記錄。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產品,不得銷售:
(一)含有國家禁止使用的農葯、獸葯或者其他化學物質的;
(二)農葯、獸葯等化學物質殘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屬等有毒有害物質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
(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蟲、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
(四)使用的保鮮劑、防腐劑、添加劑等材料不符合國家有關強制性的技術規范的;
(五)其他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第三十五條 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應當充分利用現有的符合條件的檢測機構。
從事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的機構,必須具備相應的檢測條件和能力,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部門考核合格。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應當依法經計量認證合格。第二十一條 對可能影響農產品質量安全的農葯、獸葯、飼料和飼料添加劑、肥料、獸醫器械,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實行許可制度。
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可能危及農產品質量安全的農葯、獸葯、飼料和飼料添加劑、肥料等農業投入品進行監督抽查,並公布抽查結果。

Ⅲ 食用農產品標簽標識規定

法律分析: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以及從事農產品收購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的農產品,按照規定應當包裝或者附加標識的,須經包裝或者附加標識後方可銷售。包裝物或者標識上應當按照規定標明產品的品名、產地、生產者、生產日期、保質期、產品質量等級等內容;使用添加劑的,還應當按照規定標明添加劑的名稱。

法律依據:《農產品質量安全法》 第二十八條: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以及從事農產品收購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的農產品,按照規定應當包裝或者附加標識的,須經包裝或者附加標識後方可銷售。包裝物或者標識上應當按照規定標明產品的品名、產地、生產者、生產日期、保質期、產品質量等級等內容;使用添加劑的,還應當按照規定標明添加劑的名稱。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九條:農產品在包裝、保鮮、貯存、運輸中所使用的保鮮劑、防腐劑、添加劑等材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強制性的技術規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