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小規模農業企業銷售農產品,開具發票的稅點是多少
農產品稅率11%。
經銷農產品的一般納稅人按照11%稅率徵收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按照3%徵收率徵收增值稅。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普通發票,只能按照其適用的11%稅率或3%徵收率開具。納稅人經銷蔬菜免徵增值稅,只能開具免稅的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法律分析
如果流量遠遠低於保證精確度的最小流量,將導致無輸出(如渦街流量計)或輸出信號被當作小信號予以切除(如差壓式流量計),這對供方來說都是不利的,有失公正。為了防止效益的流失,對於一套具體的熱能計量設備,供需雙方往往根據流量測量范圍和能夠達到的范圍度,約定某一流量值為「約定下限流量」,而且約定若實際流量小於該約定值,按照下限收費流量收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可以根據需要設置計量檢定機構,或者授權其他單位的計量檢定機構,執行強制檢定和其他檢定、測試任務。執行前款規定的檢定、測試任務的人員,必須經考核合格。這一功能通常在流量顯示儀表中實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根據本地區的需要,建立社會公用計量標准器具,經上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主持考核合格後使用。企業、事業單位根據需要,可以建立本單位使用的計量標准器具,其各項最高計量標准器具經有關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主持考核合格後使用。計量檢定工作應當按照經濟合理的原則,就地就近進行。計量檢定必須按照國家計量檢定系統表進行。國家計量檢定系統表由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制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二條 增值稅稅率:(一)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貨物,除本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外,稅率為17%。(二)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稅率為13%:1.糧食、食用植物油;2.自來水、暖氣、冷氣、熱水、煤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沼氣、居民用煤炭製品;3.圖書、報紙、雜志;4.飼料、化肥、農葯、農機、農膜;5.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貨物。(三)納稅人出口貨物,稅率為零;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四)納稅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稱應稅勞務),稅率為17%。稅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Ⅱ 農產品銷售發票上的稅率是多少
農產品稅率11%。經銷農產品的一般納稅人按照11%稅率徵收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按照3%徵收率徵收增值稅。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普通發票,只能按照其適用的11%稅率或3%徵收率開具。
納稅人經銷蔬菜免徵增值稅,只能開具免稅的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產品、農民專業合作社銷售其成員自產的農產品免徵增值稅,只能開具免稅的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2)農產品正規稅票要多少點擴展閱讀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的免稅農產品收購發票金額可按規定的扣除率計算抵扣進項稅額,農副產品收購發票的開據和使用有兩種情況:
第一種是:農民銷售自產的農副產品,由收購企業開具的農產品收購發票,第二種是:非農戶企業、農場、林場、開發公司銷售自產農產品或經過對農產品生間加工後銷售農產品使用的貨物銷售發票。
農民銷售自產農產品,是享受免稅政策的,又是可以抵扣增值稅的應稅項目,由於農產品收購發票是由企業開據的,一些收購農產品的企業利用農產品收購發票偷漏增值稅,虛開代開農產品收購發票,更有一些不法分子製造銷售假的農產品銷售發票;
以謀取個人私利,造成了國家稅收的流失,這也給稅收征管工作帶來了很大的困難,如何規范、監管農產品收購發票的使用已經成為增值稅管理中我們巫待研究和解決的問題。
Ⅲ 一般納稅人開具農產品發票稅率
農副產品一般納稅人稅率是9%。
稅率是在稅收法律中明確定義的,是稅法的構成要素,現行增值稅稅率分:13%,9%,6%,0%。
時間:2012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巧亂30日
政策內容:在現行增值稅17%標准稅率和13%低稅率基礎上,新增11%和6%兩檔低稅率。租賃有形動產等適用17%稅率,交通運輸業、建築業等適用11%稅率,其他部分現代服務業適用6%稅率。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方案>的通知》(財稅[2011]110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粗慧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時間: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
政策內容:自2017年7月1日起,簡並增值稅稅率結構,取消13%的增值稅稅率。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稅率為11%:農產品(含糧食)、自來水、暖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食用植物油、冷氣、熱水、煤氣、居民用煤炭製品、食用鹽、農機、飼料、農葯、農膜、化肥、沼氣、二甲醚、圖書、報紙、雜志、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岩寬答家稅務總局關於簡並增值稅稅率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7號)
時間: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
政策內容:自2018年5月1日起,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7%和11%稅率的,稅率分別調整為16%、10%。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18]32號)
時間:2019年4月1日至今
政策內容: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稱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6%稅率的,稅率調整為13%;原適用10%稅率的,稅率調整為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