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電子產品保修期國家規定
數碼產品電子產品的保修期三包規定見下:
行動電話機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
第一條為了切實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明確行動電話機商品銷售者、修理者和生產者的修理、更換、退貨(以下稱「三包」)責任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由無線接入的行動電話機商品(包括手持式行動電話機、車載行動電話機、固定台站電話機及其附件,見本規定附錄1《實施三包的行動電話機商品目錄》)
第三條行動電話機商品實行誰銷售誰負責三包的原則。銷售者與生產者或供貨者、銷售者與修理者、生產者或供貨者與修理者之間訂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規定的三包責任和義務。
第四條本規定是實行行動電話機商品三包的最基本要求。國家鼓勵銷售者、生產者作出更有利於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嚴於本規定的三包承諾。承諾作為明示擔保,應當依法履行,否則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第五條銷售者應當承擔以下責任和義務:
(一)銷售行動電話機商品,應當嚴格執行本規定;
(二)應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
(三)應當採取措施,保持銷售行動電話機商品的質量;
(四)銷售時,應當符合以下要求:1.開箱檢驗,正確調試,當面向消費者交驗行動電話機商品;2.核對行動電話機主機機身號(IMEI串號)和進網標志、附件的出廠序號(批號)、產品商標和型號;3.介紹產品的基本性能,使用、維護和保養方法,以及三包方式和修理者;4.提供三包憑證、有稿困效發貨票,三包憑證應當准確完整地填寫(見附錄2《行動電話機商品三包憑證》)並加蓋銷售者印章,有效發貨票應當註明主機機身號(IMEI串號)、附件的出廠序號(批號)、產品商標及型號、銷售日期、銷售者印章、金額等內容;
(五)不得銷售不符合法定標識要求、不符合說明書等明示性能及功能或者產品質量不合格的行動電話機商品;不得銷售未標注生產日期的電池;
(六)在三包有效期內,行動電話機商品出現故障,銷售者應當根據本規定承擔三包責任,不得故意拖延或無理拒絕;
(七)妥善處理消費者的查詢、投訴,並提供服務。
第六條修理者應當承擔以下責任和義務:
(一)修理者應當具有行業主管部門委託的維修資質審批機構頒發的證書,維修人員應當經培訓考核,持證上崗;
(二)承擔三包有效期內的免費修理業務和三包有效期外的收費修理業務;
(三)維護銷售者、生產者的信譽,應使用與產品技術要求和質量標准要求相符的新的零配件。認真記錄修理前故障情況、故障處理情況和修理後的質量狀況;
(四)按有關修理代理合同或者協議的約定,保證修理費用和修理配件全部用於修理;接受銷售者或者生產者的監督和檢查;
(五)保持常用維修配件的儲備量,確保維修工作正常進行,避免因零配件缺少而延誤維修時間;
(六)向消費者當面交驗修理好的行動電話機商品並如實完整地在三包憑證上填寫修理者名稱、地址、郵政編碼、電話及維修記錄;
(七)承擔因自身修理過錯造成的責任和損失;
(八)妥善處理消費者投訴,接受消費者有關商品修理質量的查詢。
第七條生產者(進口者視同生產者)應當承擔以下責任和義務:
(一)具有信息產業部頒發的電信設備進網許可證書;行動電話機主機機身貼有進網許可標志,並隨機攜帶該機型的產品使用說明書、合格證和三包憑證;產品說明書應當按國家標准GB5296.1《消費品使用說明總則》規定要求編寫,應當明確產品的功能特點、適用范圍、使用、維護與保養方法、注意和警示事項、常規故障判斷等;三包憑證應當符合本規定附錄2《行動電話機商品三包憑證》的要求;
(二)保證行動電話機商品符合法定標識要求、符合產品說明書等明示的性能及功能,保證產品質量合格;應當明示待機時間,在電池顯著位置清晰地哪蠢標注生產日期;
(三)應當自行設置或者指定與銷售規模相適應的具有維修資質證書的修理者負責三包有效期內的修理,並提供修理者的名稱、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等;修理者名稱和地址撤銷或者變更的,應當及時公告;
(四)按照有關修理代理合同或者協議的約定,提供三包有效期內發生的維修費用;維修費用在產品流通的各個環節不得截留,應當最終全部支付給修理者;
(五)按照有關修理代理合李敬陪同或者協議的約定,提供足夠的合格零配件;保證能夠在產品停產後二年內,繼續提供符合技術要求的零配件;
(六)按照有關修理代理合同或者協議的約定,提供必需的維修技術軟體、技術資料、技術培訓等技術支持;
(七)妥善處理消費者的投訴、查詢,並提供咨詢服務。
第八條行動電話機主機三包有效期為一年,附件的三包有效期見附錄1《實施三包的行動電話機商品目錄》。三包有效期自開具發貨票之日起計算,扣除因修理佔用、無零配件待修延誤的時間。三包有效期的最後一天為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為三包有效期的最後一天。
第九條在三包有效期內,消費者依照本規定享受修理、更換、退貨的權利,修理、換貨、退貨應當憑發貨票和三包憑證辦理。消費者丟失發貨票和三包憑證,但能夠提供發貨票底聯或者發貨票(底聯)復印件等有效證據,證明該行動電話機商品在三包有效期內的,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應當依照本規定承擔免費修理、更換責任。消費者丟失發貨票和三包憑證,且不能提供發貨票底聯或者發貨票(底聯)復印件等有效證據,但依照主機機身號(IMEI串號)顯示的出廠日期推算仍在三包有效期內的,應當以出廠日期後的第90日為三包有效期的起始日期,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應當按照本規定負責免費修理。
第十條在三包有效期內,行動電話機主機出現質量問題的,由修理者免費修理。修理者應當保證修理後的行動電話機商品能夠正常使用30日以上。
第十一條自售出之日起7日內,行動電話機主機出現附錄3《行動電話機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的,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換貨或者修理。消費者要求換貨時,銷售者應當免費為消費者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行動電話機。消費者要求退貨時,銷售者應當負責免費為消費者退貨,並按發貨票價格一次退清貨款。
第十二條自售出之日起第8日至第15日內,行動電話機主機出現附錄3《行動電話機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的,消費者可以選擇換貨或者修理。消費者要求換貨時,銷售者應當免費為消費者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行動電話機主機。
第十三條在三包有效期內,行動電話機主機出現附錄3《行動電話機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經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憑三包憑證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記錄,由銷售者負責為消費者免費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行動電話機主機。
第十四條在三包有效期內,電池、充電器、移動終端卡、外接有線耳機、數據介面卡等行動電話機附件出現本規定附錄3《行動電話機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的,銷售者應當為消費者免費更換同品牌同型號同規格的附件。更換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銷售者應當負責免費為消費者退貨,單獨銷售的,按發貨票價格一次退還貨款;與主機一起銷售的,按退貨當時單獨銷售的價格一次退還貨款。
第十五條送修的行動電話機主機在7日內不能修好的,修理者應當免費給消費者提供備用機,待原機修好後收回備用機。
第十六條因生產者未按合同或者協議提供零配件,使維修者延誤了維修時間,並自送修之日起超過60日未修好的,憑發貨票和三包憑證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記錄,由銷售者負責免費為消費者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行動電話機主機。
第十七條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時間超過30日未修好的,憑發貨票和三包憑證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記錄由銷售者負責免費為消費者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行動電話機主機。
第十八條符合換貨條件,但銷售者無同型號同規格商品,消費者不願意調換其他型號規格的商品而要求退貨的,銷售者應當負責免費為消費者退貨,並按發貨票的價格一次退清貨款。
第十九條符合換貨條件,並且銷售者有同型號同規格行動電話機商品,消費者不願意調換而要求退貨的,銷售者應當予以退貨,但對於使用過的商品應當按本規定附錄1《實施三包的行動電話機商品目錄》規定的折舊率收取折舊費。折舊費的計算日期自開具發貨票之日起至退貨之日止,其中應當扣除修理佔用和待修時間。
第二十條換貨時,應當提供新的商品。
第二十一條換貨後,商品三包有效期自換貨之日起重新計算。由銷售者在發貨票背面加蓋印章,註明更換日期,並提供新的三包憑證。
第二十二條銷售者按本規定為消費者退貨、換貨後,屬於生產者、供貨者責任的,依法向負有責任的生產者、供貨者追償,或者按購銷合同辦理;屬於修理者責任的,依法向修理者追償,或者按代理修理合同或者協議辦理。生產者、供貨者按照上述規定賠償後,屬於修理者責任的,依法向修理者追償,或者按代理修理合同或者協議辦理。
第二十三條對於在經營活動中贈送的行動電話機商品,應當按照本規定承擔三包責任。
第二十四條屬下列情況之一的行動電話機商品,不實行三包,但可以實行合理的收費修理:(一)超過三包有效期的;(二)無三包憑證及有效發貨票的,但能夠證明該行動電話機商品在三包有效期內的除外;(三)三包憑證上的內容與商品實物標識不符或者塗改的;(四)未按產品使用說明書要求使用、維護、保養而造成損壞的;(五)非承擔三包的修理者拆動造成損壞的;(六)因不可抗力造成損壞的。
第二十五條生產者、銷售者、修理者破產、倒閉、兼並、分立的,其三包責任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六條消費者因商品三包問題與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發生糾紛時,可以向消費者協會、信息產業部門行動電話機(電話機)產品質量投訴中心、質量管理協會用戶委員會和其他有關組織申請調解,有關組織應當積極受理。
第二十七條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未按本規定承擔三包責任的,消費者可以向產品質量監督部門申訴機構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消費者申訴舉報中心申訴,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改正。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更換、退貨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產品質量監督部門、信息產業部電信管理機構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八條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未按本規定承擔三包責任的,消費者也可以依照《仲裁法》的規定與銷售者、修理者或生產者達成仲裁協議,向國家設立的仲裁機構申請裁決;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九條需要進行商品質量檢驗或者鑒定的,可以委託依法考核合格和授權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或者省級以上產品質量監督部門進行產品質量檢驗或者鑒定。
第三十條本規定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和信息產業部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本規定從2001年11月15日起實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二十三條 經營者應當保證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情況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具有的質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費者在購買該商品或者接受該服務前已經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該瑕疵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除外。經營者以廣告、產品說明、實物樣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狀況的,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實際質量與表明的質量狀況相符。經營者提供的機動車、計算機、電視機、電冰箱、空調器、洗衣機等耐用商品或者裝飾裝修等服務,消費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六個月內發現瑕疵,發生爭議的,由經營者承擔有關瑕疵的舉證責任。
❷ 國家電子產品三包政策
對於電子產品的三包服務有非常詳細的規定:
一、三包有效期自開具發票之日起計算,扣除因修理佔用和無零配件待修的時間。三包有效期內消費者憑發票及三包憑證辦理修理、換貨、退貨。
二、產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內,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換貨或修理。退貨時,銷售者應當按發票價格一次退清貨款,然後依法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或者按購銷合同辦理。
三、產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內,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選擇換貨或者修理。換貨時,銷售者應當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然後依法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或者按購銷合同辦理。
四、在三包有效期內,修理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產品,憑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記錄和證明;
由銷售者負責為消費者免費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或者按本規定第十三條的規定退貨,然後依法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或者按購銷合同辦理。
五、在三包有效期內,因生產者未供應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過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應當在修理狀況中註明,銷售者憑此據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產品。
然後依法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或者按購銷合同辦理。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期超過30日的,由其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產品。費用由修理者承擔。
六、在三包有效期內,符合換貨條件的,銷售者因無同型號同規格產品,消費者不願調換其他型號、規格產品而要求退貨的,銷售者應當予以退貨;
有同型號同規格產品,消費者不願調換而要求退貨的,銷售者應當予以退貨,對已使用過的商品按本規定收取折舊費。折舊費計算自開具發票之日起至退貨之日止,其中應當扣除修理佔用和待修的時間。
在三包有效期內,除因消費者使用保管不當致使產品不能正常使用外,由修理者免費修理(包括材料費和工時費)。
對應當進行三包的大件產品,修理者應當提供合理的運輸費用,然後依法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追償,或者按合同辦理。
法律依據:《全國家用電子產品維修服務管理辦法》第五條:家用電子產品的保修期:
1、收音機、收錄機(含家庭音響)整機的保修期為半年;
2、黑白電視機、彩色電視機整機的保修期為一年;
3、保修期均從銷售單位開據發票之日算起,不包括維修佔用和因暫缺零備件而待修所佔用的時間;
4、不同的商品,不同的品牌規定不一,以買賣成交時賣方承諾的保修年限為准。
❸ 買電子產品國家有什麼三包的規定
三包是零售商業企業對所售商品實行「包修、包換、包退」的簡稱。指商品進入消費領域後,賣方對買方所購物品負責而採取的在一定限期內的一種信用保證辦法。對不是因用戶使用、保管不當,而屬於產品質量問題而發生的故障提供該項服務。
三包責任
消費者購買的產品出現以下情況,有權要求經銷者汪做承擔三包責任。
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沒有說明的;
不符合明示採用的產品標准要求;
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
產品經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等法定部門檢驗不合格;
產品修理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
三包時間
「7日」規定:產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內,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換貨或修理。
「15日」規定:產品自售出之日起l5日內,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換貨或修理。
「三包有效期」規定:「三包」有效期自開具發票之日起計算。在國家發布的第一批實施「三包」的l8種商品中,如彩電、手錶等的「三包」有效期,整機分別分半年至一年,主要部件為一年至三年。在「三包」有效期內修理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產品,消費者可憑修理記錄和證明,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或按有關規定退貨,「三包」有效期應扣除因修理佔用和無零配件待困坦衡修的時間。換貨後的「三包」有效期自換貨之日起重新計算。
90日」規定和「30日」規定:在「三包」有效期內,因生產者未供應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過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應當在修理狀況中註明,銷售者憑此據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產品。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超過30日的,由其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產品,費用由修理者承擔。
30日」和「5年」的規定:修理者應保證修理後的產品能夠正常使用30日以上,生產者應保證在產品停產後5年內繼續 供符合技術要信握求的零配件。
拓展資料
三包是零售商業企業對所售商品實行「包修、包換、包退」的簡稱。指商品進入消費領域後,賣方對買方所購物品負責而採取的在一定限期內的一種信用保證辦法。
對不是因用戶使用、保管不當,而屬於產品質量問題而發生的故障提供該項服務。
第一批實施三包的部分產品共18種:自行車、彩電、黑白電視、家用錄像機、攝像機、收錄機、電子琴、家用電冰箱、洗衣機、電風扇、微波爐、吸塵器、家用空調器、吸排油煙機、燃氣熱水器、縫紉機、鍾表、摩托車。
新三包規定中明確,實行三包的產品目錄將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和調整。
隨著行動電話、固定電話、微型計算機、家用視聽產品等4種產品加入,截至目前,我國共有22種產品被納入「三包」范疇。
進口產品同樣適用於新三包規定。
未納入新三包規定的產品,出現了質量問題,銷售者均應依法負責修理、更換、退貨並賠償由此而受到的損失。
1986年4月,國務院發布了《工業產品質量責任條例》,在《條例》中明確: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對產品質量負責。產品質量不符合國家的有關法規、質量標准以及合同規定的對產品適用、安全和其他特性的要求的,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賠償實際經濟損失。」
1995年2月,在全國人大七屆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的《產品質量法》中,進一步明確了產品的生產者、經銷者的質量責任和義務,售出的產品不符合規定要求時,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購買產品的消費者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即所謂「三包」。以後,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三包」的要求成了重要法律依據之一。以法律的形式明確了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對售出的產品承擔「三包」責任,在我國還是第一次,應當說是具有歷史意義的進步。從此,我國的消費者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有了法律武器。
為了進一步落實和規范「三包」責任,在《工業產品質量責任條例》、《產品質量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發布後,有些部門還陸續發布了一些關於「三包」的管理辦法,明確了「三包」產品的目錄、「三包」 的范圍和期限等要求,可操作性更強了,在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方面發揮了很好的促進作用。但也必須承認:有些補充辦法確實帶有先天性的缺陷,因而導致消費者權益繼續受到損害的後果。如:1995年發布的《部分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中,「對已使用過的商品按本規定收取折舊費」 等條款,即屬此列。
❹ 電子產品質保期國家標準是多久
1、產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內,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換貨或修理。2、產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內,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換貨或修理。3、在「三包」有效期內,因生產者未供應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過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應當在修理狀況中註明,銷售者憑此據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產品。4、修理者應保證修理後的產品能夠正常使用30日以上,生產者應保證在產品停產後5年內繼續提供符合技術要求的零配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二十三條 經營者應當保證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情況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具有的質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消費者在購買該商品或者接受該服務前已經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該瑕疵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除外。經營者以廣告、產品說明、實物樣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狀況的,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實際質量與表明的質量狀況相符。經營者提供的機動車、計算機、電視機、電冰箱、空調器、洗衣機等耐用商品或者裝飾裝修等服務,消費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六個月內發現瑕疵,發生爭議的,由經營者承擔有關瑕疵的舉證責任。
❺ 電子產品保修期國家規定
電子產品保修期國家規定如下:
1、產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內,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換貨或修理。
2、產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內,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換貨或修理。
3、在「三包」有效期內,因生產者未供應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過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應當在修理狀況中註明,銷售者憑此據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產品。
4、修理者應保證修理後的產品能夠正常使用30日以上,生產者應保證在產品停產後5年內繼續提供符合技術要求的零配件。
那麼超過質保期,出現質量問題,商家還承擔責任嗎?
這種情況,商家還是需要承擔責任的,不受質保期的穗稿扒限制。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產品過了質保期後出現質量問題造成使用者損害的,如果能證明產品存在缺陷或者瑕疵的,可以主張賠償,敬敗如果不能證明產品有缺陷的,不能要求經營者或者生產者賠償。
綜上所述,電子產品的保修期,國家是有相關規定的,商家都應該按照規定來執行,如果已經過了質保期,存在質量問題的,也是可以要求退換貨或者賠償的。所以說,當我們遇到相關的消費糾紛時,一定要了解相關的法律規定,拿起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 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猜昌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日後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消費者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依照前款規定進行退貨、更換、修理的,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等必要費用。
❻ 電子產品的保修期限是多久
每種產品的保修期時間不一樣。同一類產品,不同的廠家保修期時間可能也不一樣。如果想知道保修期具體的時間,可以問那個產品的銷售商或生產廠家。保修期的時間在承包合同中規定。保修期的起算日期從業主工程師發給工程竣工證書之日算起。
國務院的《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其它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6)電子產品國家規定保修多久擴展閱讀
一般在消費者與商家完成交易的同時商家隨產品給消費者辦理保修卡來作為保修憑證。
保修憑證上一般會明確消費者信息、購買日期、產品型號、出廠日期、保修期限和范圍、維修記錄等。保修分為有一定期限的保修和終身保修兩種,有保修期的產品主要是指電子電器產品、交通工具、機械設備等等。有實力的公司也都比較重視售後服務對效益的影響,售後服務好的產品有全國聯保,跨國公司還有全球聯保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