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產品類似度超過多少屬於侵權行為
法律分析:產品相似度多少才算侵權並沒有統一的標准,但是可以通過對產品進行比較等方式,確定其是否屬於侵權。
1、如果兩者的形狀、圖案等主要設計部分(要部)相同,則應當認為兩者是相同的外觀設計。
2、如果構成要素中的主要設計部分(要部)相同或者相近似,次要部分不相同,則應當認為是相近似的外觀設計;
3、如果兩者的主要設計部分(要部)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則應當認為是不相同的或者是不相近似的外觀設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一)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 (二)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三)偽造、擅自製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 (四)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五)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貳』 相似度多少算侵權
相似度超過80%就算侵權,商標相似主要看是否容易導致相關公眾發生混淆,若商標相似到讓相關公眾產生混淆,就算侵權。如果兩者的形狀、圖案、色彩等主要設計要不相同,則應當認為兩者是相同的外觀設計。如果構成要素的主要設計部分相同或者近似,次要部分不相同,則應當認為是相近似的外觀設計。如果兩者的主要設計部分或者要部或者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則應當認為是不相同的或者是不相近似的外觀設計。若是包裝侵權會涉及民事上的知識產權侵權責任,也可能會涉及到刑事責任。民事上的包裝侵權賠償數額,依據被侵害的經營者所遭受的損失來定,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難以計算,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並應當承擔被侵害的經營者因調查該經營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一)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二)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三)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四)偽造、擅自製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
(五)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
(七)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商標侵權怎麼處理
有商標侵犯引起糾紛時,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對於商標侵權糾紛,當事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當事人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處理決定不服,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叄』 相似度多少算侵權
一、相似度多少算侵權
1、著作權相似度達到80%以上算侵權,相同或相近似屬的認定按照如下方式認定:
(1)如果兩者的形狀、圖案、色彩等主要設計部分相同,則應當認為兩者是相同的外觀設計;
(2)如果構成要素的主要設計部分相同或者相近近似,次要部分不相同,則應當認為是相近似的外觀設計;
(3)如果兩者的主要設計部分或者要部或者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則應當認為是不相同的或者是不相近似的外觀設計。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條
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根據其作者所屬國或者經常居住地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的著作權,受本法保護。
二、著作權侵權情況主要有以下幾點:
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2、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3、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竊他人作品的;
6、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著作權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8、未經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錄音錄像製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出版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製品的,著作權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9、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
10、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制其表演的;
11、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鄰接權的行為。
『肆』 和相似度多少算侵權
包裝相似度達到不能明顯區分的程度算侵權。根據專利法的相關規定,我國境內的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答穗舉的該產品的外觀設計為准。
【法律依據】
2021年6月1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二十三條
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應當不屬於現有設計;族差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外觀設計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並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告的專利文件中。
授予專清碧利權的外觀設計與現有設計或者現有設計特徵的組合相比,應當具有明顯區別。
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不得與他人在申請日以前已經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本法所稱現有設計,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設計。
第六十四條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准,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於解釋權利要求的內容。
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產品的外觀設計為准,簡要說明可以用於解釋圖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該產品的外觀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