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葯店加價率不能超過多少
來源/賽柏藍—葯店經理人整理/yuanashley
7800家門店主動加入集中采購,背後原因何在?32個品種加價率不超15%,市場反饋又將如何
7800家店加入集采,4月啟動
據雲南省葯品流通行業協會消息,近日,雲南全省近51家連鎖企業的7800家連鎖門店積極申請加入雲南省政府第二批帶量采購工作,涉及32個零售葯店在銷售品種。並按照國家統一部署,預計本月正式實施。
也就是說,雲南全省7800家門店,將選擇同步跟進執行32個帶量采購品種的中標價。
32個品種跟進執行
根據公開信息,第二批國家組織葯品集中采購目錄共涉及33個品種,其中32個為口服制劑,除了1個為注射劑-注射用紫杉醇(白蛋白結合型)外,其他均屬於零售葯店常規經營品種。
一直以來,對於帶量采購來說,政府都鼓衡野勵零售葯店參與,不少省份也落實相關政策,要求葯店參與進來。目前來說,主要有葯店主動跟進和政府搭建平台自願參與兩種模式。
一方面,零售葯店可通過參與帶量采購,獲得優質采購價,同時也可能拿到更多處方品種。
但同時另一方面,帶量采購也對葯店提出了更高的資金實力要求。
無疑,對於集采,業內最關心的問題還是集中在相關品種的銷售定價問題上,否則很多品種即便獲得優質采購價,可能對於中小葯店來說,也有一定壓力。
也就是說,帶量采購對於零售葯店來說雖是大勢所趨,但銷售定價問題已經成為影響葯店經營者心中的「心結」,尤其是中小葯店。
最高加價15%
根據《雲南省零售葯店實施葯品集中采購公約》(以下簡稱《公約》),參加集采單位原則上需要按照上報計劃完成年度采購量,出現異常需及時報備。
在價格方面,須遵法守紀,政府談判集采品種在門店銷售價格差價率上浮不得超過15%。
也就是說根據《公約》,零售葯店可以享受政策傾斜,拿到比較好的處方品種並獲得較低的采購價,但相應品種的銷售價格也有了「天花板」,加價最高不得超猛仿過15%。
對於加價不超15%的問題,業內人也看法各異。
有葯店老闆表示:去年同一葯品,醫院和葯店不同價現象出現後,為了留住客流,甚至不惜高成本采購也要進行低價銷售,還不如目前加入帶量采購,最起碼采購價格低了。
也有一線葯店人表示:15%根本不能覆蓋葯店成本,水電、房租、人工成本都沒少,這些處方品種也就為了留住顧客吧,賺不到錢。
而對於加價銷售如何定價的問題,浙江省醫保局此前也出台過相關文件。
今年1月8日,浙江省醫保局發布《提升葯品集中采購功能推進醫保葯品支付標准全覆蓋改革方枝攔纖案(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方案》)。
《方案》就葯品集中采購和醫保葯品支付標准提出了具體的措施。實施范圍涉及全省所有公立醫療機構、醫保定點民營醫療機構和醫保定點零售葯店。
其中,《方案》對於零售葯店醫保葯品支付標准明確指出,全省所有定點零售葯店執行統一的醫保葯品支付標准,在確定的醫療機構支付標准基礎上上浮15%(不含國家和省談判葯品),最高不超過200元(以最小包裝計)。
也就是說,按照《方案》,浙江省所有定點零售葯店如銷售集采平台葯品,只能在醫療機構支付價基礎上加價15%,且最高只能加價200元。
相比於雲南省此次的支付價格,浙江省集采品種葯店支付價的基礎標准有所不同,基礎價為確定的醫療機構支付價。
那麼,此次雲南省7800家葯店加入集采,是形勢所迫還是順勢而為?未來單體葯店和集采之間關系又將如何?不妨留言給出您的看法。
Ⅱ 葯品加價率的規定2020
醫院葯品價格:一是按國家發改委定的最高零售價;二是按中標價加價15%;三是500元以上加價75元。
依據我國《葯品管理法》規定,依法實行市場調節價的葯品,葯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葯品生產企業、葯品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公平、合理和誠實信用、質價相符的原則制定價格,為用葯者提供價格合理的葯品。
葯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葯品生產企業、葯品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應當遵守國務院葯品價格主管部門關於葯品價格管理的規定,制定和標明葯品零售價格,禁止暴利、價格壟斷和價格欺詐等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第八十五條 依法實行市場調節價的葯品,葯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葯品生產企業、葯品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公平、合理和誠實信用、質價相符的原則制定價格,為用葯者提供價格合理的葯品。
葯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葯品生產企業、葯品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應當遵守國務院葯品價格主管部門關於葯品價格管理的規定,制定和標明葯品零售價格,禁止暴利、價格壟斷和價格欺詐等行為。
Ⅲ 商品加價率不能超過多少
商品加價率.通常說商品加價20%、最高加價50%。
不同商品加價是不同的,加價率=(銷售額-銷售成本)/銷售成本*100%.加價率是商品流通企業常用的一個比率:指銷售額減去銷售成本後的金額與銷售成本的比例。
一般是這樣,可要知道120元的東西如果用賣價百分比來算就是120/80%=150。商家有更大的利潤可圖。
Ⅳ 葯品定價不能超過多少
法律分析:1、成本價
制葯企業核算的生產某種葯品所需成本費用。
2、底價、出廠價、開票價、實際結算價
底價實質上就是出廠價,就是成本價加上企業合理利潤後的定價。旁汪但由於葯品的銷售是由專業的銷售公司來進行的,還有大部分的葯品要經過醫院進行銷售,為了給這些銷售公司和醫院讓度利潤空間,就產生了底價代理模式。在底價代理模式下,生產企業按照政府批準的最高零售價格的15%-25%左右價格水平開票給代理商(相應地稱為15扣、25扣)。但是,為了應對國家發改委針對葯品出廠價格調查,運纖仔制葯企業顯然不能再開出底價發票,需要「高開」票,這樣就產生了開票價和實際結算價。
3、批發價、實際零售價
狹義的批發價是指最後一級商業公司給醫院的價格;廣義上也指各級商業之間的購進價格。實際零售價是指葯品銷售終端銷售給患者的最終零售價格。對於醫院而言,批發價和實際零售價之間的加價率不能超過15%。(發改委:《關於進一步整頓葯品和醫療服務市場價格秩序的意見》規定:縣及縣以上醫療機構銷售葯品,以實際購進價為基礎,順加不超過15%的加價率作價。)
4、中標價、最高零售限價
按照定價權不同,葯品的定價可分為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定價和市場調節定價。其中,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定價時,政府會給企業一個最高零售限價,企業豎襪在此價格基礎上報出一個價格,並通過投標競標,最終取得在某地區醫院銷售的資格,而企業報出的這個價格得到認可後,即為中標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 第五十五條 依法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葯品,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規定的定價原則,依據社會平均成本、市場供求狀況和社會承受能力合理制定和調整價格,做到質價相符,消除虛高價格,保護用葯者的正當利益。葯品的生產企業、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必須執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提高價格。葯品生產企業應當依法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如實提供葯品的生產經營成本,不得拒報、虛報、瞞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