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定量產品包裝允許誤差范圍
按照《定量包裝商品的計量監督規定》,定量產品包裝允許誤差范圍:
標稱凈含量5-50g(ml)的商品,凈含量的百分比是9;
50-100g(ml)的商品,不得少於實際量的4.5g(ml);
100-200g(ml)的商品,凈含量的百分比是4.5;
200-300g(ml)的商品,不得少於9g(ml);
300-500g(ml)的商品,凈含量的百分比是3;
500(ml)-1kg(l)的商品,不得少於15g(ml);
1kg-10kg(l)的商品,凈含量的百分比是1.5;
10kg-15kg(l)的商品,不得少於150g(ml);
15kg-25kg(l)的商品,凈含量的百分比是1.0。235
(1)200g產品正負多少克擴展閱讀
第六條批量定量包裝商品按表三規定的抽樣方法及平均偏差計算方法隨機抽樣檢驗和計算, 平均偏差應當大於或者等於零,並且單件定量包裝商品超出計量負偏差件數應當符合表三的規定。
第七條定量包裝商品的凈含量應當按以下方式標註:
(一) 固體商品用質量g(克)、kg(千克)。
(二) 液體商品用體積L(l)(升)、mL(ml)(毫升)或者質量g(克)、kg(千克)。
(三) 半流體商品用質量g(克)、kg(千克)或者體積L(l)(升)、mL(ml)(毫升)。
以體積標注的定量包裝商品,應當為20℃條件下的體積。固液兩相物質的商品,除採用質量g(克)、kg(千克)標注凈含量外,同時應當採用質量g(克)、kg(千克)或者百分數標注固形物的含量。
商品以長度計量的,用mm(毫米)、cm(厘米)、米(m)。
第八條根據定量包裝商品的凈含量量限,應當採用表四(略)所示的計量單位標注。
第九條定量包裝商品標注凈含量字元的最小高度應當符合表五(略)的規定。
第十條多件包裝商品應當標注單件定量包裝商品的凈含量和總件數,或者標注總凈含量和總件數。
第十一條配套包裝商品應當標注各種不同種類商品的凈含量。
第十二條標註定量包裝商品的凈含量應當使用具有明確數量含義的詞或者符號。
第十三條檢驗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所使用的計量器具,其最大允許誤差應當優於或者等於被檢驗的定量包裝商品的計量負偏差的三分之一。
第十四條強制性國家標准、強制性行業標准對商品的計量負偏差、平均偏差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