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蘋果手機的保修期是多久
蘋果手機的保修期為一年。
一、蘋果手機保修政策
1、保修期限
iPhone 整機及所含附件自原始購買之日起享有 1 年保修期。
可另外購買AppleCare+服務計劃。
2、維修方式
根據具體的故障情況對設備進行修理或更換。
可以修理或更換的部件包括但不限於電池、顯示屏、主板等。
如果附件出現問題,會更換全新的附件。
更換的部件、附件享受原有 1 年保修期的剩餘時長或者自修理或更換日起 90 天的保修期,以二者中期限較長者為准。
二、蘋果手機保修方法
可以在門店進行檢測/修理(現場維修)或寄送至 Apple 維修中心檢測/修理(寄修)。寄修的設備將由 Apple 維修中心通過專業的診斷進行檢測並確定相應的維修方案。Apple 維修中心對於部分型號的iPhone能夠提供顯示屏、主板等部件的高質量維修服務。
如果產品符合保外維修的條件,Apple可以提供收費維修服務。保外維修更換後的部件或附件享有90天的有限保修期。
(1)保外產品更換配件保修多久擴展閱讀
根據中國大陸的三包法律和法規,蘋果保修政策僅適用於在中國大陸購買的 Apple 產品。如果產品是從中國大陸以外的地區購買,則不在中國大陸的三包法律和法規涵蓋的范圍內。
在三包范圍內,如果發生整機更換(不包括附件及耳機類產品),更換後的產品保修期自更換之日起重新計算。
任何未經授權的改裝、拆卸、及非 Apple 授權的維修等情形將可能導致無法獲得保修及保外維修資格。
㈡ 國家三包規定保修期是多久
法律分析:產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內,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換貨或修理;產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內,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換貨或修理;3.「三包」有效期自開具發票之日起計算;等等。
法律依據:《部分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
第七條 生產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一)明確三包方式。生產者自行設置或者指定修理單位的,必須隨產品向消費者提供三包憑證、修理單位的名單、地址、聯系電話等;(二)向負責修理的銷售者、修理者提供修理技術資料、合格的修理配件,負責培訓,提供修理費用。保證在產品停產後五年內繼續提供符合技術要求的零配件;
(三)妥善處理消費者直接或者間接的查詢,並提供服務。
第十條 產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內,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選擇換貨或者修理。換貨時,銷售者應當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然後依法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或者按購銷合同辦理。
《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 第十七條 家用汽車產品包修期限不低於3年或者行駛里程60,000公里,以先到者為准;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有效期限不低於2年或者行駛里程50,000公里,以先到者為准。家用汽車產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自銷售者開具購車發票之日起計算
㈢ 三包服務是哪三包規定時間期限多久換新
三包是指零售商業企業對所售商品實行「包修、包換、包退」。三包的期限分別有7日、15日、30日、90日、5年的規定。這是經營者對商品承擔質量保證的一種方法。三包的基本內容是:經營者對所經營的商品在一定期限內若發生質量問題,便有免費修理、更換、退貨的義務,如果經營者不履行此義務,則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三包的期限規定:
1、7日規定:產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內,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換貨或修理。
2、15日規定:產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內,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換貨或修理。
3、90日規定和30日規定:在三包有效期內,因生產者未供應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過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應當在修理狀況中註明,銷售者憑此據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產品。
4、30日和5年的規定:修理者應保證修理後的產品能夠正常使用30日以上,生產者應保證在產品停產後5年內繼續供符合技術要求的零配件。
所謂「三包」是指包修、包換、包退。對商品或服務實行「三包」,是經營者對商品(服務)承擔質量保證的一種方法。其意義有二:一是促進經營者保證商品或者服務達到國家規定的質量要求;二是有助於消費者的消費需求得到最大程度的實現,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三包的基本內容是:經營者對所經營的商品(服務)在一定期限內若發生質量問題,便有免費修理、更換、退貨的義務,如果經營者不履行此義務,則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法律依據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因此,對於未標明「處理品」或瑕疵狀況的打折商品,如果存在質量問題,經營者也應該承擔包修、包退、包換的「三包」義務,其票據上的「打折商品概不退還」的聲明無效。
《產品質量法》第四十條:售出的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購買產品的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
(一)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說明的;
(二)不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註明採用的產品標準的;
(三)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
(四)產品經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等法定部門檢驗不合格;
(五)產品修理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