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商品臨期多久不能售賣
商品臨期不能售賣的時間根據保質期和商品種類不同而有所不同。
1、保質期不同:保質期大於300天,剩餘保質期時長小於保質期十分之一時長,禁賣;保質期小於等於300天,剩餘保質期時長小於30天,禁賣。
2、商品種類:嬰幼兒牛奶粉、嬰幼兒羊奶粉、特殊配方奶粉剩餘保質期時長小於180天,不得售賣。嬰幼兒輔食、嬰幼兒營養品、嬰幼兒調味品、嬰幼兒零食剩餘保質期時長小於90天,不得售賣。普通商品剩餘保質期小於保質期時長的十分之一或30天(最低30天)禁止銷售。
一、 如何界定「臨期品」
食品保質期為一年以上的,期滿之日前45天;
保質期為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期滿之日前 20天;
保質期90天以上不足半年的,期滿之日前15天;
保質期30天以上不足90天的,期滿之日前10天;
保質期16天以上不足30天的,期滿之日前5天;
保質期少於15天的,期滿之日前1至4天。
二、出現臨期品的原因
① 市場基礎薄弱,消費者對於該品牌的認可度不高,產品不動銷;
② 經銷商頻繁更換業務員,或者對終端產品不重視,只鋪貨不理貨,導致終端客戶退換貨的處理不到位,給客戶留下了很不好的印象,進貨賣貨的積極性也大打折扣;
③ 價格體系不穩定,客戶低價囤貨但又無法動銷,產品臨期了就要求退換,這勢必會對經銷商造成很大的壓力。
B. 食品臨期多久的商品是不能賣的
一、食品臨期多久的是不能銷售
1、食品臨期多久不能銷售具體如下:
(1)保質期大於300天,剩餘保質期時長小於保質期十分之一時長,禁賣;
(2)保質期小於等於300天,剩餘保質期時長小於30天,禁賣。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一)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葯殘留、獸葯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二)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經營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劑;
(三)生產經營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
(四)生產經營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五)生產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六)生產經營未按規定注冊的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冊的產品配方、生產工藝等技術要求組織生產;
(七)以分裝方式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業以同一配方生產不同品牌的嬰幼兒配方乳粉;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生產食品添加劑新品種,未通過安全性評估;
(九)食品生產經營者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經營後,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經營。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生產經營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依照前款規定給予處罰。
生產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未通過安全性評估,或者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相關產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照第一款規定給予處罰。
二、食品法對臨期商品的規定有哪些
臨期食品管理規定如下:
1、食品保質期自查制度;
2、臨過期食品專區銷售制度;
3、過期食品後續跟蹤制度;
4、風險食品重點監管制度。
C. 淘寶商品保質期規定
(一)保質期在兩年(含)及以上的,臨近保質期為90天;(二)保質期在一年(含)以上不足兩年的,臨近保質期為45天;(三)保質期在半年(含)以上不足一年的,臨近保質期為30天;(四)保質期在90天(含)以上不足半年的,臨近保質期為20天;(五)保質期在30天(含)以上不足90天的,臨近保質期為10天;(六)保質期在10天(含)以上不足30天的,臨近保質期為2天;(七)保質期在10天以下的,臨近保質期為1天。
一、商家賣過期食品消費者怎麼處理:
1、修理、重作、更換;
2、退貨。退貨有兩種情況:一是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交付的定作物不符合質量標准;二是提供的商品在價格、用途等方面存在欺騙性傳的;
3、補足商品數量;
4、退還貨款和服務費;
5、賠償損失。
二、過期的食品怎麼處理:
1、觀察食品的生產日期,是剛剛達到過期的日期,還是已經超過過期日期很久了;
2、剛剛過期的食品還沒有完全發生變質、霉變,那麼還可以拿去喂喂一些小動物,如雞、鴨等;
3、食物過期時間超過保質期很久,且已發生霉變、腐爛、惡臭時,一定要一個塑料袋或者保鮮膜把它密封包好扔到垃圾桶,及時拿出去扔,不能讓霉變食物污染我們的周圍生活,不能讓細菌蔓延到其他東西表面,防止二次污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條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