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假冒產品賠償幾倍
假冒偽劣產品可主張三倍賠償,法律上明確規定了消費者購買了偽劣產品的可以主張3倍賠償,但具體情況下可以由雙方協商進行認定,無法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起訴到法院進行判決處理。一、假冒偽劣產品可主張多少倍賠償?
假冒偽劣產品可主張多少倍賠償,是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十條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經營者對消費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和使用方法等問題提出的詢問,應當畢笑作出真實、明確的答復。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明碼標價。
二、假冒偽劣產品的認定條件
(1) 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牌產品標志、免檢標志等質量標志和許可證標志的;
(2) 偽造或者使用的虛假的產地的;
(3) 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的;
(4) 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
桐悉(5) 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
(6) 失效、變質的;
(7) 存在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的
(8) 所標明的指標與實際不符的;
(9) 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明令禁止生產、銷售的。
另外,經銷下列產品經指出不予改正的,即視為經銷偽劣商品:
(1) 無檢驗合格證或無有關單位允許銷售證明的;
(2) 內銷商品未用中文標明商品名稱、生產者和產地(重要工業品未標明廠址)的;
(3) 限時使用而未標明失效時間的;
(4) 實施生產(製造)許可證管理而未標明許可證編號和有效期的;
(5) 按有關規定應用中文標明規格、等級、主要技術指標或成分、含量等而未標明的;
(6) 高檔耐用消費品無中文使用說明的;
(7) 屬處理品(含次品、等外品)而未在商品或包裝的顯著部位標明「處理品」字樣的;
(8) 劇毒、易燃、易爆等危險品而未標明有關標識和使用說明的。局數乎
假冒偽劣產品的銷售顯然是侵犯了市場經濟的正常管理規定和體制,涉及到相關事項的處理上,還需要基於實際的假冒偽劣產品的相關類型和數量來進行合法的處理,涉及到不同的數量和類型所認定的量刑情況是不同的。
⑵ 假貨賠償標準是幾倍
如果買到的物品是假貨,則可以向商家追訴三倍的賠償。如果買到的食物是假貨,則可以向商家追訴十倍的賠償。如果買到的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話,生產者應該向消費者支付十倍的賠償金。
【法律分析】
在判斷完自己屬於哪一種消費者之後,依據相關法律規定,買到假貨後可用於維權的方式有:(1)首先保留有效證據,找商家協商解決,要求商家賠償或者退貨;(2)若協商不成則可以打電話向消費者協會進行投訴;(3)再者,若商家執意不願意賠償,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訴。如果是普通的消費者購買到假貨時,從質量、材質、性能、用途等方面便可以發現該商品和自己本來要購買的商品存在出入,即商家所提供的商品是存在質量瑕疵的,此時可以認為認定為經營者提供商品時有欺詐行為的,理所應當可以依據相關法律規定獲得相應的賠償。而知假買假的職業打假人買到假貨時的法律權利則不能完全與普通消費者應有的法律權利等同,因為職業打假人是以賺錢為目的打假,利用商品過期或商品漏洞問題故意大量買入然後通過打假要求商家支付賠償財物的行為,專門利用相關賠償的法律條文謀生的人,本質人而言不屬於真正法律意義上的消費者,因此這一群體不是必然能獲得商家相應的劣質商品的賠償,需要細分所購買商品的種類。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五十五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並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