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是指
一般包括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及各省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及各省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CFDA)是國務院綜合監督管理葯品、醫療器械、化妝品、保健食品和餐飲環節食品安全的直屬機構,負責起草食品(含食品添加劑、保健食品,下同)安全、葯品(含中葯、民族葯,下同)、醫療器械、化妝品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草案,制定食品行政許可的實施辦法並監督實施,組織制定、公布國家葯典等葯品和醫療器械標准、分類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制定食品、葯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監督管理的稽查制度並組織實施,組織查處重大違法行為。
質量技術監督局(the Quality and Technology Supervision Bureau)是國家職能部門之一,國家設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2001年與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合並成為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正部級。省以下設置質量技術監督局,省局對各市縣區質量技術監督局實行省以下垂直管理。
拓展資料
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有兩個層面的:
(一)國家監督層面。是指國家通過立法,授權特定的國家機關,以國家名義代表人民政府進行的產品質量監督。是從國家整體利益出發進行的監督,是行使國家權力的監督,具有法律的權威性,受國家強制力保護,不受部門和行業的限制。
(二)行業監督層面。是指產品的主管部門和企業的主管部門對本行業、本系統產品質量的監督;也是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進行的產品質量監督。行業監督與國家監督的主要區別是,行業監督的主管部門不能依照《產品質量法》的規定,行使行政處罰權。
㈡ 我國《產品質量法》規定,負責全國產品質量監督管理的工作機構是
負責全國產品質量監督管理的工作機構是國家質量檢驗和檢疫局。
法律分析
產品質量監督管理是指由產品質量法確認的產品質量監督管理機構、制度、辦法和措施的總稱。它是促進產品的生產和經營者提高產品質量的基本手段,是國家從宏觀上對產品的質量進行監督管理的重要措施,其目的主要是通過建立和完善各種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制度和辦法,實現國家對產品生產的調控職能,促進產品質量的提高。產品質量監督是國家通過其授權的法定機構,根據政府的法令或規定,對產品質量和企業保證質量所具備的條件進行的監督活動。對產品質量監督應該具有以下特徵: (1) 公正性。(2) 科學性。(3) 權威性。而以生產為主的產品質量監督,是由國家質量檢驗和檢疫局負責監督管理的。主要是促進產品的生產和經營者提高產品質量的基本手段,是國家從宏觀上對產品的質量進行監督管理的重要措施,其目的主要是通過建立和完善各種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制度和辦法,實現國家對產品生產的調控職能,促進產品質量的提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第八條 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主管全國產品質量監督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產品質量監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產品質量監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產品質量監督工作。法律對產品質量的監督部門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國家對產品質量實行以抽查為主要方式的監督檢查制度,對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影響國計民生的重要工業產品以及消費者、有關組織反映有質量問題的產品進行抽查。抽查的樣品應當在市場上或者企業成品倉庫內的待銷產品中隨機抽取。監督抽查工作由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規劃和組織。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也可以組織監督抽查。法律對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國家監督抽查的產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復抽查;上級監督抽查的產品,下級不得另行重復抽查。根據監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對產品進行檢驗。檢驗抽取樣品的數量不得超過檢驗的合理需要,並不得向被檢查人收取檢驗費用。監督抽查所需檢驗費用按照國務院規定列支。生產者、銷售者對抽查檢驗的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檢驗結果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實施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復檢,由受理復檢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作出復檢結論。
㈢ 產品質檢屬於什麼部門
問題一:QC屬於什麼部門 質量管理部
問題二:在我國,什麼部門是產品質量監督管理的主管部門 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和地方薯談各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是我國產品質量監督管理的主管部門。
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全國的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工作,是《產品質量法》的組織、實施部門。
地方各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是指縣級以上各級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工作,是產品質量監督管理的具體工作部門。
此外,國務院有關部門以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工作,在本行業內進行產品質量方面的行業監督和生產經營性管理工作
參考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8條。
問題三: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是指 質量監督管理局
問題四:一般產品的質量檢驗報告要在哪個部門出 實施機關
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認監委)負責省級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含省級、副省級市、計劃單列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纖維檢驗所,以下簡稱省級產品質檢所)的驗收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化法》第十九條:「縣級以上 *** 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需要設置檢驗機構,或者授權其他單位的檢驗機構,對產品是否符合標准進行檢驗。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九條:「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必須具備相應的檢測條件和能力,經省級以上人民 *** 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其授權的部門考核合格後,方可承擔產品質量檢驗工作。
省級產品質檢所驗收的條件
滿足《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 T 15481-2000)和《檢驗機構計量認證/審查認可(驗收)評審實施細則》。
省級產品質檢所驗收工作的基本程序
此項行政審批包括省級產品質檢所提出申請;國家認監委實驗室部受理;國家認監委實驗室部組織驗收;國家認監委實驗室部報認監委領導批准。
期限
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評審的時間不計算在內,評審機構按規定執行)。
在作出准予許可決定後的10日內,頒發驗收證書
收費
省級產品質檢所驗收審批工作不收費,評審的費用由評審機構按國家規定收取。
省級產品質檢所驗收工作程序
省級產品質檢所驗收工作包括申請、受理、驗收、審批等,具體如下:
一、提出申請
需要取得省級產品質檢所驗收的申請單位應當滿足基本條件,填寫申請書,申請書可從相關網站下載。
申請單位將申請書及要求的相關資料,報國家認監委受理部門(認監委實驗室部)。
二、受理申請
國家認監委實驗室部在5日內對申請文件進行審查,滿足要求的予以受理。鄭手畝
三、組織驗收
國家認監委實驗室部委託評審機構對申請機構進行實驗室認可/計量認證/審查驗收「三合一」評審,確定申請機構的技術能力和水平是否符合省級產品質檢所驗收的相關要求,並提出報告。
國家認監委實驗室部組織進行驗收,確定申請單位符合驗收條件。
評審和驗收的依據:《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 T 15481-2000)和《檢驗機構計量認證/審查認可(驗收)評審實施細則》。
四、審查批准
驗收活動結束後,國家認監委實驗室部提出驗收結論,報認監委領導批准,並頒發《驗收證書》。
五、驗收復查
省級產品質檢所驗收證書有效期為5年,到期的國家質檢中心可提前半年提出復查的申請,復查合格的繼續批准驗收。復查也按上述程序進行。
問題五:質檢部是做什麼工作的? 質檢故名思意,單純的說就是質量檢測!
監理就不同了,相對來說,學歷經驗各方面要求較高,因為這個職業要具有一定的判斷能力和管理能力!
監理發展恭途比較大一些
問題六:質檢所屬於什麼類別的事業單位 質監所屬於行政機關的輔助類,在行政機關的授權下,執行質檢的處能。
因此,屬於行政支持類的事業單位。
希望我的回答能夠幫到你。
問題七: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是不是行政部門 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有兩類:
質量技術監督局(質監局)同系統的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質檢所),屬於行政編制,承擔其所在轄區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檢驗任務,一般具有CMA、CNAS、CAL認證,目喊森前也承擔外來檢驗任務,半開放盈利狀態。但內部職工分外聘和編制,機構 *** 職能佔主。
現在國家支持民營資本介入檢測檢驗,出現了很多第三方檢測檢驗機構,面對市場上的檢驗需求,一般CMA、CNAS認證較多,個別具有CAL認證參與 *** 協作的監督抽查任務。社會職能佔主。
問題八:質檢部是什麼意思 質檢部就是負責(生產和采購)產品、工程、設備質量技術檢測的部門。
質檢部門職責
1) 負責本公司產品質量管理工作,按ISO9001:2008標准要求建立質量管理體系,確保及提高產品質量符合規定要求。
2) 制訂產品質量檢驗規范。
3) 建立原材料、製程品、外包產品和成品等檢驗記錄及質量統計報表,每月進行質量總結分析,提出改進意見。
4) 及時收集產品和生產設備在使用過程中質量異常反應信息,對影響產品質量的設計、製造、審核結果、質量記錄、服務報告和顧客投訴進行分析,以查明並消除不合格的潛在原因並提出解決辦法。
5) 負責檢驗儀器的配置、使用、校正和維護保養,保證檢驗工作的正常進行。
6) 以團隊精神共謀產品質量的改善, 組織公司內各部門和生產骨幹開展質量管理活動,
提高全員質量管理意識,推動質量管理工作邁上新的台階。
請採納
問題九:哪些部門是質量監督部門?具體職責是什麼? (一)貫徹實施國家有關質量技術監督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負責制定有關制度和管理辦法;監督指導全市質量技術監督綜合管理和行政執法工作;組織制定全市質量技術監督事業發展規劃、計劃;組織協調行業和專業的質量技術監督工作。
(二)管理和實施質量監督工作;對產品質量和市場商品質量實施監督檢查;管理產品質量仲裁的檢驗、鑒定;組織協調全市「打假」工作,依法查處生產和經銷假冒偽劣商品活動中的質量違法行為。
(三)管理全市質量工作;貫徹實施《質量振興綱要》,組織制定提高我市質量水平的發展戰略、規劃和意見,推廣先進的質量管理經驗和方法;協調建立重大工程設備質量監理制度,負責組織對重大產品質量事故進行調查;管理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工作。
(四)統一管理和監督認證認可工作;組織實施認證認可工作制度;協調與監督實行強制性管理的安全認證;依法對質量檢驗機構授權和監督管理;對與質量技術監督相關的社會中介組織實行資格認可和監督管理。
(五)統一管理全市標准化工作;管理地方標準的計劃、審批、編號、發布;組織制定地方標准(含標准樣品);監督標準的貫徹執行;管理行業標准地方標准備案;管理全市組織機構代碼和商品條碼工作。
(六)統一管理全市計量工作;推行法定計量單位,建立市級最高計量標准,組織制定地方計量檢定規程和計量技術規范,組織量值傳遞,負責計量檢定測試的授權和製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的管理工作;依法組織對質量檢驗機構的計量認證,規范和監督商品量的計量行為。
(七)綜合管理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廠內運輸車輛、架空索道、大型游樂設施、防爆電器等特種設備的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工作,負責制訂制度並組織實施;對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構、廠內運輸車輛、架空索道、游樂設施、防爆電器等特種設備實施進出口監督檢查。
(八)管理全市質量技術監督系統的幹部人事和財務工作;管理和實施質量技術監督科技工作;組織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的宣傳、教育、培訓、信息工作;組織實施相關專業的職業資格工作;管理局直屬單位,指導掛靠的學會、協會工作;管理全省防偽技術產品工作。
(九)管理全市質量技術監督系統的監察工作。
(十)承辦省質監局和市委、市 *** 交辦的其他事項。
㈣ 流通領域中的產品質量違法行為歸哪個部門管理
國務院確定「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組織查處生產和流通領域的產品質量違法行為,需要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協助的,應予配合;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組織查處市場管理和商標管理中發現的經銷摻假及冒牌產品等違法行為,需要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協助的,應予配合;在打擊生產和經銷假冒偽劣商品違法活動中,按照上述分工,兩部門應密切配合。同一問題,不得重復檢查、重復處理。」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對違反產品質量法規定的行為進行行政處罰時,應遵守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
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測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督管理,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關於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三定」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測(以下簡稱監測),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流通領域銷售者銷售的商品質量進行抽樣檢驗,並依據檢驗結果依法進行處置的商品質量監督檢查活動。
食品、保健品、葯品、醫療器械、農產品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規章對質量監管另有規定的商品,從其規定。
第三條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指導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測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組織實施和指導本轄區范圍內的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測工作。
第四條 監測的檢驗工作應當委託依法設立、具備與檢驗商品質量相適應的法定資質的檢驗機構(以下簡稱承檢單位)進行。
第五條 監測工作所需經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當地財政解決,並按照財審規定列支。
第六條 監測工作應當依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強制性國家標准、強制性行業標准、強制性地方標准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商品質量判定。
商品包裝明示採用企業標准或者做出質量承諾的,可以依據商品包裝明示採用的企業標准或者質量承諾進行商品質量判定。商品包裝明示採用的企業標准或者做出的質量承諾低於強制性國家標准、強制性行業標准、強制性地方標准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時,以強制性國家標准、強制性行業標准、強制性地方標准或者國家有關規定作為商品質量判定依據。
第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據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狀況,確定監測重點,制訂監測工作計劃。監測工作計劃應當包括監測的工作安排、監測的商品種類、商品抽樣的地區、檢驗機構名稱、監測信息分析以及時間安排、經費預算等內容。
第八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據監測工作計劃組織實施監測工作,也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委託下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具體實施監測工作。
第九條 實施監測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監測工作計劃制訂抽樣檢驗實施方案。抽樣檢驗實施方案應當包括商品品種、抽樣地點、樣品數量、抽樣檢驗程序、檢驗標准、檢驗項目、判定原則、檢驗結果通知、復檢安排、費用預算等內容。
第十條 實施監測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檢查與被監測商品相關的票證賬簿、貨源、數量、存貨地點、存貨量、銷售量等,並對相關信息記錄在案,由銷售者簽字確認。
第十一條 監測工作所需樣品由承檢單位人員、工商行政管理執法人員按照有關規定現場抽取。
抽取的檢驗用樣品和備份樣品應當場封樣,並由承檢單位人員、工商行政管理執法人員、銷售者三方簽字確認。
備份樣品經承檢單位人員、工商行政管理執法人員和銷售者三方認可後封存。銷售者不得私自拆封、調換、毀損代為保管的備份樣品。
第十二條 監測工作所需檢驗用樣品,按銷售者進貨價格購買。
檢驗不進行破壞性測試且對樣品質量不造成實質影響的,經銷售者同意,檢驗用樣品可以由銷售者無償提供。
監測所需備份樣品由銷售者無償提供。
無償提供的樣品,檢驗符合要求的,退還銷售者;檢驗不合格的,由實施監測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地方性法規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樣品抽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 實施監測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要求承檢單位嚴格按照國家監督抽樣檢驗程序、檢驗工作規范和抽樣檢驗實施方案開展檢驗工作,不得擅自增加或者減少檢驗項目,不得擅自修改判定原則。未經實施監測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承檢單位不得將檢驗工作轉包或者分包他人。
承檢單位應當及時將檢驗結果報送實施監測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檢驗不合格的,應當同時書面通知樣品標稱的生產者,並要求其進行送達確認。
承檢單位出具的檢驗報告應當格式規范、內容齊全、結論明確,並對其出具的檢驗報告的真實性、准確性、合法性負責。承檢單位應當嚴格遵守監測工作相關保密規定。
第十四條 實施監測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檢驗結果後5個工作日內通知銷售者,並對不合格商品依法採取相應措施。
第十五條 銷售者或者樣品標稱生產者對檢驗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檢驗結果文書之日起15日內,向實施監測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檢申請。
逾期未提出書面復檢申請的,視為認可檢驗結果。
銷售者私自拆封、調換或者毀損備份樣品的,不予復檢。
第十六條 實施監測工作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收到復檢申請後,應當與銷售者或者樣品標稱的生產者協商確定復檢機構,也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指定復檢機構。復檢機構確定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於5個工作日內通知復檢申請人。
第十七條 復檢應當對原樣品或者備份樣品進行檢驗。承擔復檢工作的檢驗機構應當及時將復檢結果報送實施監測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復檢結論為最終結論。
實施監測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復檢結論後5個工作日內將復檢結論通知復檢申請人。
復檢結論表明樣品合格的,復檢費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承擔。復檢結論表明樣品不合格的,復檢費用由復檢申請人承擔。
第十八條 對經依法監測確定為不合格的商品,應當督促銷售者立即停止銷售。消費者要求退貨的,應當督促銷售者為消費者退換商品。
第十九條 實施監測工作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經依法監測確定為銷售不合格商品的違法經營行為,應當依法查處;對涉及生產者生產不合格商品的違法經營行為,應當及時通報有關執法部門處理。
第二十條 實施監測工作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發現的商品質量問題,有針對性地加強商品質量監管,配合有關部門和行業協會促進源頭治理和行業規范。
第二十一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本轄區流通領域商品質量檢驗結果及其信息的管理,並制定具體辦法,建立健全審核批准、分析報告、應急處置的工作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對外公布或者泄露監測信息。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檢驗結果及有關數據用作商業用途。
第二十二條 實施監測工作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匯總分析監測情況,根據相關規定,按程序開展消費提示。
第二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向當地政府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報送監測工作分析報告。
第二十四條 實施監測工作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妥善保存監測相關的檢測結果、送達憑證等文書檔案資料。文書檔案資料保存期限不得少於兩年。
第二十五條 承檢單位出具虛假、錯誤檢驗數據和結論及泄露檢驗結果信息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通報相關部門依法處理。承檢單位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二十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地區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測工作具體辦法。
附件: 監測工作相關文書表格參考式樣(略)
文書目錄
1.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測工作委託書;
2.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測工作單(一式四聯);
3.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測工作通知書;
4.商品質量檢驗結果送達書(送銷售者);
5.商品質量檢驗結果送達書(送生產者);
6.復檢機構確定通知書;
7.復檢結論通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