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產品成貨 » 機場消毒產品從哪裡采購
擴展閱讀
資源管理怎麼復制目錄 2025-03-17 01:34:15

機場消毒產品從哪裡采購

發布時間: 2023-11-21 13:33:17

『壹』 消毒產品及葯品的索證制度

消毒產品進貨檢查驗收制度

采購消毒產品應該遵守以下制度:


1

.
對采購、預防保健人員進行相關法律法規的培訓,要
認真貫徹相關法律法規,建立或完善並執行消毒產品的進
貨、檢查、驗收制度。


2

.
采購人員采購消毒產品時,應當索取產品備案憑證,
及時索要購進批次或半閉喚年內的生產地市級以上檢驗機構出
具的有效檢驗報告;及時索取有效的保證產品衛生質量的相
關證件。


3

.
對消毒滅菌產品選購采購,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
查驗必要證件
,
使用前應檢查小包裝有無破損、失效、產品
有無不潔凈等。並按要求登記配製濃度、配製日期、有中襲效期
等,以備查驗。

(4).
每次購置,必須進行質量驗收,訂貨合同、發貨地點
及貨款匯寄帳號應與生產企業
/
經營企業相一致,並查驗每
箱(包)產品的檢驗合格證、生產日期、消毒或滅菌日期及
產品標識和失效期等,進口的用品應具滅菌日期和失效期等
中文標識。

(5)
醫院保管部門專人負責建立登記帳冊,記錄每次訂貨與
到貨的時間、生產廠家、供貨單位、產品名稱、數量、規格、
單價、產品批號、消毒或滅菌日期、失效期、出廠日期、衛

生許可證號、供需雙方經辦人姓名等。

(6).
醫院發現不合格產品或質量可疑產品時,應立即停止
使用,並及賣態兄時報告當地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不得自行作退、
換貨處理。

(7).
醫務科主任、護士長負責對全院消毒產品的購入、儲存
和使用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並按采購情況應加強監督,
嚴格執行采購索證、入庫檢查驗收、出庫和使用檢查制度,
並按有關要求進行登記。杜絕不合格消毒產品進入醫療衛生
機構。對存在問題及時匯報。

『貳』 采購次氯酸消毒設備,從哪裡去買

「萬籟股份」,成立於2016年,於2017年獲得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是集研發、生產、銷售、服務於一體的高新技術企業,現已擁有21項專利。目前已在上海建成GMP10萬級凈化標准、集約化、全自動化、可絕寬批量生產的生產車間,擁有遲州高規格的並旦亮理化和微生物實驗室,工廠面積總計5500平方米。可年產10萬噸非電解微酸性次氯酸水與1000台次氯酸水發生器。

『叄』 消毒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消毒管理,預防和控制感染性疾病的傳播,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及其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醫療衛生機構、消毒服務機構以及從事消毒產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
其他需要消毒的場所和物品管理也適用於本辦法。
第三條國家衛生計生委主管全國消毒監督管理工作。
鐵路、交通衛生主管機構依照本辦法負責本系統的消毒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消毒的衛生要求
第四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建立消毒管理組織,制定消毒管理制度,執行國家有關規范、標准和規定,定期開展消毒與滅菌效果檢測工作。
第五條醫療衛生機構工作人員應當接受消毒技術培訓、掌握消毒知識,並按規定嚴格執行消毒隔離制度。
第六條醫療衛生機構使用的進入人體組織或無菌器官的醫療用品必須達到滅菌要求。各種注射、穿刺、采血器具應當一人一用一滅菌。凡接觸皮膚、粘膜的器械和用品必須達到消毒要求。
醫療衛生機構使用的一次性使用醫療用品用後應當及時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七條醫療衛生機構購進消毒產品必須建立並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
第八條醫療衛生機構的環境、物品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范、標准和規定。排放廢棄的污水、污物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運送傳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車輛、工具必須隨時進行消毒處理。
第九條醫療衛生機構發生感染性疾病暴發、流行時,應當及時報告當地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並採取有效消毒措施。
第十條加工、出售、運輸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或者來自疫區可能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皮毛,應當進行消毒處理。
第十一條托幼機構應當健全和執行消毒管理制度,對室內空氣、餐(飲)具、毛巾、玩具和其他幼兒活動的場所及接觸的物品定期進行消毒。
第十二條出租衣物及洗滌衣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對相關物品及場所進行消毒。
第十三條從事致病微生物實驗的單位應當執行有關的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對實驗的器材、污染物品等按規定進行消毒,防止實驗室感染和致病微生物的擴散。
第十四條殯儀館、火葬場內與遺體接觸的物品及運送遺體的車輛應當及時消毒。
第十五條招用流動人員200人以上的用工單位,應當對流動人員集中生活起居的場所及使用的物品定期進行消毒。
第十六條疫源地的消毒應當執行國家有關規范、標准和規定。
第十七條公共場所、食品、生活飲用水、血液製品的消毒管理,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章消毒產品的生產經營
第十八條消毒產品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范、標准和規定。
第十九條消毒產品的生產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范、標准和規定,對生產的消毒產品應當進行檢驗,不合格者不得出廠。
第二十條消毒劑、消毒器械和衛生用品生產企業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後,還應當取得所在地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發放的衛生許可證,方可從事消毒產品的生產。
第二十一條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消毒產品生產企業的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對符合《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規范》要求的,發給衛生許可證;對不符合的,不予批准,並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編號格式為:(省、自治區、直轄市簡稱)衛消證字(發證年份)第XXXX號。
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的生產項目分為消毒劑類、消毒器械類、衛生用品類。
第二十三條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有效期為四年。
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有效期滿三十日前,生產企業應當向原發證機關申請延續。經審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延續,換發新證。新證延用原衛生許可證編號。
第二十四條消毒產品生產企業遷移廠址或者另設分廠(車間),應當按本辦法規定向生產場所所在地的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申請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
產品包裝上標注的廠址、衛生許可證號應當是實際生產地地址和其衛生許可證號。
第二十五條取得衛生許可證的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變更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生產類別的,應當向原發證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同意,換發新證。新證延用原衛生許可證編號。
第二十六條生產、進口利用新材料、新工藝技術和新殺菌原理生產消毒劑和消毒器械(以下簡稱新消毒產品)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取得國家衛生計生委頒發的衛生許可批件。
生產、進口新消毒產品外的消毒劑、消毒器械和衛生用品中的抗(抑)菌制劑,生產、進口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衛生安全評價,符合衛生標准和衛生規范要求。產品上市時要將衛生安全評價報告向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備案,備案應當按照規定要求提供材料。
第二十七條生產企業申請新消毒產品衛生許可批件、在華責任單位申請進口新消毒產品衛生許可批件的,應當按照國家衛生計生委新消毒產品衛生行政許可管理規定的要求,向國家衛生計生委提出申請。國家衛生計生委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國家衛生計生委對批準的新消毒產品,發給衛生許可批件,批准文號格式為:衛消新准字(年份)第XXXX號。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二十八條新消毒產品衛生許可批件的有效期為四年。
第二十九條國家衛生計生委定期公告取得衛生行政許可的新消毒產品批准內容。公告發布之日起,列入公告的同類產品不再按新消毒產品進行衛生行政許可。
第三十條經營者采購消毒產品時,應當索取下列有效證件:
(一)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復印件;
(二)產品衛生安全評價報告或者新消毒產品衛生許可批件復印件。
有效證件的復印件應當加蓋原件持有者的印章。
第三十一條消毒產品的命名、標簽(含說明書)應當符合國家衛生計生委的有關規定。
消毒產品的標簽(含說明書)和宣傳內容必須真實,不得出現或暗示對疾病的治療效果。
第三十二條禁止生產經營下列消毒產品:
(一)無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或新消毒產品衛生許可批准文件的;
(二)產品衛生安全評價不合格或產品衛生質量不符合要求的。
第四章消毒服務機構
第三十三條消毒服務機構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備符合國家有關規范、標准和規定的消毒與滅菌設備;
(二)其消毒與滅菌工藝流程和工作環境必須符合衛生要求;
(三)具有能對消毒與滅菌效果進行檢測的人員和條件,建立自檢制度;
(四)用環氧乙烷和電離輻射的方法進行消毒與滅菌的,其安全與環境保護等方面的要求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消毒服務機構不得購置和使用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消毒產品。
第三十五條消毒服務機構應當接受當地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的監督。
第五章監督
第三十六條縣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對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監督管理職權:
(一)對有關機構、場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二)對消毒產品生產企業執行《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規范》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對消毒產品的衛生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四)對消毒服務機構的消毒服務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五)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採取行政控制措施;
(六)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給予行政處罰。
第三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衛生計生委可以對已獲得衛生許可批件的新消毒產品進行重新審查:
(一)產品原料、殺菌原理和生產工藝受到質疑的;
(二)產品安全性、消毒效果受到質疑的。
第三十八條新消毒產品衛生許可批件的持有者應當在接到國家衛生計生委重新審查通知之日起30日內,按照通知的有關要求提交材料。超過期限未提交有關材料的,視為放棄重新審查,國家衛生計生委可以注銷產品衛生許可批件。
第三十九條國家衛生計生委自收到重新審查所需的全部材料之日起30日內,應當作出重新審查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銷產品衛生許可批件:
(一)產品原料、殺菌原理和生產工藝不符合利用新材料、新工藝技術和新殺菌原理生產消毒劑和消毒器械的判定依據的;
(二)產品安全性、消毒效果達不到要求的。
第四十條消毒產品生產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衛生標准和衛生規范要求對消毒產品理化指標、微生物指標、殺滅微生物指標、毒理學指標等進行檢驗。不具備檢驗能力的,可以委託檢驗。
消毒產品的檢驗活動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檢驗報告應當客觀、真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標准、規范和規定。檢驗報告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第六章罰則
第四十一條醫療衛生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發的,可以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加工、出售、運輸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或者來自疫區可能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皮毛,未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消毒處理的,應當按照《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第六十八條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四十三條消毒產品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可以處5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發的,可以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消毒服務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可以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感染性疾病發生的,可以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消毒後的物品未達到衛生標准和要求的。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感染性疾病:由微生物引起的疾病。
消毒產品:包括消毒劑、消毒器械(含生物指示物、化學指示物和滅菌物品包裝物)、衛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醫療用品。
消毒服務機構:指為社會提供可能被污染的物品及場所、衛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醫療用品等進行消毒與滅菌服務的單位。
醫療衛生機構:指醫療保健、疾病控制、采供血機構及與上述機構業務活動相同的單位。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由國家衛生計生委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1992年8月31日衛生部發布的《消毒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