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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產品保護標志歸哪個部門管

發布時間: 2023-12-26 04:32:07

㈠ 農產品地理標志管理辦法

一、正文回答
農產品地理標志管理辦法:
1、為規范農產品地理標志的使用,保證地理標志農產品的品質和特色,提升農產品市場競爭力,依據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2、農業部負責全國農產品地理標志的登記工作,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負責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的審查和專家評審工作;
3、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不收取費用。縣級以上世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農產品地理標志管理經費編入本部門年度預算。
二、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並組織專家評睜返知審。專家評審工作由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評審委員會承擔。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專家評審委員會應當獨立做出評審結論,並對評審結論負責。
三、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條件的申請人需要提交什麼材料?
1、登記申請書;
2、產品典型特悉消征特性描述和相應產品品質鑒定報告;
3、產地環境條件、生產技術規范和產品質量安全技術規范;
4、地域范圍確定性文件和生產地域分布圖;
5、產品實物樣品或者樣品圖片;
6、其它必要的說明性或者證明性材料。

㈡ 農產品地理標志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農產品地理標志的使用,保證地理標志農產品的品質和特色,提升農產品市場競爭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產品是指來源於農業的初級產品,即在農業活動中獲得的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

本辦法所稱農產品地理標志,是指標示農產品來源於特定地域,產品品質和相關特徵主要取決於自然生態環境和歷史人文因素,並以地域名稱冠名的特有農產品標志。第三條國家對農產品地理標志實行登記制度。經登記的農產品地理標志受法律保護。第四條農業部負責全國農產品地理標志的登記工作,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負責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的審查和專家評審工作。

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申請的受理和初審工作。

農業部設立的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專家評審委員會,負責專家評審。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專家評審委員會由種植業、畜牧業、漁業和農產品質量安全等方面的專家組成。第五條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不收取費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農產品地理標志管理經費編入本部門年度預算。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農產品地理標志保護和利用納入本地區的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規劃,並在政策、資金等方面予以支持。

國家鼓勵社會力量參與推動地理標志農產品發展。第二章登記第七條申請地理標志登記的農產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稱謂由地理區域名稱和農產品通用名稱構成;

(二)產品有獨特的品質特性或者特定的生產方式;

(三)產品品質和特色主要取決於獨特的自然生態環境和人文歷史因素;

(四)產品有限定的生產區域范圍;

(五)產地環境、產品質量符合國家強制性技術規范要求。第八條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申請人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下列條件擇優確定的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行業協會等組織。

(一)具有監督和管理農產品地理標志及其產品的能力;

(二)具有為地理標志農產品生產、加工、營銷提供指導服務的能力;

(三)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第九條符合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條件的申請人,可以向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登記申請,並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資質證明;

(三)產品典型特徵特性描述和相應產品品質鑒定報告;

(四)產地環境條件、生產技術規范和產品質量安全技術規范;

(五)地域范圍確定性文件和生產地域分布圖;

(六)產品實物樣品或者樣品圖片;

(七)其它必要的說明性或者證明性材料。第十條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自受理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申請之日起,應當在45個工作日內完成申請材料的初審和現場核查,並提出初審意見。符合條件的,將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報送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在提出初審意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相關意見和建議通知申請人。第十一條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並組織專家評審。

專家評審工作由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評審委員會承擔。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專家評審委員會應當獨立做出評審結論,並對評審結論負責。第十二條經專家評審通過的,由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代表農業部對社會公示。

有關單位和個人有異議的,應當自公示截止日起20日內向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提出。公示無異議的,由農業部做出登記決定並公告,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證書》,公布登記產品相關技術規范和標准。

專家評審沒有通過的,由農業部做出不予登記的決定,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第十三條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證書長期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證書持有人應當按照規定程序提出變更申請:

(一)登記證書持有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發生變化的;

(二)地域范圍或者相應自然生態環境發生變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