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假冒偽劣產品賠償標准
一般會賠償一至十倍的賠償金。根據國家質檢總局的定義,假冒產品是指使用不真實的廠名、廠址、商標、產品名稱、產品標識等從而使客戶,消費者誤以為該產品就是正版的產品。偽劣產品是指質量低劣或者失去使用性能的產品。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
【法律分析】
商家經營假冒偽劣產品的賠償標准如下,如果商家提供的一些商品或者某些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該要根據消費者的具體要求,對消費者造成的相應損失,要按照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格,或者接受服務成本的三倍進行賠償。如果增加賠償金額是不足五百元的,就需要賠償五百元。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賠償損失,並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消費者的各項權益也都會受到消費者協會的保護,其中就規定了如果經營者銷售了製造了假冒偽劣的產品後,不僅會給消費者的權益造成損害,同時也不利於經濟社會的治安和秩序,所以在出現了此類情況後,經營者要支付一定的賠償費用給消費者,一般會賠償商品的價款一倍以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五十五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並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