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農副產品稅收政策
法律分析:一、增值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免徵增值稅。
(一)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是指直接從事植物的種植、收割和動物的飼養、捕撈的單位和個人銷售的注釋所列的自產農業產品(詳見附件1)。
注意:對上述單位和個人銷售的外購的農業產品,以及單位和個人外購農業產品生產、加工後銷售的仍然屬於注釋所列的農業產品,不屬於免稅的范圍,應當按照規定稅率徵收增值稅。
(二)對農民專業合作社銷售本社成員生產的農業產品,視同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業產品免徵增值稅。(依據:財稅〔2008〕81號)
(三)回收再銷售畜禽
納稅人採取公司+農戶」經營模式從事畜禽飼養,即公司與農戶簽訂委託養殖合同,向農戶提供畜禽苗、飼料、獸葯及疫苗等(所有權屬於公司),農戶飼養畜禽苗至成品後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將回收的成品畜禽用於銷售。在上述經營模式下,納稅人回收再銷售畜禽,屬於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產品,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免徵增值稅。(依據:總局公告2013年第8號)
(四)制種企業在下列生產經營模式下生產銷售種子,屬於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業產品,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有關規定免徵增值稅。
1.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僱傭農戶或僱工進行種子繁育,再經烘乾、脫粒、風篩等深加工後銷售種子。
2.提供親本種子委託農戶繁育並從農戶手中收回,再經烘乾、脫粒、風篩等深加工後銷售種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第二十八條 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徵收稅款,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開征、停徵、多征、少征、提前徵收、延緩徵收或者攤派稅款。農業稅應納稅額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核定。
第二十九條 除稅務機關、稅務人員以及經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委託的單位和人員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稅款徵收活動。
第三十條 扣繳義務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的義務。對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負有代扣、代收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稅務機關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義務。扣繳義務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義務時,納稅人不得拒絕。納稅人拒絕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及時報告稅務機關處理。稅務機關按照規定付給扣繳義務人代扣、代收手續費。
B. 收購農副產品無論多少錢均可以用現金支付
1.收購農副產品無論多少錢均可以用現金支付,這句話是不對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現金管理暫行條例 第五條開戶單位可以在下列范圍內使用現金:職工工資、津貼;個人勞務報酬;根據國家規定頒發給個人的科學技術、文化藝術、體育等各種獎金;各種勞保、福利費用以及國家規定的對個人的其他支出;向個人收購農副產品和其他物資的價款;出差人員必須隨身攜帶的差旅費;結算起點以下的零星支出;中國人民銀行確定需要支付現金的其他支出。前款結算起點定為1000元。結算起點的調整,由中國人民銀行確定,報國務院備案。
3.現金支付是交易中最簡單的價款支付方式。殼公司的股東一旦收到對其所擁有的股份支付的現金,就不再擁有對殼公司的所有權及其所派生出來的一切其他權利。
拓展資料:
1.企業現金的使用范圍:
1)支付職工個人的工資、獎金、津貼。
2)支付職工的撫恤金、喪葬補助費以及各種勞保、福利,國家規定的對個人的其他支出。
3)支付個人勞務報酬。
4)根據國家規定發給個人的科學技術、文化藝術、體育等各種獎金。 5)支付向個人收購農副產品和其他物資的價款。
6)出差人員必須隨身攜帶的差旅費。 7)結算起點(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8)經中國人民銀行確定需要支付現金的其他支出。
2.農副產品包括農、林、牧、副、漁五種,分為糧食、經濟作物、竹木材、工業用油及漆膠、禽畜產品、蠶繭蠶絲、干鮮果、干鮮菜及調味品、葯材、土副產品、水產品等若干大類,每個大類又分若干小類。國家規定初級農產品是指農業活動中獲得的植物、動物及其產品,不包括經過加工的各類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