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辦法(2020修正)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產品生產、銷售活動。
本辦法所稱產品是指經過加工、製作,用於銷售的產品。
建設工程不適用本辦法規定;但是,建設工程使用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屬於前款規定的產品范圍的,適用本辦法規定。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產品質量工作的統籌規劃和組織領導,引導、督促生產者、銷售者加強產品質量管理,提高產品質量。第四條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產品質量監督工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產品質量監督工作。
法律、行政法規對產品質量的監督部門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展帶有排序、評比、推薦性質的產品質量信息發布等影響公平競爭的活動。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企業推行科學的質量管理方法,開展質量體系認證和產品質量認證。對產品質量管理先進、產品質量達到國際或者國內先進水平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檢舉產品質量問題。
市場監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接到檢舉後應當及時處理,為檢舉人保密,並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獎勵。第二章產品質量監督第八條產品質量監督檢查以監督抽查為主,根據需要進行專項檢查、定期檢查、跟蹤檢查和日常檢查。第九條全省性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工作,由省市場監管部門制定抽查計劃,報市場監管總局備案後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實際,組織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第十條市場監管等部門對同一生產者、銷售者的同一種產品,在同一檢查周期內已經抽查的,一般不得重復抽查。
被檢查者應當配合產品市場監管等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抽查工作。第十一條產品質量監督工作人員在監督檢查時必須出具有效的執法證件,使用統一的執法文書和省財政部門印製的罰沒票據。需要抽取樣品的,應當填寫抽樣單,並按照國家或者省規定的抽樣標准確定抽樣數量。
被抽取的樣品除合理損耗和國家另有規定外,檢查者應當在檢驗工作結束後十五日內,將樣品退還被檢查者;非合理損耗的,檢查者應當予以賠償。第十二條檢查產品質量應當依據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地方標准、經備案的企業標准、合同約定的技術指標以及產品包裝、說明、廣告、實物樣品標明的指標。未註明或者不提供產品採用的標準的,按照國家和省市場監管部門制定或者批準的產品質量評價規則判定。第十三條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應當對其檢驗結果負責,公正地出具產品質量檢驗結果,不得泄露被檢查者提供的保密技術資料。第十四條被檢查者對產品質量的檢驗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檢驗結果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實施監督抽查的部門或者其上級部門申請復檢,由受理復檢的部門作出復檢結論。
復檢費由申請人預付,責任方承擔。第十五條省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定期在《青海日報》等媒體上發布其抽查的產品的質量狀況公告。第十六條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不得向被檢查者收取費用。監督抽查所需的檢驗費用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列支。第十七條市場監管部門對收到的產品質量投訴舉報,應當依法按照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的相關規定處理。第十八條涉嫌產品質量違法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接受市場監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的檢查和調查,提供有關的實物和資料。
涉嫌質量違法被查封、扣押的產品,其生產者、銷售者不得擅自啟封、轉移、隱匿、損毀。經檢驗、鑒定符合產品質量要求或者產品生產者、銷售者能夠證明其產品質量不屬於質量違法的,應當立即解除查封、扣押。第十九條市場監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對查封、扣押的產品必須妥善保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實施查封、扣押的部門可以決定先行處理:
(一)易腐爛、變質的;
(二)已經或者即將超過保質(保存)期、安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
(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有腐蝕性、放射性污染必須及時處理的。
市場監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先行處理錯誤,給生產者、銷售者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第二十條產品質量違法行為經查證核實後,實施查處的市場監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應當責令違法生產者或者銷售者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違法生產者或者銷售者逃匿的,有關部門應當發布公告,責令其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逾期不到的,其違法產品予以沒收,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❷ 企業執行標准去哪裡辦理
法律分析:產品如果沒有國家相關標准,應制定企業標准並按以下程序到質監局備案。 辦理程序:第一步: 申請人持相關材料向市政務服務中心市市質監局窗口提交申請,由窗口人員初審後受理(1個工作日)。第二步: 對申請人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在承諾期內辦結(2個工作日)。第三步: 在承諾期限內,經審查符合法定條件的,依法作出准予備案的決定,由窗口工作人員通知答復申請人取件。凡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不予備案,有窗口工作人員將企業申請材料退回企業(2個工作日)。申請表格:《企業產品標准備案申報表》
法律依據:《企業標准化管理辦法》第十四條 企業產品標准,應在發布後30日內辦理備案。一般按企業的隸屬關系報當地政府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所屬企業的企業產品標准,報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企業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雙重領導的企業,企業產品標准還要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❸ 企業標准備案在哪個部門
法律分析:在國家或省工商行政主管部門核准登記注冊企業和省屬企業的產品標准在省質量技術監督局標准化處備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化法》
第十條 對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國家安全、生態環境安全以及滿足經濟社會管理基本需要的技術要求,應當制定強制性國家標准。
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責負責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項目提出、組織起草、徵求意見和技術審查。國務院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強制性國家標準的立項、編號和對外通報。國務院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擬制定的強制性國家標準是否符合前款規定進行立項審查,對符合前款規定的予以立項。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向國務院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強制性國家標準的立項建議,由國務院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決定。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公民可以向國務院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強制性國家標準的立項建議,國務院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認為需要立項的,會同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決定。
強制性國家標准由國務院批准發布或者授權批准發布。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對強制性標準的制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 對滿足基礎通用、與強制性國家標准配套、對各有關行業起引領作用等需要的技術要求,可以制定推薦性國家標准。
推薦性國家標准由國務院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❹ 產品的執行標准在哪裡申請
法律分析:到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備案。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企業生產的產品沒有推薦性國家標准和行業標準的,應當制定企業標准,作為組織生產的依據。企業的產品標准須報當地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編寫及備案需企業提供的資料有: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企業法人身份證、產品名稱、產品使用說明書、技術參數和產品圖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化法》
第十二條 對沒有推薦性國家標准、需要在全國某個行業范圍內統一的技術要求,可以制定行業標准。行業標准由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企業可以根據需要自行制定企業標准,或者與其他企業聯合制定企業標准。
第二十一條 推薦性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地方標准、團體標准、企業標準的技術要求不得低於強制性國家標準的相關技術要求。國家鼓勵社會團體、企業制定高於推薦性標准相關技術要求的團體標准、企業標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