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罪立案標准有哪些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16條規定:
4、「不合格產品」,是指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規定的質量要求的產品。
對於上述行為難以確定的,應當委託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進行鑒定。
5、「銷售金額」,是指生產者、銷售者出售偽劣產品後所得和應得的全部違法收入;
6、「貨值金額」,以違法生產、銷售的偽劣產品的標價計算;沒有標價的,按照同類合格產品的市場中間價格計算。
對於貨值金額難以確定的,按照《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管理辦法》的規定,委託估價機構進行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