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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檢測有效期多久

發布時間: 2024-06-19 21:16:34

A. 一般產品檢測報告有效期多久

法律分析:檢驗報告存定期有效期一般為二年,或者超過產品保質期6個月。

檢驗報告參產品檢測報告給出的是檢測數據和標准符合性結論,結論按適用性分為二類:檢測樣品是企業自送樣,因此結論僅對送樣樣品有效。檢測是針對某一批量產品,採用計數抽樣或百分比抽樣,因此,檢測結論對該批量產品有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第二十七條 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二)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

(三)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產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稱和含量的,用中文相應予以標明;需要事先讓消費者知曉的,應當在外包裝上標明,或者預先向消費者提供有關資料;

(四)限期使用的產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當有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

裸裝的食品和其他根據產品的特點難以附加標識的裸裝產品,可以不附加產品標識。

B. 媯嫻嬫姤鍛婃湁鏁堟湡鍒板簳鏈夊氫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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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產品質檢報告的有效期一般是多長

產品質檢報告有效期一般為四年,四年到期意味著為此認證頒發的檢測報告也就失效了。
除此之外,產品質量檢驗是分批次檢驗,而且還會抽檢。
檢驗報告是質檢機構的終產品,它是按照國家各級現行標准、企業的明示擔保、技術合同對產品質量的要求、實物抽樣及質量監督部門規定的有關法規、認定文件等對產品質量進行檢驗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規範文件,是技術監督部門、法院等單位執法的重要依據。碰陪鎮
一般質檢就是指質量檢測。只有質量檢測合格了才能進行上市售賣,若在售賣過程中發現質量問題的也可以進行檢測。檢測後就會有一份質檢報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第二十七條 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笑粗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二)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三)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產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稱和含量的,用中文相應予以標明;需要事先讓消費者知曉的,應當在外包裝上標明,或者預先向消費者提供有關資料;
(四)限期使用的產品亂帶,應當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當有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裸裝的食品和其他根據產品的特點難以附加標識的裸裝產品,可以不附加產品標識。
《進出口商品抽查檢驗管理辦法》
第十條 海關總署每年制定並下達進出口商品抽查檢驗計劃,包括商品名稱、檢驗依據、抽樣要求、檢測項目、判定依據、實施時間等,必要時可對抽查檢驗計劃予以調整,或者下達專項進出口商品抽查檢驗計劃。

D. 質量檢測報告有效期多久

法律分析:1.按照ISOIEC 17025實驗室管理體系,報告本身有效期為6年。2.但現因各電商平台管控,電商平台只認可一年的有效期(報告簽發日期起開始計算)。3.一般報告上不會體現有效期,只有樣品測試時間和報告簽發時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第四十條 售出的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購買產品的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

(一)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說明的;

(二)不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註明採用的產品標準的;

(三)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

銷售者依照前款規定負責修理、更換、退貨、賠償損失後,屬於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於向銷售者提供產品的其他銷售者(以下簡稱供貨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

E. 產品質量檢測報告有效期是多久

法律分析:現有國家以及國際技術法規條例都沒有規定檢測報告有效期, 一般的都是行業默認的時間或者是企業設定的有效時間。有關質量監管部門提到檢測報告有效期,可能是質疑產品與當初檢測樣品的一致性,或者質疑是否能長期維持該一致性。事實上,一個產品,特別是電子電氣產品幾乎是不可能幾年都不發生變化的,特別是原材料和元部件供應商。因此,理論上檢測報告沒有有效期,但是,實踐中種種原因又不可能維持檢測報告長期有效。依據檢測報告頒發的產品認證證書是有有效期的,那是因為產品認證不僅涉及產品的設計,還包括企業質量管理。因此,認證證書有效期通常為四年,證書到期意味著為此認證頒發的檢測報告也就失效了。此外,產品質量檢驗是分批次檢驗,而且還會抽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第十五條 國家對產品質量實行以抽查為主要方式的監督檢查制度,對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影響國計民生的重要工業產品以及消費者、有關組織反映有質量問題的產品進行抽查。抽查的樣品應當在市場上或者企業成品倉庫內的待銷產品中隨機抽取。監督抽查工作由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規劃和組織。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也可以組織監督抽查。法律對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國家監督抽查的產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復抽查;上級監督抽查的產品,下級不得另行重復抽查。根據監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對產品進行檢驗。檢驗抽取樣品的數量不得超過檢驗的合理需要,並不得向被檢查人收取檢驗費用。監督抽查所需檢驗費用按照國務院規定列支。生產者、銷售者對抽查檢驗的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檢驗結果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實施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復檢,由受理復檢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作出復檢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