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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寧波做個戶外廣告費用怎麼算
你好:
寧波市戶外廣告管理辦法
《寧波市戶外廣告管理辦法》,已經1995年3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九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1995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加強戶外管理,保護戶外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發揮戶外廣告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的積極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公路、城市道路、廣場、綠地、機場、車站、碼頭等的建築物或空間以及市政設施、交通工具上設置、繪制、張貼各種形式戶外廣告的,都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是指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承擔費用,通過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務的戶外商業廣告。
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主,是指為推銷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自行或者委託他人設計、製作、設置發布戶外廣告的法人、其也經濟組織或者個人。
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經營者,是指受戶外廣告主委託提供戶外廣告設計、製作、發布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
第四條 市、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本行政區域戶外廣告的主管機關。各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委託,負責對本行政管理局委託,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設置戶外廣告實施監督管理。
各級規劃、公安、市政公用等部門應根據各自職責,協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做好戶外管理工作。
第五條 戶外廣告內容必須真實、健康、清晰、明白,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第六條 戶外廣告中使用的語言、文字、計量單位等,必須符合國家法定規范和標准。
第七條 經營戶外廣告的單位或個人必須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取得戶外廣告經營權後,方可經營。
第八條 設置戶外廣告,應向設置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出申請。
在市區內設置戶外廣告的,應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請。
第九條 申請設置戶外廣告,應提交戶外廣告設置場地圖、廣告形式稿及場地使用協議,如實填寫《寧波市戶外廣告設置申請表》。
第十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在接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查決定。符合條件的,發給《寧波市戶外廣告設置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說明理由,退回申請。
戶外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取得《許可證》後,方可設置戶外廣告。
第十一條 在江東、江北、海曙三區內需統一規劃的戶外廣告場地,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會同規劃、公安、市政公用等部門制定戶外廣告具體設置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監督實施;統一規劃以外的戶外廣告的設置,如涉及城市規劃、交通道路、交通工具、市政設施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聯合審批。
其他縣(市、區)戶外廣告的設置規劃,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制定。
設置戶外廣告需辦理構築物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的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利用自身場地設置用於自我宣傳的霓虹燈、路牌、牆壁等形式戶外廣告的,戶外廣告主應當設置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出登記申請。
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發給《寧波市戶外廣告登記證》(以下簡稱《登記證》) 後方可設置。
《登記證》規定的留存期滿後,廣告主必須拆除或清除戶外廣告。
第十三條 戶外廣告主、廣告經營者應在領取《許可證》之日起三個月內設置戶外廣告。
第十四條 路牌、霓虹燈、燈箱等形式戶外廣告的場地費、建築物佔用費最高不得超過廣告費用的15%,戶外廣告主、廣告經營者與場地主應如實簽訂租用場地協議,並報設置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五條 經批准設置的路牌廣告,必須在其右下角標明《許可證》編號、設置單位及發布時間。
第十六條 設置路牌、霓虹燈、燈箱等戶外廣告,應牢固安全、整潔美觀。破損、脫色的,影響市容市貌的,應及時整修或拆除。
設置者對路牌、霓虹燈、燈箱等戶外廣告,每隔半年應整修一次。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加強對戶外廣告設置的監督檢查,發現破損、脫色或影響市容市貌的,應通知設置者在15日內進行整修或立即拆除。
第十七條 需要張貼各類廣告的單位和個人,應該持有關證件向張貼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在接到申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查決定。同意張貼的,加蓋准予張貼印章,註明留存期限後,貼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設置的公共廣告欄或指定位置內;不同意張貼的,退回申請。
第十八條 張貼商業廣告的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繳納公共廣告欄設施費;委託張貼的,應繳納委託張貼費。
設施費和委託張貼費由市物價主管部門核定。
第十九條 各類展銷會、訂貨會、交易會、開業、慶典活動,文體公益活動等需設置臨時性戶外廣告的,應向設置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設置。在規定的留存期滿後,必須立即清除或拆除。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戶外廣告主、廣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不得隨意損壞、拆除或遮擋戶外廣告。
因市政建或其他特殊情況需要拆除戶外廣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書面通知設置者按期拆除。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視其情節輕重,按下列規定分別予以處罰:
(一) 違反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並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使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或拆除;逾期不改正或不拆除的,沒收其非法所得,並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三)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未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而設置戶外廣告的,責令其限期改正,補辦登記手續;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其立即清除,並處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登記證》規定的留存期滿後,未拆除或清除戶外廣告的,責令其立即拆除或清除,並可處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四)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戶外廣告設置權,收繳其《許可證》,並可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五)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視其情節予以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並可處5000元以下罰款;
(六)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的,責令其限期改正或拆除;逾期不改正或不拆除的,處以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七)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責令補辦登記手續,並可處5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對責令限期拆除或清除的戶外廣告,被處罰者在規定的期限內未予拆除或清除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強制拆除或清除,費用由被處罰者承擔。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復議或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1995年4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88年12月5日批轉的《寧波市戶外廣告管理辦法》(市政[1984]8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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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價格,根據地區不同而有所出入,大體價格按如下:
1、標志商標類設計:每項500-2000元。
2、VI設計:每小項50元,如通訊設計5樣(信封大50元,信封小50元,信箋大50元,信箋小50元,名片50元)X50元=250+5樣辦公用品X50元=250元,合計500元.當然100小項就是5000元或更高。
3、印刷設計(按印刷面,A4計算)每頁50元
如8K彩頁反正面設計,就是4個A4印刷面,也就是4X50元=200元。
4、噴畫設計(按每10平方為一規格,每規格50元)
如設計噴畫規格為6米X18米共計108平方,計算設計費為108除10乘50元=540元。
5、寫真設計(按每平方為一規格,每規格50元)
如設計展室為10塊看板,每塊為80cmX120cm,計算方式為10X0.96X50元=480元。
6、實體廣告製作費計算
一般按原料價格的130%X2倍,如製作一處廣告牌,原料價格為500元,竣工後價格為500X130%X2=1300元。
7、拍攝收費
自然光照片每幅收費50元,不論客戶選中或不選中,按底片數量收取。
攝影棚照片每幅100元,不論客戶選中或不選中,按底片數量收取。
如特殊要求別外加費。
註:設計如客戶需修改,每次只收取列印費10元,不限修改次數,直到滿意為止,客戶需預付一半訂金,付清全額款項,版權歸客戶所有,出現版權糾紛由客戶負責處理。如需出車,差旅費由客戶承擔。
當然這是一般收費標准,具體可根據實際情況而定,本收費標准僅供參考,祝你們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