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既遂判刑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對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規定的判刑標準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輕微的可以判處拘役、管制或者單處罰金,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有單位犯罪,單位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的,普通員工不會被追責,但對單位可以判處罰金,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會被判刑。一、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既遂判刑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既遂判刑標准一般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刑法》
第三百四十條【非法捕撈水產品罪】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單位構成此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個人犯罪的規定處罰。
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的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一)非法捕撈水產品一萬公斤以上或者價值十萬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撈有重要經濟價值的水生動物苗種、懷卵親體二千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二萬元以上的;
(三)在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內捕撈水產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二萬元以上的;
(四)在禁漁區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撈的;
(五)在禁漁期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撈的;
(六)在公海使用禁用漁具從事捕撈作業,造成嚴重影響的;
(七)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三、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立案後逮捕嫌疑人的條件有哪些?
(一) 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二) 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三) 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
四、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的定罪證據需符合哪些要求?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五、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的定罪證據有哪些類型?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在我國,嫌疑人非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比如非法捕撈水產品的數量在1萬公斤以上,或者在公海用禁止使用的漁具從事捕撈作業,並且造成了嚴重影響的。至於量刑標准,沒有犯罪情節也沒辦法准確分析。
『貳』 犯了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一般怎麼判
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法院量刑會綜合考慮犯罪動機、主觀惡性、社會危害性、是否累犯、有無自首、立功等從輕減輕情節,以及當事人的認罪態度等因素確定。
【法律依據】:《刑法》
第三百四十條 【非法捕撈水產品罪】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