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注冊了第五類商標,所售產品 還需要備案嗎
注冊商標和商品備案是兩回事,備案如果有要求就必須做,和你有沒有商標無關,實際上,很多公司注冊的商標可能和產品無關,為防禦性商標。
『貳』 溴化氫 溴化鈉的危化品登記號哪裡可以查到
溴化氫、 溴化鈉都屬於危險化學品。
危化品登記號的話,這個要去詢問所在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
危化品是指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和放射性等物質,在運輸裝卸和儲存保管過程中易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毀而需要特別保護的物品。
中文名
危化品
外文名
Dangerous goods主要分類
第一類:爆炸品,爆炸品指在外界作用下(如受熱、摩擦、撞擊等)能發生劇烈的化學反應,瞬間產生大量的氣體和熱量,使周圍的壓力急劇上升,發生爆炸,對周圍環境、設備、人員造成破壞和傷害的物品。
第二類:壓縮氣體和 液化氣體,指壓縮的、液化的或加壓溶解的氣體。這類物品當受熱、撞擊或強烈震動時,容器內壓力急劇增大,致使容器破裂,物質泄漏、爆炸等
第三類: 易燃液體,本類物質在 常溫下易揮發,其蒸氣與空氣混合能形成 爆炸性混合物。
第四類:易燃固體、 自燃物品和 遇濕易燃物品,這類物品易於引起 火災。
第五類:氧化劑和 有機過氧化物,這類物品具有強 氧化性,易引起燃燒、爆炸。
第六類:毒害品,指進入人(動物)肌體後,累積達到一定的量能與體液和 組織發生生物化學作用或生物物理作用,擾亂或破壞肌體的正常生理功能,引起暫時或持久性的病理改變,甚至危及生命的物品。如各種氰化物、 砷化物、化學農葯等等。
第七類: 放射性物品,它屬於 危險化學品,但不屬於《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管理范圍,國家還另外有專門的「條例」來管理。
第八類: 腐蝕品,指能灼傷人體組織並對金屬等物品造成損傷的固體或液體。
危險化學品的登記號: 生產危險化學品的企業需要到指定部門去備案,備案之後每種危化品都給一個登記號。
『叄』 衛生消毒產品的批准文號怎麼查
根據《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規定》
第五條 申請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稱申請人)應向生產場所所在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提交以下材料並對其真實性負責,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一)《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申請表。
(二)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或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三)生產場地使用證明(房屋產權證明或租賃協議)。
(四)生產場所廠區平面圖、生產車間布局平面圖。
(五)生產工藝流程圖。
(六)生產和檢驗設備清單。
(七)質量保證體系文件。
(八)擬生產產品目錄。
(九)生產環境和生產用水檢測報告。
(十)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請材料按照附件1的要求和格式提供。
(3)第五類產品備案信息在哪裡查擴展閱讀
根據《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規定》
第二條 在國內從事消毒產品生產、分裝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本規定要求申領《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以下簡稱衛生許可證)。
消毒產品生產企業一個生產場所一證,一個集團或公司擁有多個生產場所的,應分別申請衛生許可證。
第三條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和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轄區內消毒產品生產企業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應嚴格按照《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規范》和國家其他有關規范、標准和規定要求對生產企業進行衛生許可審核。
『肆』 商標國際注冊情況的查詢網站
一、如何辦理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申請
一、簡要說明
申請人到國外申請注冊商標有兩種途徑:一種是逐一國家注冊,即分別向各國商標主管機關申請注冊;一種是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即根據《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以下簡稱 「 馬德里協定 」 )或《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以下簡稱 「 馬德里議定書 」 )的規定,在馬德里聯盟成員國間所進行的商標注冊。我們通常所說的商標國際注冊,指的就是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
「 馬德里聯盟 」 是指由 「 馬德里協定 」 和 「 馬德里議定書 」 所適用的國家或政府間組織所組成的商標國際注冊特別聯盟。截止 2008 年 12 月 8 日 ,馬德里聯盟共有 84 個成員國(或稱締約方),他們是:
國家
加入馬德里協定時間
加入馬德里議定書時間
國家
加入馬德里協定時間
加入馬德里議定書時間
阿爾巴尼亞
1995.10.4
2003.7.30
賴比瑞亞
1995.12.25
阿爾及利亞
1972.7.5
列支敦斯登
1933.7.14
1998.3.17
安地卡及巴布達
2000.3.17
立陶宛
1997.11.15
亞美尼亞
1991.12.25
2000.10.19
盧森堡
1924.9.1
1998.4.1
澳大利亞
2001.7.11
摩納哥
1956.4.29
1996.9.27
奧地利
1909.1.1
1999.4.13
蒙古
1985.4.21
2001.6.16
亞塞拜然
1995.12.25
2007.4.15
摩洛哥
1917.7.30
1999.10.8
巴林
2005.12.5
馬達加斯加
2008.4.28
白俄羅斯
1991.12.25
2002.1.18
莫三比克
1998.10.7
1998.10.7
比利時
1892.7.15
1998.4.1
荷蘭
1893.3.1
1998.4.1
不丹
2000.8.4
2000.8.4
挪威
1996.3.29
波斯尼亞 - 黑塞哥維那
1992.3.1
2009.1.27
波蘭
1991.3.18
1997.3.4
波札那
2006.12.5
黑山
2006.6.3
2006.6.3
保加利亞
1985.8.1
2001.10.2
葡萄牙
1893.10.31
1997.3.20
中國
1989.10.4
1995.12.1
韓國
2003.4.10
克羅埃西亞
1991.10.8
2004.1.23
摩爾多瓦
1991.12.25
1997.12.1
古巴
1989.12.6
1995.12.26
羅馬尼亞
1920.10.6
1998.7.28
塞普勒斯
2003.11.4
2003.11.4
俄羅斯
1976.7.1
1997.6.10
捷克
1993.1.1
1996.9.25
聖馬利諾
1960.9.25
2007.9.12
朝鮮
1980.6.10
1996.10.3
塞爾維亞
1992.4.27
1998.2.17
丹麥
1996.2.13
獅子山
1997.6.17
1999.12.28
埃及
1952.7.1
新加坡
2000.10.31
愛沙尼亞
1998.11.18
斯洛伐克
1993.1.1
1997.9.13
芬蘭
1996.4.1
斯洛維尼亞
1991.6.25
1998.3.12
法國
1892.7.15
1997.11.7
西班牙
1892.7.15
1995.12.1
喬治亞
1998.8.20
蘇丹
1984.5.16
德國
1922.12.1
1996.3.20
史瓦濟蘭
1998.12.14
1998.12.14
希臘
2000.8.10
瑞典
1995.12.1
迦納
2008.9.16
敘利亞
2004.8.5
2004.8.5
匈牙利
1909.1.1
1997.10.3
瑞士
1892.7.15
1997.5.1
冰島
1997.4.15
塔吉克
1991.12.25
伊朗
2003.12.25
2003.12.25
馬其頓
1991.9.8
2002.8.30
愛爾蘭
2001.10.19
土耳其
1999.1.1
義大利
1894.10.15
2000.4.17
土庫曼
1999.9.28
日本
2000.3.14
烏克蘭
1991.12.25
2000.12.29
哈薩克
1991.12.25
英國
1995.12.1
肯亞
1998.6.26
1998.6.26
美國
2003.11.2
吉爾吉斯斯坦
1991.12.25
2004.6.17
烏茲別克
2006.12.27
拉脫維亞
1995.1.1
2000.1.5
越南
1949.3.8
2006.7.11
賴索托
1999.2.12
1999.2.12
尚比亞
2001.11.15
納米比亞
2004.6.30
2004.6.30
阿曼
2007.10.16
歐盟
2004.10.1
聖多美和普林西比
2008.12.8
「 比荷盧 」 為比利時、荷蘭、盧森堡三國聯盟的簡稱,實際是三個 「 馬德里聯盟 」 成員國,但申請人指定這三個國家保護時,仍按一個國家對待,並按一個國家繳納有關規費。
截至 2008 年 6 月,純「協定」締約方為 7 個,分別是:阿爾及利亞、波斯尼亞 - 黑塞哥維那、埃及、哈薩克、賴比瑞亞、蘇丹、塔吉克。
截至 2008 年 12 月,純「議定書」締約方為 29 個,分別是:安地卡及巴布達 、澳大利亞、巴林、波札那、丹麥、愛沙尼亞、歐盟、芬蘭、喬治亞、希臘、冰島、愛爾蘭、日本、立陶宛、馬達加斯加、挪威、阿曼、韓國、新加坡、瑞典、土耳其、土庫曼、英國、美國、烏茲別克、尚比亞、迦納、荷屬安的列斯、聖多美和普林西比。
二、辦理途徑
通過商標局申請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有兩條途徑:
(一)委託國家認可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
(二)申請人直接到商標局來辦理。
三、辦理步驟
(一)委託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申請人可以自願選擇任何一家國家認可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所有在商標局備案的商標代理機構都公布在 「 代理機構 」 一欄中。
(二)申請人直接到商標局辦理的,申請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驟辦理:
准備申請書件 → 向商標局國際注冊處提交申請書件 → 根據《收費通知書》的規定繳納注冊費用
四、申請書件的准備
1 、應提交的申請書件
( 1 )填寫並加蓋公章的中文國際注冊申請書;
( 2 )填寫並加蓋公章或簽字的外文國際注冊申請書;
( 3 )國內《商標注冊證》復印件,或《受理通知書》復印件;
( 4 )如基礎注冊或申請的商標在國內進行過變更、轉讓或續展等後續業務,一並提交核准證明復印件;
( 5 )商標圖樣兩張。如是彩色商標,還需附彩色商標圖樣兩張;
( 6 )委託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還應提交商標代理委託書;。
2 、國際商標注冊申請書填寫具體要求
( 1 )商標申請人的原屬國:
「 商標申請人的原屬國 」 指中國。如果申請人指定保護的國家為 「 馬德里協定 」 成員國,這一項中可供申請人選擇的三種情況應依次選擇,即申請人首先衡量自己是否符合第一種情況,若符合,應首選第一種,若不符合,再選第二種,第二種也不符合的,再選第三種。若三種都符合或符合兩種,則應選在前的一種。如果申請人指定保護的國家為 「 馬德里議定書 」 成員國,這三種情況中,申請人只要符合其中一種即可。
( 2 )申請人名稱:
申請人是法人的,應填寫全稱;如果申請人是自然人,應填寫姓名。另外,法人如有正式英文或法文名稱的,應連同中文一起填寫,並加蓋申請人印章(法人應加蓋企業或公司印章)。
( 3 )申請人地址:
可按括弧內要求填寫,如:中國北京市金台路 2 號,郵政編碼: 100260 。
( 4 )代理人名稱:
申請人可按實際情況填寫;如是直接申請,這一欄不填。
( 5 )代理人地址:
與申請人地址的填寫方法相同。
( 6 )商標國內申請和注冊:
這里指在我國的商標申請和注冊,而不是國際注冊商標的申請和注冊。
如申請人是就不同類別的同一商標提出國際注冊申請,申請人應將各類別的申請日期、申請號或 / 和注冊日期,注冊號按類別順序逐一填寫。例如申請人在我國申請商標注冊的日期是 2001 年 2 月 14 日 ,申請號為 3239296 ,注冊日期是 2002 年 6 月 10 日 ,注冊號為 3239296 。
( 7 )優先權:
若申請人要求優先權,應註明第一次申請的日期和申請號。
( 8 )商標:
此處要求申請人粘貼商標圖樣,商標尺寸大小應按申請書的要求辦理。
( 9 )要求顏色保護:
如果申請人要求保護顏色,應說明哪些顏色、哪部分顏色要求得到保護。
( 10 )商標音譯:
此處僅將商標的標准漢語拼音填上即可。
( 11 )收文語言選擇:
此處在所選擇語言左側方框內打上 「×」 標記。
( 12 )商品和服務:
這里指商品和服務的填寫,應按《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表》中所列的商品和服務類別順序填寫。如:第一類,乙醇,工業用酒精;第五類,阿司匹林,嬰兒食品;第九類,音響,顯像管;在填寫時不得把第九類排在第五類前,或把第五類排在第一類前。
( 13 )指定保護的締約方:
申請人在想要保護的國家左側的方框內打上 「×」 標記,如申請人指定保護的國家為德國、法國、義大利三國,申請人只需在這三個國家左側的方框打 「×」 即可。
( 14 )本申請交費方式:
在所選擇交費方式左側方框內打 「×」 標記。
五、繳納規費
商標局收到手續齊備的申請書件之後,登記申請日期,編定申請號,計算申請人所需繳納的費用,向申請人發出《收費通知單》。申請人接到《收費通知單》後,應盡快按數額繳納。商標局只有收到足額匯款後,才會向國際局遞交申請。如果兩個月之後,商標局仍未收到匯款,將會把申請文件及其他附件一並退還申請人,不再保留申請日期和申請號。
委託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申請人除應繳納一定數額的國際注冊規費外,還應向商標代理機構繳納代理費。
六、《商標注冊證》的領取
國際局收到符合《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及其議定書共同實施細則》的國際注冊申請後,即在國際注冊簿上進行登記注冊,並給商標注冊申請人頒發《商標注冊證》,《商標注冊證》直接寄送給商標局國際注冊處,由商標局國際處轉寄給申請人或商標代理機構。應該注意的是,申請人填寫地址一定要清楚(可增加通信地址),如果申請人的地址有變動,應及時辦理變更。
七、注冊後如何辦理各種變更事項
根據 「 馬德里協定 」 及 「 馬德里議定書 」 ,商標國際注冊人可在注冊後辦理以下有關事項:
1 、就所有或部分商品和服務申請領土延伸至一個或多個國家,即後期指定。
2 、在全部或部分商品和服務上或就全部或部分國家轉讓或全部轉讓。
3 、撤銷國際注冊。
4 、放棄在有關國家的保護。
5 、刪減商品和服務。
6 、變更注冊人名義、地址等。
辦理這些事項的手續與辦理商標國際注冊申請基本相同,並應按規定繳納相應的費用。
八、商標異議申請
根據我國《商標法》的有關規定,對要求延伸至我國予以保護的國際注冊商標,自其在《國際商標公告》出版次月 1 日起的 3 個月內,任何人都可以對其提出異議。如果異議申請人是國內企業法人或者自然人,可將異議申請直接或通過商標代理機構郵寄或者送達商標局國際注冊處。如果異議申請人是國外的企業或者自然人,則必須通過商標代理機構辦理。
國際注冊商標被提出異議的,申請人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 30 天內進行答辯。如果異議申請人是國內企業法人或者自然人,可將異議申請直接或通過商標代理機構郵寄或者送達商標局國際注冊處。如果異議申請人是國外的企業或者自然人,則必須通過商標代理機構辦理。
商標局根據雙方陳述的事實和理由進行裁定。如果異議雙方對商標局的異議裁定不服,可以自收到異議裁定通知書 15 天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異議復審申請,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終局裁定。
九、注意事項
1 、申請人必須具有一定的主體資格。申請人應在我國有真實有效的工商營業所;如果沒有,應在我國境內有住所;如果沒有住所,申請人應有我國國籍。非 「 馬德里聯盟 」 成員國的國民,若在我國有其合資或獨資企業,可以通過商標局提出國際注冊申請。另外,台灣省的法人或自然人均可通過商標局提出國際注冊申請。 而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人或自然人目前還不能通過商標局提出國際注冊申請。
2 、申請國際注冊的商標必須已經在我國啟動一定的商標注冊申請程序。自 2008 年 9 月 1 日 起 ,申請人指定保護的國家是純 「 馬德里協定 」 成員國的,申請國際注冊的商標必須是在我國已經獲得注冊;申請人指定保護的國家是純 「 馬德里議定書 「 成員國的,或是同屬「馬德里協定」和「馬德里議定書」的成員國,申請國際注冊的商標可以是已在我國提出注冊申請的商標,也可以是已經注冊的商標。
3 、國際注冊申請應與國家基礎注冊或基礎申請內容一致。國際注冊申請人的名義應與國內申請人或注冊人的名義完全一致;申請人地址應與國內申請人或注冊人的地址完全一致;商標應與國內注冊的商標完全相同,包括顏色完全一致;所報的商品和服務應與國內注冊的商品和服務相同或者不超過國內申請或注冊的商品和服務范圍。如果國內申請或注冊的是在不同商品或服務類別的同一商標,在申請國際注冊時,可提交一份國際注冊申請,將國內所報不同類別的商品或服務按類別順序填寫在該國際注冊申請書上。
4 、符合一定條件的可聲明要求優先權。申請人在申請國際注冊時,如果與國內提出的商標注冊申請相隔時間未超過六個月,那麼申請人在提出國際注冊申請時,可要求優先權,但應提供國內《受理通知書》復印件。
5 、不予受理的國際注冊申請
凡不符合《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及其議定書共同實施細則》第六條之 1 、 2 、 3 或其中一條的,商標局不予受理該商標國際注冊申請。
6 、國際注冊的有效期滿後,如想繼續使用的,應當續展注冊。
7 、外文國際注冊申請書下載網址為: http://www.wipo.int/madrid/en/index.html
十、特別聲明
(一)以上內容不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或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的正式發文,因此,所有內容都是指導性的,沒有任何法律約束力。
(二)以上內容於 2008 年 8 月完成,如果以後發生變動,或者在辦理中與商標注冊大廳接待人員的要求不一致的,應以接待人員的要求為准。
二、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書式
1 、提交材料 :
辦理新申請的,應提交中文申請書一、相應的外文申請書、國內注冊證或受理通知書的復印件,國內基礎注冊或申請的商標做過變更、轉讓或續展等後續業務的,同時提交核准證明復印件。辦理後續業務的,應提交中文申請書二、相應的外文申請書、國際注冊證的復印件、相關的變更或轉讓證明。通過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還需提交代理委託書。
2 、填寫申請人的原屬國時,如果申請人是企業,選擇申請人在中國有真實有效的工商營業場所;如果申請人是自然人,選擇申請人具有中國國籍。
3 、表格中填寫的申請人名稱和地址、注冊號、申請號等信息,應當與國內注冊或申請的內容一致。如果申請人、代理人有固定的英文名稱,填寫該名稱,如果沒有,可以用拼音代替。但申請人的外文名稱必須與其中文名稱相一致。
4 、外文表格中填寫的商品或服務內容不能超過國內注冊或申請的商品或服務范圍,建議按照國內基礎注冊或申請的商品或服務逐一翻譯。
5 、商標在國內申請六個月內遞交國際注冊申請,可以享有優先權,即商標國際注冊申請日期可以按照商標國內基礎申請日期計算。
6 、如果基礎申請的商標為中文,必須用拼音來標示音譯,用英文標示意譯。
7 、對於外文或中文表格當中不規范之處,我們將通知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補正。
8 、如果申請人因為翻譯問題,不能提供外文申請書,可以通過翻譯公司進行翻譯,或者通過商標代理組織進行翻譯。
9 、中文表格可以從 www.ctmo.gov.cn 下載。
10 、外文表格可以從國際局網站下載:
www.wipo.int/madrid/en/forms/index.htm
指定純協定國用表格 MM1
指定議定書國家用 MM2
指定純協定國和議定書國用 MM3
指定美國必須同時附上 MM18
指定歐盟並且在歐盟成員國有在先注冊可以選擇填寫 MM17
後期指定用 MM4
轉讓用 MM5
刪減用 MM6
放棄用 MM7
注銷用 MM8
注冊人名址變更用 MM9
代理人名址變更用 MM10
續展用 MM11
指定代理人用 MM12
11 、申請人(或代理人)要在外文表格上簽字或蓋章。
12 、中外文申請書必須採取打字或印刷的方式填寫,對於手寫的商標申請書件,商標局不予受理。中外文申請書的內容必須列印在一面,不能採用正反兩面列印的方式。
三、下載書式
(點擊下面列表下載)
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書式一
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書式二
MM1
MM2
MM3
MM4
MM5
MM6
MM7
MM8
MM9
MM10
MM11
MM12
MM17
MM18
四、如何將國際注冊轉為國家注冊申請
( 一 ) 什麼是國際注冊轉為國家注冊申請?
根據《馬德里議定書》九條之五和《共同實施細則》第 22 條的規定,將一項國際注冊轉為國家注冊申請,是指自國際注冊之日起五年內,由於基礎申請或基礎注冊被全部或部分駁回、過期、放棄、注銷或無效,原屬局向國際局申請撤銷該項國際注冊所列的全部或部分商品和服務,原國際注冊的申請人向其國際注冊曾有效的某締約方主管局提交同一商標的注冊申請時,該申請應以其國際注冊日或後期指定日為申請日期,並且如果該項國際注冊曾享有優先權,此申請亦應享有同樣的優先權,條件是:
1. 此申請於國際注冊被撤銷之日起 3 個月內提交;
2. 申請中所列商品和服務實際包括在國際注冊的商品和服務中;
3. 申請符合所適用法律的一切規定,包括費用的規定。
( 二 ) 如何將國際注冊轉為國家注冊申請?
1. 申請人應通過代理組織向商標局提出申請。
2. 申請人應使用國內注冊申請的中文書式,並應按照商品和服務分類表申報具體的商品名稱和服務項目。
3.申請人提交申請時,應先由國際處審核國際注冊日期、優先權日、國際注冊的撤銷日期以及商品和 / 或服務的范圍。如發
現問題,由國際注冊處與代理組織聯系補正事宜,在規定期限內未補正的退回申請。
4. 經審核無誤後,國際注冊處在申請書上另附一表格,加註國際注冊轉為國家注冊申請後確定的申請日期或優先權日期,並交申請人。
5. 申請人將申請書和表格交至通達商標服務中心受理科,該科編定申請日和申請號,之後,該申請進入正常國內審查程序。
??? 6. 國際注冊轉為國家注冊申請的,按一標一類申請,每份申請交納 1000 元規費。
五、指定收取單獨規費國家的收費標准(匯率:以收文當日為准)
點擊這里下載
六、關於國際注冊指定美國、日本、韓國、新加坡等國家的說明
指定美國、日本、韓國、新加坡等國家的國際注冊申請,時常收到這些國家的審查意見書或臨時駁回通知書,給我國申請人的國際注冊在時間和費用上造成了一定的損失。
出現以上問題的原因在於,這些國家在加入馬德里聯盟時,對《馬德里協定》或《議定書》的某些條款做了保留或聲明,對馬德里國際注冊申請的某些要件進行審查時,主要依據本國法律和規定。
因此,我們特意提醒申請人在填寫外文申請表格時注意以下內容:
1 、企業性質一欄:美國要求必須填寫,而且美國不接受 「 有限公司 」 ( LIMITED COMPANY ), 但可以接受 CORPORATION , UNINCORPORATED ASSOCIATION , JOINT VENTURE 或者 PATERNERSHIP 。
2 、商標意譯一欄:新加坡要求中文商標必須對漢字進行逐一翻譯,商標整體也要說明有無含義;美國要求說明商標有無含義,是否表示地理名稱,在相關的產品或服務行業中是否有特殊含義。
3 、商品一欄:美國要求商品的申報必須符合其國內《可接受的商品和服務分類手冊》 (Acceptable Identification of Goods and Services Manual, http//:Tess2.uspto.gov/netahtml/tidm.html) 的要求,馬德里國際注冊通用的《尼斯國際分類》只是作為參考。日本、韓國也有類似的要求。我們建議,指定美國、日本、韓國的國家的申請人在填寫外文表格 MM2 或 MM3 時, 10 ( a )和 10 ( b )最好一起填寫。 10 ( b )一欄是在指定國家對商品做限制,即在不超出商品范圍的情況下,對商品做出刪除或細化。比如:美國不接受 「 服裝 」 ,但是接受 「 服裝,例如襯衫、毛衣、風衣、褲子和運動外套 」 。
4 、指定美國時,必須填寫 MM18 表格。 MM18 表格中 Signature 一欄簽中文姓名, Signatory's Name (Printed) 一欄必須列印簽字人姓名的拼音, Signatory's Title 一欄必須列印簽字人的職務。 Date of execution (dd/mm/yyyy) 一欄日期的填寫方式是日 / 月 / 年,比如 2005 年 3 月 15 日 ,應該填寫為 15/03/2005 。 INFORMATION REQUIRED BY THE INTERNATIONAL BUREAU 也要一並填寫。
七、關於日本和迦納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二期費用的通知
在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申請中,日本和迦納的單獨規費的收費方式是申請費和注冊費分兩次收取:在新申請或後期指定中指定日本或迦納的,申請人先繳納申請費;日本特許廳或迦納工業產權局審查核准後,通知申請人繳納注冊費。申請費申請人可以自己向國際局繳納,也可以通過中國商標局轉交。根據國際局的通知,日本和迦納的注冊費由申請人或代理人直接向國際局繳納,不通過商標局轉交。(具體費用見指定收取單獨規費國家的收費標准)
1 、瑞士法郎支票支付;
2 、轉帳至國際局在日內瓦瑞士信用銀行的賬戶,賬號: 487080 - 81 ;
3 、轉帳至國際局在日內瓦的郵政賬戶,賬號: 12 - 5000 - 8 ;
4 、從在國際局開立的有效賬戶上劃款。
繳費時必須指明該款項用於商標國際注冊(標明國際注冊號)的日本或迦納二期單獨規費,並提供國際局繳費通知上的編號。
申請人或代理人應及時在繳費期限內辦理繳費事宜,以便獲得在日本和迦納的注冊商標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