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收購非法開採的礦產品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在礦區收購明知是非法開採的礦產品進行經營的,由縣級以上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沒收收購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50%以下的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的,責令停止開采、賠償損失,沒收采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
② 越界采礦的違法所得,該如何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規定,對越界采礦應沒收其違法所得,但在基層具體執法過程中,對違法所得的理解卻不同。
一種觀點認為,越界采出的礦產品所形成的銷售收入即為違法所得,應予全部沒收。
另一種觀點認為,越界采礦的違法所得,應當扣除向國家上繳的稅費,也就是說利潤部分是違法所得,應予沒收。
請問,越界采礦的違法所得該如何確定?山西省陵川縣國土資源局 馮金堂
答:筆者同意越界采出的礦產品所形成的銷售收入即為違法所得的觀點。原國家土地管理局1991年4月8日對原湖北省土地管理局《關於對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幾個問題的答復》規定,構成非法轉讓土地行為,其所得的款額都屬非法所得。同理,越界采出的礦產品所形成的銷售收入全部為違法所得。這里,筆者認為還應該補充一句:因為違法采礦與非法轉讓土地不同,越界采出的礦產品即使沒有銷售也應該確定為違法所得。在具體處理上,如果該越界采出的礦產品因為已出賣並開出了銷售發票,並且稅務部門根據該銷售發票計收了稅款,則除已收稅款外的剩餘為違法所得,但不應該理解為利潤部分是違法所得,因為這樣會造成除去稅務部門已收繳的稅款部分,還要扣除企業留成和各項企業基金後的利潤部分為違法所得的錯誤認識。
陝西永嘉信律師事務所 白新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