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食用農產品到底適不適用"十倍賠償"的規定
一、食用農產品適用「十倍賠償」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
二、案例描述
孫女士在某超市購買了3盒精品花椒。購買後發現該包裝上未標明生產日期與保質期,而且有部分產品已經發霉變質,於是向該超市投訴,要求退貨並賠償損失,遭到拒絕。於是,孫女士訴至法院,要求該超市退還貨款61.72元,並索賠617.2元。而超市則辯稱,花椒屬初級農產品,不適用《食品安全法》,不同意十倍賠償。
三、法官釋法
雖然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二條第二款,食用農產品(供食用的源於農業的初級產品)的「質量安全管理」遵守《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規定,但花椒仍屬於《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條定義的「食品」范圍。因此,消費者購買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用農產品,仍可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要求生產者或者銷售者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