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保質期一年的產品,多久為臨期
法律分析:產品保質期為一年以上的,期滿之日前45天;保質期為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期滿之日前 20天;保質期90天以上不足半年的,期滿之日前15天;保質期30天以上不足90天的,期滿之日前10天;保質期16天以上不足30天的,期滿之日前5天;保質期少於15天的,期滿之日前1至4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條 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於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於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經營者追償。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一)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葯殘留、獸葯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二)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經營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劑; (三)生產經營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 (四)生產經營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五)生產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六)生產經營未按規定注冊的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冊的產品配方、生產工藝等技術要求組織生產; (七)以分裝方式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業以同一配方生產不同品牌的嬰幼兒配方乳粉;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生產食品添加劑新品種,未通過安全性評估; (九)食品生產經營者在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經營後,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經營。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生產經營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依照前款規定給予處罰。 生產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未通過安全性評估,或者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相關產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質量監督部門依照第一款規定給予處罰。
㈡ 什麼是臨期如何界定能吃嗎
1. 什麼是臨期?
臨期指的是接近保質期末的產品,即那些已經使用了一定時間但還未完全過期的食品。這類產品雖然仍在安全食用期限內,但隨著時間的推移,其品質可能會有所變化。
2. 如何界定?
臨期的界定依據產品的保質期限,不同保質期的產品其臨期標准不同。例如,保質期超過一年的產品,臨期為到期前45天;6個月至1年的產品,臨期為20天;90天至半年的產品,臨期為15天;30天至90天的產品,臨期為10天;16天至30天的產品,臨期為5天;少於15天的產品,臨期可能僅為1-4天。
3. 能吃嗎?
臨期食品在保質期內,且存儲條件正確的情況下,是可以安全食用的。根據2011年衛生部發布的GB-7718-2011規定,預包裝食品的保質期是指在標簽規定的存儲條件下,產品保持其品質的期限。只要食品未超過保質期,且儲存得當,其品質和安全性是有保障的。因此,消費者可以放心購買和食用臨期食品。
㈢ 距離保質期多久算臨期
法律分析:期滿之日前45天;保質期為半年以上不足1年的,期滿之日前20天;保質期90天以上不足半年的,期滿之日前15天;保質期30天以上不足90天的,期滿之日前10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第二十六條 生產者應當對其生產的產品質量負責。
產品質量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應當符合該標准;
(二)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但是,對產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說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註明採用的產品標准,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
第二十七條 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二)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
(三)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產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稱和含量的,用中文相應予以標明;需要事先讓消費者知曉的,應當在外包裝上標明,或者預先向消費者提供有關資料;
(四)限期使用的產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當有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
裸裝的食品和其他根據產品的特點難以附加標識的裸裝產品,可以不附加產品標識。
㈣ 國家對臨期化妝品的規定是什麼
【法律分析】:臨期商品」的界定分為:產品保質期為一年以上的,期滿之日前45天;保質期為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期滿之日前 20天;保質期90天以上不足半年的,期滿之日前15天;保質期30天以上不足90天的,期滿之日前10天;保質期16天以上不足30天的,期滿之日前5天;保質期少於15天的,期滿之日前1至4天。定限期使用的產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沒有超過使用期限,就可以銷售 在保質期的都可以用,但要看是否開封來判斷保質期。化妝品、護膚品其實有兩個保質期,一是開封前的保質期,一般情況下,護膚品保質期為3年,化妝品為5年;二是開封後的保質期,即開封保質期,該保質期在一般情況下是半年到一年之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第二十七條 規定限期使用的產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