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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指定產品一般多少錢

發布時間: 2024-11-04 12:56:41

A. 鯧魚屬於交通部農副產品嗎

你好,
鯧魚屬於交通部農副產品。

B. 2021-2022年車險必買險種有哪些多少錢

導語:有句俗語:買車容易養車難,車險是每個有車一族必須購買的保險,當然車險產品眾多,並不一定要追求齊而全,選擇適合自己車子的車險才最合適。不過對於車主來說,有些車險是必買的。車險必買險種有哪些呢?我們一起來探討下。

車險必買險種有哪些?

1. 交強險

交強險是法律明確規定必買的車險險種。交強險保費一般1000元/年。

2. 第三者責任險

不管是新車還是舊車,這個車險也是必買的車險險種,購買時建議將保額設置在20—50萬之間。

3. 車損險

車損險主要保障的是車輛損失的風險,是車險中實用率較高的一款保險,這是因為不管駕駛技術如何,車輛使用過程中難免出現損壞,車損險就可以承擔這一部分的風險。

4. 不計免賠責任險

如果不購買不計免賠責任險,那麼車輛出險後,保險公司有5%—20%的保額是可以不賠付的,購買不計免賠責任險後就不會出現這類情況。不計免賠責任險也是車損險和第三者責任險100%賠付的前提。

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車損險和不計免賠險,是車險必買的險種,不管是新車、舊車、二手車,都建議購買以上四款車險。

車險必買險種多少錢?

那麼以上這四款車險險種,都需要多少錢呢?以下是這四款必買車險險種的價格。

1.交通強制險:950元;

2.車輛損失險:車價*1.43%+603;

3.第三者責任險:根據保額確定(5萬:666元;10萬:961元;15萬:1097元;20萬:1191元;30萬:1345元;50萬:1614元;100萬:2102元);

4.不計免賠險:(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0.15其他的盜搶險、玻璃險、劃痕險、座位險等等的基本都是幾百塊錢的保費。新車第一年商業險95折,以後根據出險情況的大小多少折扣不同。

經以上的介紹。你對2021-2022年車險必買險種有哪些?多少錢?應該清楚了,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C. 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是哪個部門

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是指承擔不同管理職責的相關部門,包括:國家質檢總局、國家發展與改革委員會、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門及各級質量技術監督局、發展與改革委員會、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門。

依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機動車生產企業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生產的機動車型,不執行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准或者不嚴格進行機動車成品質量檢驗,致使質量不合格的機動車出廠銷售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零三條 (釋義 )
第一百零三條 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未按照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准嚴格審查,許可不合格機動車型投入生產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

機動車生產企業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生產的機動車型,不執行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准或者不嚴格進行機動車成品質量檢驗,致使質量不合格的機動車出廠銷售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擅自生產、銷售未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生產的機動車型的,沒收非法生產、銷售的機動車成品及配件,可以並處非法產品價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有營業執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沒有營業執照的,予以查封。
生產、銷售拼裝的機動車或者生產、銷售擅自改裝的機動車的,依照本條第三款的規定處罰。
有本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所列違法行為,生產或者銷售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機動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釋義] 本條是對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機動車生產、銷售單位設定的法律責任。共分為五款,我們將分款逐一進行解釋。
第一款是對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怠於履行職責規定的行政處分責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條規定:「准予登記的機動車應當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准。機動車登記時,應當接受安全技術檢驗。但是,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依據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准允許投入生產的機動車型,該車型的新車在出廠時經檢驗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准,獲得合格證的,出廠後在國家規定的時間內登記的,免予安全技術檢驗。」
根據上述規定,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依據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准允許投入生產的機動車型,就有可能不經過公安機關道路交通管理部門組織的安全技術檢驗而上道路行駛,所以,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切實履行職責,嚴把車輛生產源頭的安全技術標准,對於防止不符合安全技術標準的「帶病」車輛上道路行駛是非常必要的。
對於機動車的生產,在過去較長的一段時間一直採取目錄管理。只有被列入目錄的企業和產品才允許投入生產。2002年4月,為了進一步規范車輛產品生產秩序,深化車輛產品管理改革和整頓市場經濟秩序,促進汽車產業的健康發展,作為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的國家經貿委下發了《關於清理整頓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的通知》。改革車輛產品《目錄》管理方式,實施《公告》管理。2003年,國務院機構改革後,國家經貿委被撤銷,國家發展與改革委員會承擔了原國家經貿委關於機動車產業主管部門的職能,仍然執行《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所以本條的「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目前是指國家發展與改革委員會。
這里的「未按照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准」,是指沒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GB7258—1997)《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進行嚴格審查。
對允許不符合上述標準的機動車投入生產的,要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降級和撤職是《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中規定的對公務員進行行政處分的種類中,僅次於開除的處分。
如果上述人員是因為接受賄賂等原因而允許不合格的機動車型投入生產,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條第二款規定,機動車生產企業生產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生產的機動車型,不執行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准或者不嚴格進行機動車成品質量檢驗,致使質量不合格的機動車出廠銷售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照產品質量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根據《產品質量法》的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條第三款規定,擅自生產、銷售未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允許生產的機動車型,沒收非法生產、銷售的機動車成品及配件,可以並處非法產品價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有營業執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沒有營業執照的,予以查封。
在這一款中,「未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生產的機動車型」是指未列入《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的機動車型。所謂「有營業執照的」,是指經過合法工商登記的企業。對於這些企業有上述違法行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吊銷營業執照是《行政處罰法》規定的比較嚴重的一種行政處罰措施,屬於資格罰的范疇,企業一旦被吊銷營業執照,即被剝奪了繼續進行生產經營的資格。「沒有營業執照的」,屬於非法企業或者生產窩點,沒有吊銷營業執照的問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予以查封,沒收非法產品並可處以罰款。需要說明的是,本款和前款規定的處罰均屬於比較嚴厲的行政處罰,所以必須適用一般程序進行處罰,而且當事人均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本條第四款規定了生產、銷售拼裝的機動車的處罰,也是沒收非法生產、銷售的機動車成品及配件,可以並處非法產品價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有營業執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沒有營業執照的,予以查封。
本條第五款規定違法生產、拼裝或者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機動車,致使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刑事責任連接。這里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是指《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的責任。即,生產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電器、壓力容器、易燃易爆產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產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產品,造成嚴重後果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