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罪立案標准
【法律分析】:1、銷售假冒偽劣產品所涉及到的銷售金額超過五萬元以上的。2、偽劣產品還未對外進行銷售,但是產品價值金額達到十五萬元以上的。3、偽劣產品雖然銷售金額沒有超過五萬,但是在已售出的金額乘以三倍後,與還未銷售產品貨值金額加一起超過十五萬元以上的。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第十六條 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偽劣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的;(二)偽劣產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十五萬元以上的;(三)偽劣產品銷售金額不滿五萬元,但將已銷售金額乘以三倍後,與尚未銷售的偽劣產品貨值金額合計十五萬元以上的。本條規定的「在產品中摻雜、摻假」,是指在產品中摻入雜質或者異物,致使產品質量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或者產品明示質量標准規定的質量要求,降低、失去應有使用性能的行為;「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種使用性能的產品冒充具有該種使用性能的產品的行為;「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級、低檔次產品冒充高等級、高檔次產品,或者以殘次、廢舊零配件組合、拼裝後冒充正品或者新產品的行為;「不合格產品」,是指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質量要求的產品。
對本條規定的上述行為難以確定的,應當委託法略、行政法規規定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進行鑒定。本條規定的「銷售金額」,是指生產者、銷售者出售偽劣產品後所得和應得的全部違法收入;「貨值金額」,以違法生產、銷售的偽劣產品的標價計算;沒有標價的,按照同類合格產品的市場中間價格計算。貨值金額難以確定的,按照《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管理辦法》的規定,委託估價機構進行確定。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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